
关于退养人员再就业后是否享受劳动法保护?
本人父亲现年52岁,原属某国企员工,后单位效益不佳,濒临倒闭,对员工实行了离岗退养政策,父亲退养期间工资每月不足300元,根本无法满足日常家庭生活所需,后通过招聘会自谋一...
本人父亲现年52岁,原属某国企员工,后单位效益不佳,濒临倒闭,对员工实行了离岗退养政策,父亲退养期间工资每月不足300元,根本无法满足日常家庭生活所需,后通过招聘会自谋一份家电维修工工作,到目前为止已工作11个月,现因工伤医药费用和工资扣款问题与公司有分歧遭公司无故辞退。在职11个月之中,现公司没有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按照新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人想咨询一下像我父亲这种离岗退养人员是否适用本条?如果本人提出劳动仲裁是否属于受理范围?还是退养员工再谋求生职业根本不受劳动法保护?那我们谋生的合法权益谁来保障?
今天去区劳动仲裁委大厅咨询,办公人员说他们今天开会刚好讨论了我们这种退养性质的人员再就业问题,说是对于退养人员再就业不存在签订劳动合同一说,也不接受劳动仲裁,用人单位想辞就可以辞,而且不用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我们只能自认倒霉!想问问各位专业人士,真的是这样吗? 展开
今天去区劳动仲裁委大厅咨询,办公人员说他们今天开会刚好讨论了我们这种退养性质的人员再就业问题,说是对于退养人员再就业不存在签订劳动合同一说,也不接受劳动仲裁,用人单位想辞就可以辞,而且不用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我们只能自认倒霉!想问问各位专业人士,真的是这样吗? 展开
5个回答
展开全部
根据省政府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理顺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及用人单位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政[2000]文266号)第(一)条第4项退出工作岗位休养人员的规定,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签订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协议。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人员,应按《福建省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比例向所在地社保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劳动部《关于严格掌握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通知》(劳险字[1998]3号)文中也规定:
企业对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要妥善安排,因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生产工作,可以实行离岗退养,离岗退养期间,按连续工龄计算,按一定比例发放工资,所需费用仍在工资基金中列支。离岗退养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发给退休费。
因此,退养人员可按其退养期间的月生活费作为其退养期间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其月生活费标准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按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超过本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缴费。
1.“内退”并不是劳动法或者劳动合同法的概念!
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中,通常将“内退协议”看作为用人单位(企业)与职工之间“就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方式作出变更”的补充协议,即,职工不必上班上岗工作;单位给予发放内退工资(或生活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允许职工另外从事其他工作和获得收入,等等。只要“内退协议”不违法,通常,仲裁庭或者法庭可以认定协议对双方的约束效力,双方均应遵守。
2.您与单位的“内退协议至今到期,本人可以享受正式办理退休。现在省社保局对我的退休不符合条件,本公司不能按照当时协议书实施办理退休,而导致违约。”既然单位在协议中承诺为您办理正式退休,而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为不符合退休条件,不予办理。单位应当承担这一后果的责任。
3.如果在“内退协议”中有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标准,您可以要求单位赔偿违约金,相反,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您若要求违约金,通常不会得到仲裁庭或者法庭的支持。建议您:要求单位恢复劳动合同的履行,恢复原工作岗位及劳动报酬(工资奖金等)。这种诉请通常容易得到法律的支持(理由就是基于第1条的分析意见)。
4.重点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不是合同法!)。注意: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内退协议”的约定内容、原工作岗位及工资待遇,是否可以安排原有岗位的现状、以及本人是否能够胜任岗位工作条件等等。
“内退”问题,现在并不普遍了,也只有老国企在九十年代末或本世纪初才有这种处理方式。
企业对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要妥善安排,因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生产工作,可以实行离岗退养,离岗退养期间,按连续工龄计算,按一定比例发放工资,所需费用仍在工资基金中列支。离岗退养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发给退休费。
因此,退养人员可按其退养期间的月生活费作为其退养期间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其月生活费标准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按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超过本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缴费。
1.“内退”并不是劳动法或者劳动合同法的概念!
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中,通常将“内退协议”看作为用人单位(企业)与职工之间“就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方式作出变更”的补充协议,即,职工不必上班上岗工作;单位给予发放内退工资(或生活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允许职工另外从事其他工作和获得收入,等等。只要“内退协议”不违法,通常,仲裁庭或者法庭可以认定协议对双方的约束效力,双方均应遵守。
2.您与单位的“内退协议至今到期,本人可以享受正式办理退休。现在省社保局对我的退休不符合条件,本公司不能按照当时协议书实施办理退休,而导致违约。”既然单位在协议中承诺为您办理正式退休,而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为不符合退休条件,不予办理。单位应当承担这一后果的责任。
3.如果在“内退协议”中有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标准,您可以要求单位赔偿违约金,相反,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您若要求违约金,通常不会得到仲裁庭或者法庭的支持。建议您:要求单位恢复劳动合同的履行,恢复原工作岗位及劳动报酬(工资奖金等)。这种诉请通常容易得到法律的支持(理由就是基于第1条的分析意见)。
4.重点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不是合同法!)。注意: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内退协议”的约定内容、原工作岗位及工资待遇,是否可以安排原有岗位的现状、以及本人是否能够胜任岗位工作条件等等。
“内退”问题,现在并不普遍了,也只有老国企在九十年代末或本世纪初才有这种处理方式。

2020-09-09 广告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施行)。第三章 工伤认定,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
点击进入详情页
本回答由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提供
展开全部
这个相关法规是有规定的,
劳动部1996年颁布并实施(至今仍然有效)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2、13条规定如下:
12.已办理厂内离岗休养或退养手续的原固定工,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其离岗休养或退养的有关文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13.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其实这两条的解释是比较模糊的,所以你只能结合时代背景来看——当年是全民下岗的时代,为了保持稳定,所以出台了这些规定。现在来看,当时所说的“离岗退养”到底算不算“享受养老保险金待遇”,那真的只能说是天才知道了。
其实劳动合同法上面也体现出这样的精神,就是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就不再享受经济补偿金了。其实说白了就是说,你们都已经退休了,拿着很高的退休金,就没有必要再给补偿金了。
当然,就你这个个案来说的话,究竟应该怎么认定,也很难讲,但是你要理解劳动局的这个决定,因为这种个例没有任何的法律具体规定,只能是说看他们的裁判了,那他们肯定也不可能裁判你这种属于受理范围,不然全市当年的退养职工都来闹来了,这不又不稳定了么?说白了就是一句话,两个字“维稳”就对了!
其实劳动合同法上规定过一个月不签合同,给双倍工资,本意也不是说不签合同劳动者就真的有啥损失了,多给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其实本意是要督促企业尽早签合同,这样打起官司来仲裁、法院省事了。所以说你硬是去要那个没签合同的钱,加上前面的顾忌,他们当然会商量出来一个这样的结果了,也不奇怪!
当然,出了签合同以外,其他的一些还是要受到劳动法保护的。至于你的父亲的问题,要分成几块:1 没签合同你要钱,这块估计要不成了,也就算了;2 工伤部分,如果真的认定是工伤的话,还是应该用人单位负责的。奇怪的就是你为什么不以这个理由提起仲裁呢?
你应该以工伤赔偿提起仲裁,如果还不受理的话,那你就去法院,告他们!
劳动部1996年颁布并实施(至今仍然有效)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2、13条规定如下:
12.已办理厂内离岗休养或退养手续的原固定工,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其离岗休养或退养的有关文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13.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其实这两条的解释是比较模糊的,所以你只能结合时代背景来看——当年是全民下岗的时代,为了保持稳定,所以出台了这些规定。现在来看,当时所说的“离岗退养”到底算不算“享受养老保险金待遇”,那真的只能说是天才知道了。
其实劳动合同法上面也体现出这样的精神,就是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就不再享受经济补偿金了。其实说白了就是说,你们都已经退休了,拿着很高的退休金,就没有必要再给补偿金了。
当然,就你这个个案来说的话,究竟应该怎么认定,也很难讲,但是你要理解劳动局的这个决定,因为这种个例没有任何的法律具体规定,只能是说看他们的裁判了,那他们肯定也不可能裁判你这种属于受理范围,不然全市当年的退养职工都来闹来了,这不又不稳定了么?说白了就是一句话,两个字“维稳”就对了!
其实劳动合同法上规定过一个月不签合同,给双倍工资,本意也不是说不签合同劳动者就真的有啥损失了,多给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其实本意是要督促企业尽早签合同,这样打起官司来仲裁、法院省事了。所以说你硬是去要那个没签合同的钱,加上前面的顾忌,他们当然会商量出来一个这样的结果了,也不奇怪!
当然,出了签合同以外,其他的一些还是要受到劳动法保护的。至于你的父亲的问题,要分成几块:1 没签合同你要钱,这块估计要不成了,也就算了;2 工伤部分,如果真的认定是工伤的话,还是应该用人单位负责的。奇怪的就是你为什么不以这个理由提起仲裁呢?
你应该以工伤赔偿提起仲裁,如果还不受理的话,那你就去法院,告他们!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展开全部
当然适用劳动合同法
可以仲裁,但最好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仲裁。冲裁不成的。再起诉
这是你们当地的地方性法规,按理讲是适用的
可以仲裁,但最好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仲裁。冲裁不成的。再起诉
这是你们当地的地方性法规,按理讲是适用的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展开全部
1、退休人员如果享受退休待遇的,用人单位招用的按劳动关系处理,如果没有退休待遇,仍可按劳动关系处理的。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
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雇佣关系处理。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
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雇佣关系处理。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展开全部
既然按劳动法处理,为什么不让交工伤保险?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