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级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四级伤残鉴定标准:1、三肢瘫或四肢瘫(二肢肌力3级)。2、截瘫、偏瘫(肌力3级)。3、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4、重度外伤性癫痫。5、面部瘢痕6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6、双眼盲目3级。7、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视野≤24%(或半径≤15°)。8、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9、双耳听力损失≥91dBHL。10、一侧上颌骨缺损1/2以上。11、下颌骨缺损达6厘米以上。1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不能张口。1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14、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15、一侧全肺切除。16、一侧胸廓成形术(切除6根肋骨以上)。17、双侧肺叶切除。赔偿标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8个月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75%,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三)、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护理等级的,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四)、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