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防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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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采取“14天集中隔离+14天居家隔离”的原则实施管控。在此期间,将开展5次核酸检测,分别是入境当天或次日、第3-7天、第14天、第21天和第28天。对于在省外首站入境的境外来(返)黔人员,如在首站地集中隔离不满14天,入黔后需补足14天(时间自入境之日开始计算)集中隔离,并按照上述要求落实防控措施。在黔无固定居住地的,将在同一集中隔离点落实28天隔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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