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主体是贷款人和借款人,对于借款合同的主体,我国立法并未予以特别限定,这意味着借款合同既可以适用于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借款,也可以适用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相互之间的借款。
根据借款的期限,可以将借款合同分为定期借款合同、不定期借款合同、短期借款合同、中期借款合同、长期借款合同。根据借款的行业,可以将借款合同分为工业借款合同、商业借款合同、农业借款合同等。
借款合同的标的是给付货币,借款人的主给付义务一般为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一、借款合同的订立形式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书面形式的借款合同不仅有利于合同的履行,同时也便于在当事人对交付金钱行为之性质有争议时的举证和认定,而与其他合同相区分。当然,对于实践中自然人之间的小额短期借款,也没有必要强制采用书面形式,故而法律也允许自然人通过合意约定而不采取书面形式。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的借款合同当事人合意一致即可成立,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二、借款合同的内容借款合同需要写明出借人、借款人,其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需要注意的是,在订立借款合同时,应写明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法定全名;借款金额应当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借款时间最好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借款的利息应写明年利率或月利率以及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借款本息偿还应明确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合同最好有借款人本人亲自签章、指引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此外,鉴于借款人的业务活动与财务状况关系着其能否按时偿还贷款及利息,对贷款人利益影响巨大,故贷款人在借款合同订立时,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一、关于借款合同利息的确定及支付1、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2、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3、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4、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或者按照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时的处理方法是: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二、当事人未依约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1、贷款人负有按照约定提供贷款的义务,该项义务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贷款人必须按照约定的日期向借款人提供贷款;二是贷款人必须按照约定的数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如果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3、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4、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5、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