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或妻一方为被执行人,配偶方的财产会被法院执行吗?
我是去年被执行的,这个事情我比较清楚,我被执行的时候,我老婆还没和我离婚。
2020年2月份我被广州银行起诉到了佛山禅城法院,起诉的原因是因为信用卡纠纷案,信用卡账单未及时归还。
因为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起诉的,所以我没有去应诉,我更加不知道被起诉了。
广州银行信用卡是我在2014年的时候申请的,当时我是通过网上银行申请的,申请第3天就有工作人员带着一个iPad过来,对我进行了人脸扫描和身份信息确认,经过了10天左右的时间,卡片寄到手上,用手机上激活就可以使用,当时收到的额度是8000块钱,心里特别高兴,因为申请这张信用卡的时候,是我这边所有卡片里面额度最高的一张。
经过了自己不断的开阔和努力,信用卡的额度也是不断的涨涨涨,就像家里的水桶一样往里面放水,水就一直往外溢一样。
当初为了养卡,每天经常去消费沐足, KTV,酒吧商场消费全部都用卡来刷,主要就是想让信用卡觉得我是一个有消费主力的人,从而达到提升信用卡额度。
在短短的两年时间,我的信用卡有8000块钱的额度,涨到了4万多,但是养兵千日用在一时!这句话用在当时上那些非常不过了,因为不是每个人都能身经百战,而且也不是每个人一生都一帆风顺,人总会有波折。
2017年的时候,我的岳父突然生病了,病得非常的严重、是癌症,每天需要大量的资金来治疗。当时在刚开始得病的时候,治疗已经需要了大量的资金,到后期因为钱跟不上的时候,就突然产生了用信用卡来消费的念想。
因为癌症他不是说一瞬间马上就死掉,他先慢慢的拖把,整个人的家庭拖垮了才死掉,这就是他最可怕之处,当我把信用卡刷了之后,我想着到时候再把钱取出来再还进去这样可以达到周转的时候,但是人算不如天算,马有失蹄,人有失足。
本来我预期一个月之内结束战斗的,那样还有翻身的机会,但是我想错了 ,这个病整整拖了半年多的时间,不仅我的信用卡周转不开,中途还使用了大量的网贷,彻底把我拖垮了,信用卡加上网贷全部逾期。
信用卡一旦逾期了,就会被进入到催收的流程,以前自己的信用卡没有逾期,根本就没有体验过这种忧伤的快感,一旦进入了让你无法自拔,臭名远扬。
我收到第1个催收的电话,大概是在信用卡逾期的第3天,因为前面经常有逾期,一两天的时候,所以那个根本就不算是逾期,只能说是他的提醒,而且在还款日期还没到的时候,他们经常会打电话过来叫你分期还款。
当时客服打电话过来的时候咨询了我,问我是否遇到什么困难,为什么我这一期没有办法正常的去还款,而且她说了以前我一直都没有逾期过,叫我想办法先把最低还款还下。
我当时我也只是敷衍一下,说好的好的,但是后面让我记忆深刻。
大概过了一个星期左右,但中途还是每天都打电话过来询问,当时就有工作人员联系了我,说问我是不是想赖账?是不是想信用卡诈骗?用了钱然后不打算还。
我这年轻人我哪里受得了这种气,我第1次听到这种话,我真的是非常的生气,我想反怼过去,但是因为这里逾期了有点理亏,所以就没有说。
后来又隔了一天,还是这家银行的催收,打过来直接就先骂了你一顿,然后再跟你谈,当时因为是刚离去,经验不足,所以心里非常的恐惧,而且特别是被他骂过之后,就像一只受伤的小羊一样,搞得自己一天的心情都不好。但是因为没有钱去偿还,所以没有办法,只能等到发工资了,才一点一点的还进去,后来发现越还越多越还越多,就没有再还了,但是自己没还的情况下,额度就越来越低了,越变越低,变到最后只剩6000块了。
就因为额度越来越低了,后来自己就没有再去偿还了,而且自己中途上上下下已经还了好几万块钱进去了,可能已经和他这个额度对比了,但他自己系统里面有一套数据,可能里边就是真正的欠6000块钱了,但是从信用卡账单上面看还欠2万多。
经过了几年的催收,我一直在逃避,后面因为我重新办了新的电话卡。因为我已经翻身了,存了一些钱,我想希望那些银行主动来找我协商还款,因为现在我只能还本金,那些高额的利息,基本上每家银行都已经涨了翻一倍。
所以我等着他们和我协商,就必须要办一张新的电话卡,果然不出所料,在办卡不到半个多月的时候,就有好多家打电话过来,中途也有两家已经协商成功,但是广州银行就是一块硬骨头,一直不肯协商,只还本金。
后来经过多次交谈,我很不耐烦的就再也不接他的,但是他们还是换着方法来打过来,最终我还是按着他们的套路来走,因为他们一直逼着我说,只要我说不还款了就可以了,说我是无赖,然后欠钱不还,他们就不会打电话来了。
后来我就按照他的这个方法跟他说,我说我不还了,果然不出我所料。不到半年的时间,我终于被他们起诉了,这可能就是他们催收的套路,他们啃不下的骨头,他们也要把你逼出去。
虽然说整个过程我并不清楚,而且不知道,但是被执行的时候,我的银行卡被扣款了,社保卡也被扣了,网上支付的软件里边有钱也被冻结了。
当时我确实有点慌,我还担心我的老婆会不会因此受到牵连,但是我发现隔了半个多月,我老婆的账户还是一直正常的使用。
后来因为被起诉了,限制高消费,当时小孩在外边读书,如果被限制高消费了,担心小孩读书受到影响,所以还是主动的去联系银行,再次协商,因为银行申请的时候,想把违约金一起算在里面,要求我还款。但是法院并不予支持,所以银行现在只想着及时把这笔本金还回去就可以了,在跟他沟通的时候,他们也知道利息是收不到的,所以他们同意我还本金。
因为自己本身已经有准备好的钱了,银行那边也告诉我说可以分期还本金,因为他们担心我不偿还,况且已经把我起诉了,在执行我的财产的时候,钱也不够扣,所以他们也选择下下策。
但是我为了解除失信名单,我还是选择了一次性付款,为的是尽快能解除限高令,我已经跟他沟通过了,他说只需要我把这笔账务还清就可以解除。
这单我已经支付完成了之后,对方银行的就再也没理我了,这时候我非常的担心,因为他不理我之后,我的名单就没办法去解除。
后来律师叫我先把诉讼费给交了,但是我知道银行那边已经交过了,现在律师还叫我交,我知道他可能在坑我的钱,但是没有办法,为了解除名单,我只有按照他的方法去做,谁知道我把钱交了之后,他就说没有规定时间。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解除,我当时气愤的很。
最后没有办法,我只能通过法院去解除,联系到了法院,法院那边说必须要银行这边开具了结案通知才可以解除。
最终经过了自己不懈的努力,在前几天终于解除了失信名单,这样自己就不用背负着老赖的这个名称了。
总结:夫或者妻一方如果因为自己的个人欠款不是夫妻共同产生的,被法院强制执行的话,不会强行到另一半,所以请你放心。 但是作为一个过来人,我还是希望你,能够积极的去面对自己的债务,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尽量去履行!
夫或妻一方为被执行人,那这个债务应当属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那配偶方的财产是否会被执行,那自然还是要看这个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若是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的债务自然不应当执行。若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就有可能被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共有财产属于可以被执行对象,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共有人。实践中,即便共有人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一般也都有被驳回。当然,因为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共有属于共同共有,是不区分财产份额。若是想要保障自己的权益,根据规定可以提起析产诉讼,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夫或妻一方为被执行人,配偶方的财产会被法院执行吗?
这个问题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配偶方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这种情况下,这些财产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且执行其中一半的份额。
例如,某甲是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叁拾万元,其配偶某乙的工资卡上边存了15万元,这种情况下,某乙的工资收入显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执行局可以冻结并执行其中一般的份额,也就是7.5万元。
这是多数情况。
第二种,配偶方的财产,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属于个人财产,这种情况一般是在查明事实后不予执行。
法律依据:
这个不能一概而论,夫或妻一方为被执行人,配偶方的财产会不会被法院执行,这个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执行规定和司法解释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不是几百字能讲清楚、讲完整的,非专业人士一下子也很难搞明白。但我可以给你一个简单、明了的认识,供你参考。
一是一定要自己搞清楚判决书中关于债务判决的表述,如果判决书是判给个人偿还,则你就可以据此明确拒绝法院执行你的个人财产,而且法院也不会乱来,不会执行另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法院据此执行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你也可以以财产属于双方共同所有而抗辩,要求法院进行析产。法院在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时是非常慎重的,如果你认为法院的执行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你要及时向执行法官提出,还有疑问时,要及时咨询专业人士。
总之,关于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有严格的法律程序规定,在具体执行财产时也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现在是司法上最风清气正的时候,你不用过多担心执行人员贪脏枉法,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才能更好的维护你的权益。
如果夫妻一方是被执行人,另一方并不是的话,那么只能执行属于被执行人的那一半财产,而不能执行全部的夫妻共同财产。
如题所述,甲乙是夫妻关系,甲一直辛勤工作、勤俭持家,为家庭挣了不少积蓄。与此相反,乙呢就是一个心比天高、不肯脚踏实地的人,他总想着能大施拳脚,奈何没有那个本事。于是,一来二去乙非但没有挣到钱,反而还欠了一屁股债。于是,没过多久,乙就被告到法院,很快就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
那么,法院执行时,是只能执行乙的财产,还是能够同时执行甲乙的夫妻共同财产呢?答案当然是前者。现代法治理念认为,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只用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哪怕是夫妻二人,一方所负个人债务,只要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的,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让另一方负责偿还。
因此,既然只有乙是被执行人,那么法院只能执行乙的那份财产,而不能执行甲的个人财产。
作为专业婚姻家事律师,我来详细解答:
首先说答案:夫或妻一方为被执行人,配偶方的财产会被法院执行的。
举个例子,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最高院的案例,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1868号。
后来,宁兆天的妻子章为真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路打到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院的观点:
1、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不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范围;
2、1288号房屋登记在章为真名下,且该房产系在章为真与宁兆田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依法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可以执行该房屋的一半份额;
3、案涉102号房屋虽然登记在宁兆田名下,但该房屋系在章为真与宁兆田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依法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审法院执行该房产时,应当保留属于章为真的一半份额;
由此可见,虽然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但是只要其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不管该财产是在夫名下,还是妻名下,均可以被执行,但是需要为不是被执行人的一方留出一半的财产份额。
接触过很多这种类型的执行案件,可以非常明确的答复你,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配偶方的财产不会被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你的描述,既然只有夫或者妻一方被列为被执行人,那么就意味着执行依据也就是生效的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主体是夫或者妻一方而不是夫妻双方,否则执行过程中会将夫妻二人都列为被执行人。
从法理上来说,被执行人仅为夫或者妻一人的案件,要想直接执行另一方的财产,必须在执行阶段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才可以。但是,执行阶段的追加必须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总的原则是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可以追加,没有规定的一律禁止追加,否则就会出现执行代替审判的乱象。
目前我们国家在执行阶段追加被执行人的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可是上述规定中,并没有规定可以在执行过程中直接追加夫或者妻的另一方为被执行人。因此,直接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禁止。且最高院在下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实践中,常常有一种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但其配偶名下却是房子几套、车子几辆,还有大量存款。基于“追加法定主义原则”,毫无疑问,不可在执行程序中当然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既然不能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那么,能否在不追加前提下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呢?
如果判决没有判明是夫妻共同债务,基于审、执分离原则,不得在执行程序中认定系夫妻共同债务,只能作为被执行人的一方债务进行执行。如果判决判明属于举债一方个人债务,作为被执行人一方债务执行,自不待论。
实践中,常常有一种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但其配偶名下却是房子几套、车子几辆,还有大量存款。
由于目前没有关于可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最高法最新出台的《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中,也没有规定可当然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听说本来想规定且已规定,最后时刻删掉了。不知是否与当前媒体聚焦且日益为 社会 各界重视的“被负债”相关。),基于“追加法定主义原则”,毫无疑问,不可在执行程序中当然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对于此点,一些执行同仁和律师还有模糊认知,特此强调。
既然不能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那么,能否在不追加前提下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呢?
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
首先,配偶名下的婚前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因欠缺执行依据,对于配偶名下的婚前财产,一律不予执行。
其次,对于配偶名下的婚后所得财产,能否执行?有三种看法:
第一种看法认为,基于“审、执分离”原则,执行程序中,不得认定案外人的财产属于被执行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确定可供执行的财产范围时,应根据表面证据规则,即根据登记、占有等权利外观和表面证据来判断权属,对于配偶名下的财产,比如登记配偶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只能认为系配偶的个人财产,原则上不得执行。
第二种看法认为,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基于“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则,可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可以执行一半。但配偶可以民诉法第227条提起案外人异议,主张其名下的财产系婚前财产或者父母单方出资购买或者按份共有等等。根据婚姻法第18条和婚姻法解释三第17条等,只要能认定配偶名下的财产系其个人财产,就可以提出案外人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的,还可以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以资权利的充分救济。
【关联法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种看法认为,对于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婚后所得财产,能否执行,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配偶对于其名下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无异议,同意执行的,毫无疑问,可以执行。
如果配偶具备提出执行异议的现实条件,相关文书可直接送达配偶本人,并告知案外人异议权利后,也可以执行。于此情形,如果配偶对于执行提起了案外人异议,执行法官可以暂停执行,并根据异议结果决定是否继续执行;如果被执行人配偶本人确系直接收到了执行相关文书,且执行法官告知释明了相关异议权利,其具备提起异议的现实条件,而没有提起执行异议,对于执行处置告知置之不理、沉默以对的,可视为其认可其名下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并同意执行,执行法官可继续处置。
但如果被执行人的配偶客观上不具备提出执行异议的现实条件,或者提出执行异议存在现实上的困难,比如配偶下落不明或者人在国外或者人在监狱,应以暂不执行为宜。这是因为配偶婚后所得的财产,除了可能为夫妻共同财产之外,也很有可能系其个人财产,比如父母单方出资购买的房产,或者明确赠与配偶一方的财产,由于配偶不具备提起异议的现实条件或者提起案外人异议存在明显的困难,一旦执行错误,面临执行回转问题,还有可能产生司法赔偿。为了防止执行侵犯到配偶的合法权利,应以暂不执行为宜。如果申请执行人要求予以执行的,释明其可以提起代位析产之诉,对配偶名下的财产权属进行确认并析产,当然也可以提起诉讼,确认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总之,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实际权属状况较为复杂,除了可能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之外,还可能是一方财产或者按份共有财产。要准确确定权属,并非轻而易举之事,特别是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更加剧了夫妻财产权属认定的困难,显非执行程序所能胜任,因此,为避免执行回转,防范执行错误的司法赔偿问题,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时要慎之又慎,必须以配偶能提起案外人异议为必要前提。
综合上述观点,本文认为,对执行标的的权属判断,原则上坚持形式审查原则。基于婚后所得共同制的法定财产制,婚后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有为一般原则。根据婚姻的存在这一形式证据和婚后财产共同制的常态,表面上可以认定配偶名下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执行一半。这就如同执行被执行名下财产时,根据登记和占有来认定财产权属一样。根据配偶名下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高度盖然性,有条件地执行配偶名下的财产,本质上,符合执行时财产认定的表面证据规则和形式审查原则。
但在执行程序中,基于审、执分离原则,既然不能认定被执行人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同理,当然也不能确切认定配偶名下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只能根据具体情况有条件地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不可一概不予执行,也不可一概予以执行,而要留有余地,根据情况,防止执行错误的司法赔偿和执行回转问题。总的原则是,根据配偶是否具备提出案外人异议的现实条件而定。配偶不具备提起案外人异议的现实条件时,不可以执行配偶名下的财产,申请人要求执行的,向其释明其可以提起代位析产之诉或者确认案涉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配偶具备提起案外人异议的现实条件时,必须将相关法律文书直接送达配偶本人,并向释明其可以提起案外人异议后,才可予以执行,否则,不得执行配偶名下的财产,通过分情形、类型化来实现执行效率和权利救济的平衡。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配偶名下财产的执行,应以现有财产为限,比如现有的银行存款,现有的房屋、车辆。对于配偶的工资等将来可得的财产不得执行,也不得冻结配偶工资账户。
这是因为工资等将来可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取决于婚姻关系的延续,如果婚姻关系不存,自然无归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不具备执行的前提基础。
如果认为可以执行配偶的工资等将来可以获得的财产,冻结其工资账户,无异于逼迫配偶选择离婚,因为离婚后,配偶的工资等将来可得的财产,便属于其个人财产,当然不在执行范围之列,自无需多论。
而且,执行配偶的工资等将来财产、冻结其工资账户,会造成不良的 社会 后果,客观上会破坏被执行人的婚姻,逼迫配偶选择与被执行人离婚,违反公序良俗。但执行配偶的现有财产,则不存在这一问题,因为即使配偶选择离婚,在被执行人债务清偿之前,被执行人应分得一半财产可供执行,此时,配偶是否选择离婚是一种自由,不存在“被迫离婚”的问题。
因此,对于配偶名下的现实财产,比如现有的银行存款(包括工资收入),因已属夫妻共同财产,符合上述讨论的条件时,原则上可以执行一半,但不可以冻结配偶的银行账户。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配偶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的,基于“追财不追人”的原则,当然可以追及财产以进行执行。
夫妻一方成为被执行人,那么另一方的财产是否为被执行财产范围?老Y说法,通俗易懂。
首先明确一点,法院执行财产单范围仅限于被执行人财产范围,这是肯定的。如题目中所述,夫妻一方成为被执行人,另一方财产是否会被法院执行?那么这里要着重明确就是哪些属于另一方的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类似工资收入,购置的房产车辆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就意味着这些财产里面有一部分是属于被执行人的份额,那么法院可以就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份额进行强制执行,举个典型的例子。
张三是被执行人,张三与其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套房产,暂且以全款购买举例,而且登记在张三配偶的名下。那么,在法院查询张三财产情况时,不动产登记部门是查不到张三有房产信息的,但是查张三配偶确可以查询到房产信息。那么法院同样会对该房产采取执行措施,查封拍卖等等。可能张三的配偶就会提出异议,该房产是登记在她名下,与张三无关。但是根据婚姻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就意味着,该房产至少有张三的份额,法院可以依法处置变现,变现以后预留张三配偶的份额不作分配,只分配张三的份额。
这个例子主要点出三个问题。第一,张三配偶的财产不会被法院作为被执行财产进行分配,法院会预留其份额价值。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可以依法处置变现,共有人无权阻拦。第三,同有人要认清财产归属事实,而非单纯的以为登记在她名下就是她一个人的。
法院不会执行被执行人以外的财产这可以肯定,但是请区分清楚哪些财产属于被执行人,哪些不是。
你好,我们来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如果只是一方为被执行人,配偶方的财产自然是不可以直接执行的执行的依据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生效判决、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等,如果被执行人只有夫或妻一方,说明另一方并非生效法律文书中的当事人,更不可能在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其需承担责任。
非生效法律文书中的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有严格的规定。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中所列举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在执行中追加为被执行人中,并不包括夫妻中的配偶一方。
因此,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而直接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缺乏法律依据。
另一方的财产会被执行吗?如果是另一方的个人财产,当然不会被执行。
既然另一方并非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也不属于未经审理可以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则其并无法律上的义务,显然不可以直接执行其财产。
如何认定是另一方个人财产?婚姻关系期间的财产有一定的复杂性,一般包括三种情形,需要具体分析。
第一种,配偶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
如果证据确实能够证明确实属于另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这种情况下,自然是不可以执行该配偶的个人财产。
第二种,虽然婚后取得,但依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一方个人所有
我国的婚姻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婚后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也有例外情形,比如说夫妻之间有特别约定、接受赠与的财产中赠与方明确指定只赠与夫或妻中的一方的财产、婚后父母出资只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财产等。
以上这些虽然来自于婚后,但是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如果能够查明确属这些约定或者法定的情形,自然也是不可以执行的。
关于这类财产,因为来源于婚后,审判实践中的通常做法是,会将这些财产作为执行财产,另一方如果主张属于婚后约定或者法定个人财产,可以走执行异议程序,由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进行审查认定。
第三种,夫妻共同财产中份额
如果被执行的一方没有其他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被执行人一方的份额。
当然,如果那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有异议的,也可以依法启动执行异议程序。
以上,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