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求助房产继承权问题,急死了!
我们家新买了一套房子,但是由于是分配给我爷爷的房子,也就是说名义是我爷爷的,而买房子的连带装修的费用都是由我爸爸一个人全部负责,现在我爷爷不愿意立字据,(我爷爷还没去世)...
我们家新买了一套房子,但是由于是分配给我爷爷的房子,也就是说名义是我爷爷的,而买房子的连带装修的费用都是由我爸爸一个人全部负责,现在我爷爷不愿意立字据,(我爷爷还没去世)我爸爸有4个亲生兄妹,正等着我爷爷去世后要分掉这房子。
照这种情况,如果我爸爸不想被分掉这个房子,或者是愿意分房子都有什么方式来解决,会有多少种结局可能发生。房子分给别人的话,我爸爸原来买房子和装修的钱可以拿回来吗?这件事情会怎么样求各位过路法律高手帮帮我了,我爸爸妈妈很善良的,我不愿意他们被房子的事情害苦了!就拜托了!
如果我爷爷将愿意立遗嘱或者字据将房子留给我爸爸,那要准备什么,要怎么立有效的遗嘱或者字据?过程是怎么样的? 展开
照这种情况,如果我爸爸不想被分掉这个房子,或者是愿意分房子都有什么方式来解决,会有多少种结局可能发生。房子分给别人的话,我爸爸原来买房子和装修的钱可以拿回来吗?这件事情会怎么样求各位过路法律高手帮帮我了,我爸爸妈妈很善良的,我不愿意他们被房子的事情害苦了!就拜托了!
如果我爷爷将愿意立遗嘱或者字据将房子留给我爸爸,那要准备什么,要怎么立有效的遗嘱或者字据?过程是怎么样的?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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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房子的钱虽然是你爸爸出的,但房子的产权却是属于你爷爷的,房子怎么分,在他活着时全凭他自己的意思。
2、“如果我爸爸不想被分掉这个房子,或者是愿意分房子都有什么方式来解决”:
(1)房子分不分不是由你爸爸能决定的,必须由你爷爷决定才有效,在你爷爷死后:如果他没有遗嘱,就由你爸爸和你叔叔姑姑们共同继承。
(2)你爸爸如果不想让房子被分:只能是你爷爷写下赠与协议主、经过公证后将房子过户到你爸爸名下;或者是你爷爷写下遗嘱声明将这房子只由你爸爸一人继承。
(3)如果你爸爸愿意分房:实际上,分不分房根本不取决于你爷爷愿意不愿意,如果你爷爷想分或不想分,你爸爸愿意不愿意也无法阻拦。
3、“如果我爷爷将愿意立遗嘱或者字据将房子留给我爸爸,那要准备什么,要怎么立有效的遗嘱或者字据?过程是怎么样的?”:
(1)遗嘱就是一种字据。
(2)可以有两种方式:遗嘱或是赠与协议。
(3)如果采用赠与方式:让你爷爷写下赠与协议、到公证处公证后再到房管局把房子过户到你父亲名下;如果采用遗嘱方式:可以让你爷爷自己书遗嘱内容并签名和日期;也可以找其他人代书(要有2个以上与此事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作见证人、由其中一人书写2人都签名和日期你爷爷也要签名;也可以用录音遗嘱(条件与代书遗嘱相同)或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可以让你爷爷自己到公证处去立遗嘱、也可以请公证人员到家里来。
4、如果你爷爷不同意把房子给你爸爸:也不要吵,你们应当让你爷爷写下买房钱和装修钱是你爸爸所出、是你爸爸借给你爷爷的字条。或者录下你爷爷承认这钱是你爸爸的承诺以后还的录音或是你叔叔们的录音:有了这样的证据,以后在分割你爷爷的遗产时,你爸爸就可以要回这笔钱。
2、“如果我爸爸不想被分掉这个房子,或者是愿意分房子都有什么方式来解决”:
(1)房子分不分不是由你爸爸能决定的,必须由你爷爷决定才有效,在你爷爷死后:如果他没有遗嘱,就由你爸爸和你叔叔姑姑们共同继承。
(2)你爸爸如果不想让房子被分:只能是你爷爷写下赠与协议主、经过公证后将房子过户到你爸爸名下;或者是你爷爷写下遗嘱声明将这房子只由你爸爸一人继承。
(3)如果你爸爸愿意分房:实际上,分不分房根本不取决于你爷爷愿意不愿意,如果你爷爷想分或不想分,你爸爸愿意不愿意也无法阻拦。
3、“如果我爷爷将愿意立遗嘱或者字据将房子留给我爸爸,那要准备什么,要怎么立有效的遗嘱或者字据?过程是怎么样的?”:
(1)遗嘱就是一种字据。
(2)可以有两种方式:遗嘱或是赠与协议。
(3)如果采用赠与方式:让你爷爷写下赠与协议、到公证处公证后再到房管局把房子过户到你父亲名下;如果采用遗嘱方式:可以让你爷爷自己书遗嘱内容并签名和日期;也可以找其他人代书(要有2个以上与此事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作见证人、由其中一人书写2人都签名和日期你爷爷也要签名;也可以用录音遗嘱(条件与代书遗嘱相同)或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可以让你爷爷自己到公证处去立遗嘱、也可以请公证人员到家里来。
4、如果你爷爷不同意把房子给你爸爸:也不要吵,你们应当让你爷爷写下买房钱和装修钱是你爸爸所出、是你爸爸借给你爷爷的字条。或者录下你爷爷承认这钱是你爸爸的承诺以后还的录音或是你叔叔们的录音:有了这样的证据,以后在分割你爷爷的遗产时,你爸爸就可以要回这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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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问题比较复杂,本人也处理过。从法律上看,房屋所有权以登记为准,这房子的所有权目前属于你爷爷,至于这房和你家的利益关系有以下几种可能:
1、如果你爷爷愿意通过遗嘱或书面协议的方式明确在他去世后或之前把这房子给你家,当条件符合时,你家可以得到这套房子。
如果要立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等都可以,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当然,这里效力比较高的是公证遗嘱,可由你爷爷房产证等去公证处办理。
2、如果你爷爷不愿意立遗嘱把房子给你家,你家又想争取利益明确,最好在爷爷在世时与你爷爷把这件事谈清楚,并留下书面证据,弄清楚你家的出资到底是什么性质的、将来这房子与你家有什么有关系。否则等你爷爷去世,这房很可能会按你爷爷的遗产处理,你家的出资算子女对父母的赠与。顶多考虑这具因素适当多分些给你家或以借款的性质把这部分钱返还给你家。
3、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在你爷爷生前,你们两家谈不拢,你家又不愿意放弃自己家的利益,那就只能以确权为由到法院起诉,要求根据你家出资的事实由法院确认这房有你家的一部分份额,你家属于共有人。诉讼肯定伤感情,而且也不好说有必胜的把握。
1、如果你爷爷愿意通过遗嘱或书面协议的方式明确在他去世后或之前把这房子给你家,当条件符合时,你家可以得到这套房子。
如果要立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等都可以,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当然,这里效力比较高的是公证遗嘱,可由你爷爷房产证等去公证处办理。
2、如果你爷爷不愿意立遗嘱把房子给你家,你家又想争取利益明确,最好在爷爷在世时与你爷爷把这件事谈清楚,并留下书面证据,弄清楚你家的出资到底是什么性质的、将来这房子与你家有什么有关系。否则等你爷爷去世,这房很可能会按你爷爷的遗产处理,你家的出资算子女对父母的赠与。顶多考虑这具因素适当多分些给你家或以借款的性质把这部分钱返还给你家。
3、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在你爷爷生前,你们两家谈不拢,你家又不愿意放弃自己家的利益,那就只能以确权为由到法院起诉,要求根据你家出资的事实由法院确认这房有你家的一部分份额,你家属于共有人。诉讼肯定伤感情,而且也不好说有必胜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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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 存在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三十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 存在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三十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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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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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这种情况,你爷爷最好给写个字据,证明购房款和装修费是你父亲拿的,不然以后谁承认。
如果你爷爷不愿意写,那你们只能自己收集证据以备后患。证明这个钱是什么时候拿的,从那拿的,拿了多少,要形成一个链条才行。
否则谁承认这房款是你父亲拿的,到时候只能算作你爷爷的遗产由所有继承人分配了,万一你爷爷再写个遗嘱把房屋指定某几个人继承,那你父亲就一点都没有了。
如果你爷爷不愿意写,那你们只能自己收集证据以备后患。证明这个钱是什么时候拿的,从那拿的,拿了多少,要形成一个链条才行。
否则谁承认这房款是你父亲拿的,到时候只能算作你爷爷的遗产由所有继承人分配了,万一你爷爷再写个遗嘱把房屋指定某几个人继承,那你父亲就一点都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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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的产权是你爷爷的名。1、等他去世后,你爸爸的四个亲兄弟平均分配了;2、你爸爸为你爷爷买房子的行为是一种赡养义务,在一般的情况下,法律不会支持多为他分点的;
3、还是做做你爷爷的思想工作,将前因后果讲清,我想他也不至于偏向哪个子女;
4、最好是让他立下遗嘱,给你爸爸,这样房子就不会被分了。
3、还是做做你爷爷的思想工作,将前因后果讲清,我想他也不至于偏向哪个子女;
4、最好是让他立下遗嘱,给你爸爸,这样房子就不会被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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