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三级复核制度,是指审计工作底稿应由项目经理、部门经理和审计机构的主任会计师或专职的复核机构或复核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逐级复核的一种复核制度。
内容
1、项目经理(或者项目负责人)复核是三级复核制度中的第一级复核,称为详细复核。它要求项目经理对下属审计助理人员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逐张复核,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督促审计人员及时修改完善。
2、部门经理(或者是签字注册会计师)是三级复核制度中的第二级复核,称为一般复核。它是在项目经理完成了详细复核之后,再对审计工作底稿中重要会计账项的审计、重要审计程序的执行、以及审计调整事项等进行复核。
部门经理复核是对项目经理复核的一种再监督,也是对重要审计事项的重点把握。
3、主任会计师(或者合伙人)复核是三级复核中的最后一级复核,又称为重点复核。它是对审计过程中的重大会计师审计问题、重大审计调整事项及其重要的审计工作底稿进行的复核。主任会计师复核既是对前面两级复核的再监督,也是对整个审计工作的计划、进度和质量的重点把握。
4、如果部门经理作为某一审计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该项目又没有项目经理参加,则该部门经理的复核应该视为项目经理复核,主任会计师应另行指定人员代为执行部门经理复核工作,以保证三级复核制度的彻底执行。
扩展资料
审计底稿“三级复核”是指审计组长或主审,审计组的部门负责人,审计机关内部的法制机构或专职复核人员,依法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以及所附审计报告等底稿进行复核。
1、一级复核指审计组长或主审的一级现场复核。即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组长或主审对底稿进行的复核。
一级复核的重点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审计执法的基本要求,事实清楚就是要求审计认定的事实必须具体、准确、符合客观实际;证据确凿就是要求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都要符合客观实际情况准确无误。
2、二级复核指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二级复核的重点应是审计质量和审计效率。
通过复核底稿,部门负责人全面审核审计组和审计人员是否按审计方案要求实施了审计,实施审计程序是否到位,审计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审计证据是否确凿,审计发现问明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做了充分反映和揭示等。
3、三级复核是指审计机关内部的法制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依法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以及所附审计报告、底稿等材料进行审核。
三级复核是专职复核,一般在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前进行。确定三级复核的重点应立足于审计法制机构的职能和作用。审计法制机构是审计机关专司内部控制和审计法律事务的部门。
三级复核的重点应在规范和风险方面。审核审计项目执行审计规范情况及审计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依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审计处理处罚是否得当,审计程序是否合法等,为防范和控制审计风险服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审计底稿三级复核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三级复核制度
1项目负责人的复核是三级复核制度中的第一级复核,称为详细复核;
2部门负责人的复核是三级复核制度中的第二级复核,称为一般复核;
3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复核是三级复核制度中的第三级复核,称为重点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1)所引用的有关资料是否可靠;(2)所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3)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是否恰当;(4)审计结论是否正确。各复核人在复核审计工作底稿时,应做出必要的复核记录,书面表示复核意见并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