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律结婚了女的不和男的过性生活算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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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一句两句说不太清楚,也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比较多的问题。
只能简单的给您提示一下。
首先法,有很多种法,民法、刑法、行政法……
一、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结婚获得身份权,也就是配偶权,但是《民法典》里并没有明文规定,有性生活的权利。但是通常来说,配偶在一起生活也包括性生活。
二、从刑法的角度,对于婚内强奸罪,也是有案例的。也就是说,如果违背妇女意志,强迫发生性关系,可能是要构成强奸罪的。但是又有婚姻作为合法关系的基础,所以婚内强奸的问题,一直是争议比较大的问题。
因此,这个问题并没有一个准确的结论,要看具体的情形。
另外,法,有很多种法,
建议尊重女方意愿。不尊重女方的意愿,违法的可能是男方,可能会涉及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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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女的不和男的过性生活不算犯法。
结婚以后,女的和男的过性生活属于履行作为妻子的义务,虽然这是一个自愿的行为,但是如果始终不愿意和丈夫过性生活,一方面会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丈夫出轨,找外遇,另一方面,如果丈夫因为这个找女方离婚,女方不愿意过性生活,不履行妻子应有的义务,也可以作为一项对丈夫有利的证据。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离婚,是指夫妻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结婚以后,女的和男的过性生活属于履行作为妻子的义务,虽然这是一个自愿的行为,但是如果始终不愿意和丈夫过性生活,一方面会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丈夫出轨,找外遇,另一方面,如果丈夫因为这个找女方离婚,女方不愿意过性生活,不履行妻子应有的义务,也可以作为一项对丈夫有利的证据。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离婚,是指夫妻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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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算犯法
2、结婚以后,女的和男的过性生活属于履行作为妻子的义务,虽然这是一个自愿的行为,但是如果始终不愿意和丈夫过性生活,一方面会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丈夫出轨,找外遇,另一方面,如果丈夫因为这个找你离婚,你不愿意过性生活,不履行妻子应有的义务,也可以作为一项对丈夫有利的证据。
2、结婚以后,女的和男的过性生活属于履行作为妻子的义务,虽然这是一个自愿的行为,但是如果始终不愿意和丈夫过性生活,一方面会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丈夫出轨,找外遇,另一方面,如果丈夫因为这个找你离婚,你不愿意过性生活,不履行妻子应有的义务,也可以作为一项对丈夫有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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