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应当怎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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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应当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会计法》第17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
用以记录或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的文字凭据它不仅能用来记录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还可以明确经济责任。
是进行会计核算工作的原始资料和重要依据,是会计资料中最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文件。
工作令号、购销合同、购料申请单等不能证明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的各种单证不能作为原始凭证并据以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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