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业管理法,急!!!!!!!!高手进!!!!!!!!!
2005年3月,某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将地下室二层的公共空间改造成同,几十个小间出租,长达三年之久。共收取租金28万元。因地下室出租后,进出小区的豄复杂,隐患颇多,带来...
2005年3月,某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将地下室二层的公共空间改造成同,几十个小间出租,长达三年之久。共收取租金28万元。因地下室出租后,进出小区的豄复杂,隐患颇多,带来不安全因素。业主们要求物业服务公司拆除地下二层的出租房间,追还28万元的租金收益。请问:业主们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理由和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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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位专门从事物业的管理员,针对这个问题我的回答有三点:1,物业公司所收取的租金的用途,是否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还是作为专项维修基金的补充额来使用?2,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物业的所有权人是业主。针对这个问题地下室为公有部分是全体业主的共同财产,所以所有权和使用都应是全体业主,故物业公司无权对业主的公有财产进行租赁。3,物业公司私自使用地下室来作为盈利性的商业活动给小区的大环境带来了坏的影响,如果该企业已经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业主们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向物业公司讨回公道,亦可通过要求物业公司召开业主大会的形式进行裁判,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加,投票数超过在会业主的二分之一的通过额及可向物业公司索要28万的租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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