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签通用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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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综合新颁标准的要求,一个完整合格的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
(一)食品名称。
(二)配料表。
(三)净含量和规格。
各种配料必须按5.1条的规定使用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必须使用GB 2760规定的产品名称或种类名称。
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时(指发酵产品,如酒、酱油、醋等),为了表明产品的本质属性,可用“原料”或“原料与配料”代替“配料”,并按5.2.1.2条的规定标注。
配料表:
一、除单一配料的食品外,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明配料表。
二、配料表的标题为“配料”或“配料表”。
三、各种配料必须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
四、如果某种配料本身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标明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列出原始配料。
当复合配料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有规定名称,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则不必将原始配料标出,但其中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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