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的一个案例分析

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 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唯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一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B公司400万元。
问题:
(1)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处?为什么?
(2)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3)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4)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5) A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100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6)B公司除采取起诉或仲裁的方式追讨保健品厂的欠债外,还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手段实现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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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棣888
推荐于2017-09-19 · TA获得超过167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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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不能出资
2.符合,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3.公司分立,与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4.其他股东享有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
5.饮料公司、大北公司、保健品厂
6.申请破产、债转股、收购股权、收购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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