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公租房申请条件
法律分析:申请原则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根据不同保障对象的收入及住房情况实行差别化分级保障。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实行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保障方式。上一年度享受租赁补贴的申请家庭提出再次进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与前一次申请时间至少间隔12个月。
(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在本市新就业的无房大学生,按《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大学生来海宁创业创新若干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2018〕183号)文件实施。
(五) 在本市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按海宁市流动人口积分享受住房补贴相关方案实施,具体由海宁市流动人 口管理服务中心会同住建部门实施。
(六)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一线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家政物业等特殊行业的人员,由住建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法律依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民政厅、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
一、申请原则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根据不同保障对象的收入及住房情况实行差别化分级保障。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实行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保障方式。上一年度享受租赁补贴的申请家庭提出再次进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与前一次申请时间至少间隔12个月。
(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在本市新就业的无房大学生,按《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大学生来海宁创业创新若干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2018〕183号)文件实施。
(五) 在本市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按海宁市流动人口积分享受住房补贴相关方案实施,具体由海宁市流动人 口管理服务中心会同住建部门实施。
(六)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一线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家政物业等特殊行业的人员,由住建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二、保障家庭类型
根据申请家庭的不同收入层次,公共租赁住房划分为以下三类保障家庭:
第一类保障家庭:低收入有证住房困难家庭,指经民政、总工会等部门核准登记在册,持有《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证》、《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海宁市特困职工优惠证》其中之一的本市城镇低收入家庭;
第二类保障家庭:低收入无证住房困难家庭,指未取得上述证件,但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现行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的经济困难家庭(2020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810元/月,即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8880元以下);
第三类保障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第二类保障家庭条件,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201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55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