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我国A外贸公司与欧洲B商订立供应某商品500公吨出口合同,规定1至4月份由中国港口装上海轮运往欧洲某港,允许卖方交货数量增减4%,B商按时开来信用证,装运条款为1月100... 我国A外贸公司与欧洲B商订立供应某商品500公吨出口合同,规定1至4月份由中国港口装上海轮运往欧洲某港,允许卖方交货数量增减4%,B商按时开来信用证,装运条款为1月100公吨,2月150公吨,3月150公吨,4月100公吨,每月内不得分批。A公司审查信用证后觉得可以接受,遂于1月、2月分别按信用证规定如期如数将货物装船并顺利收到货款,3月由于货源不足,经协商得船公司同意,于3月10日先在青岛将货70公吨装上C轮,等该轮续航烟台时,于3月18日在烟台再装上75公吨,A公司在向银行办理议付时,提交了分别于青岛和烟台装运的两套提单,遭到开证行的拒付,请问开证行的拒付是否合理?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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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y416
推荐于2017-12-16 · TA获得超过1172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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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理由拒付。
《UCP 600》第31条B款规定:在不同时间,不同口岸,将同一合同下货物装运上 同一航次,同一运输工具上,并去同一目的地的,即使运输单据上注明不同装运期、不同装运港,也不能算是分批装运。

1.不算分批装运
2.数量也在溢短装条款的允许范围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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