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跌价准备纳税如何调整
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应调增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下一年,上年度发生的存货跌价准备又冲回的,同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之前确认过存货跌价准备。当存货出售时,会计上之前确认的存货跌价会冲减成本,导致会计利润增加,即存货跌价转销账务处理。但是实际税务利润没这么多(税务利润=售价-存货余额,非存货账面价值),这部分存货跌价准备需要做纳税调减。
按照国家的规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因此在计算应交纳所得税时,是以利润总额为基础,并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先确定应税所得,再乘以适用所得税率求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扩展资料
存货跌价准备转销纳税调整的两种情况。
1、直接影响当期损益和影响资产入账价值。直接影响当期损益的转销,需要按转销金额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直接影响当期损益的转销使得当期确认的费用减少或者收益增加。这种转销情况包括销售存货、债务人以存货进行债务重组、按换出存货的公允价值计量换入资产价值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
2、影响资产入账价值的,不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而是在转回原存货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同时,确认新资产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当存货的转出是为了取得另外一项资产,且按转出存货的账面价值来计量取得的新资产的价值,转销存货跌价准备的时候,存货的暂时性差异得以转回,但这一差异并未真正消失,而是由存货转移至新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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