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油国家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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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2716-1988)规定:
1、酸价--花生油、菜籽油、大豆油、葵花油、胡麻油、茶油、麻油、玉米胚芽油、米糠油≤4;棉籽油≤1
2、过氧化值(meq/kg)--花生油、葵花油、米糠油≤20;菜籽油、大豆油、胡麻油、玉米胚芽油、棉籽油、茶油、麻油≤12
3、浸出油溶剂残留量(mg/kg)≤50
国家推荐性标准GB/T(T是推荐)、强制性标准GB/Q(Q是强制)、指导性标准GB/Z(Z是指导性)、企业标准Q/开头(严于国家标准)食用油的种类很多,有玉米、菜籽、葵籽、大豆、花生、橄榄油等。一般情况,执行标准号GB和GB/Q是食用油中标准最低的。
辨别食用油的质量
1、要看颜色,一般来说,精炼程度越高,油的颜色越淡。当然,各种植物油都会有一种特有的颜色,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精炼至没有颜色。
2、要看透明度,要选择清澄透明的油,透明度越高越好。
3、要嗅无味,取一、二滴油放在手心,双手摩擦发热后,闻不出异味(哈喇味或刺激味),如有异味就不要买。
在平常的生活中要学会去鉴别,根据颜色、透明度以及气味这些基本的物理特征来判断,真正明白自己所用食用油的规格与各项参数,做到心中有数,清清楚楚,保证做出来的饭菜的可口程度与安全问题,有一个依据可以判断。
食用油有两种生产工艺:压榨工艺和浸出工艺。
1、压榨工艺:是机械物理的制油方法,用于要求保留油的特有风味(如香味花生油、芝麻油等)。压榨工艺的出油较低。
常见高含油油料的含油量:油菜籽37.5~46.3%,花生40~50%,葵花籽38~45%,棉籽仁35-45%,芝麻45-63%
2、浸出工艺:属于化学萃取的制油方法。主要用于低含油原料(如大豆、米糠等)和非风味油的制取,出油率高。也是国内外制油普遍采用的先进方法。大豆含油量16%~24%,米糠18%左右。
一般情况,压榨和浸出两种方法都采用,例如高含油的油料,都采用“先预榨,再浸出”的方法制取食用油。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六条 违反规定的,有上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等。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1、酸价--花生油、菜籽油、大豆油、葵花油、胡麻油、茶油、麻油、玉米胚芽油、米糠油≤4;棉籽油≤1
2、过氧化值(meq/kg)--花生油、葵花油、米糠油≤20;菜籽油、大豆油、胡麻油、玉米胚芽油、棉籽油、茶油、麻油≤12
3、浸出油溶剂残留量(mg/kg)≤50
国家推荐性标准GB/T(T是推荐)、强制性标准GB/Q(Q是强制)、指导性标准GB/Z(Z是指导性)、企业标准Q/开头(严于国家标准)食用油的种类很多,有玉米、菜籽、葵籽、大豆、花生、橄榄油等。一般情况,执行标准号GB和GB/Q是食用油中标准最低的。
辨别食用油的质量
1、要看颜色,一般来说,精炼程度越高,油的颜色越淡。当然,各种植物油都会有一种特有的颜色,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精炼至没有颜色。
2、要看透明度,要选择清澄透明的油,透明度越高越好。
3、要嗅无味,取一、二滴油放在手心,双手摩擦发热后,闻不出异味(哈喇味或刺激味),如有异味就不要买。
在平常的生活中要学会去鉴别,根据颜色、透明度以及气味这些基本的物理特征来判断,真正明白自己所用食用油的规格与各项参数,做到心中有数,清清楚楚,保证做出来的饭菜的可口程度与安全问题,有一个依据可以判断。
食用油有两种生产工艺:压榨工艺和浸出工艺。
1、压榨工艺:是机械物理的制油方法,用于要求保留油的特有风味(如香味花生油、芝麻油等)。压榨工艺的出油较低。
常见高含油油料的含油量:油菜籽37.5~46.3%,花生40~50%,葵花籽38~45%,棉籽仁35-45%,芝麻45-63%
2、浸出工艺:属于化学萃取的制油方法。主要用于低含油原料(如大豆、米糠等)和非风味油的制取,出油率高。也是国内外制油普遍采用的先进方法。大豆含油量16%~24%,米糠18%左右。
一般情况,压榨和浸出两种方法都采用,例如高含油的油料,都采用“先预榨,再浸出”的方法制取食用油。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六条 违反规定的,有上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等。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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