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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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除有专门要求外,一般项目的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不得有严重缺陷。
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验收记录。
二、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满足的条件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3、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三、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
1、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应该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2、分部工程应该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4、建设单位接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设计,监理等单位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5、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15天)将竣工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时,该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5、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或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测或抽样试验。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除有专门要求外,一般项目的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不得有严重缺陷。
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验收记录。
二、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满足的条件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3、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三、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
1、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应该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2、分部工程应该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4、建设单位接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设计,监理等单位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5、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15天)将竣工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时,该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5、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或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测或抽样试验。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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