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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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的矿山井巷、地下开采、运输和提升、通风防尘、电气设施、防排水、防火和灭火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及工业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的设计、建设和开采。
本标准不适用于煤矿、煤系硫铁矿及其他与煤共生的矿藏的开采。
2引用标准
GB4792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GB5748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6722爆破安全规程
GB13349大爆破安全规程
GB14161矿山安全标志
GBJ70矿山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J213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术语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metalandnonmetalundergroundmines
开采金属矿石、放射性矿石以及作为化工原料、建筑材料、辅助原料、耐火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煤炭除外)的地下矿山。
4管理
4.1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逐步实现安全管理科学化、标准化;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建设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4.2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对本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其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各职能机构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4.3矿山企业、坑口(车间)均应设置安全机构或专职安全员;采掘队应设专职安全员;班、组应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专职安全人员,应由不低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具有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安全工作经验、从事矿山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并能经常下现场的人员担任。
4.4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通风防尘、辐射防护专业机构,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和工人,并列入生产人员编制。
通风防尘专职人员名额,应不少于接尘人数的5%~7%。
4.5矿长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和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安全专职机构和通风防尘、辐射防护专业机构的负责人,必须经过主管工业部门或相当部级的总公司指定的单位进行不少于1个月的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4.6矿山企业应对职工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知识,进行技术和业务培训。职工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对所有干部和工人,每年至少接受20h的安全教育,每3年至少考核一次。
新工人下井前,应进行不少于72h的矿、坑口(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及格后,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调换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的培训。
采用新工艺、参观、实习人员,下井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专人带领。
参加劳动、参观、实习人员,下井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专人带领。
矿山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室。
4.7特种作业人员,要害岗位、重要设备与设施的作业人员,都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和专门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或执照后,方准上岗。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8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严加管理,并设照明和警戒标志。
4.9矿山企业应确定合理的开采顺序,并在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开拓系统形成后,方准生产。
4.10所有安全、通风、防尘、防火、防水等设备和设施,不得毁坏或挪作他用,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任意拆除。
4.11矿山企业必须备有下列实测图表:矿区地质构造图、水文地质图、岩性分布图、地面工程与井下工程复合图、开拓系统平面图、纵横剖面图、各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配电系统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供排水系统图和采掘进度图表。图表中应正确标记:
a.已掘进巷道和计划(年度)掘进巷道的位置、名称、规格、数量;
b.采空区(包括已充填采空区)、废弃井巷和计划(年度)开采的采场(矿块)的位置、数量;
c.矿石运输线路;
d.主要安全、通风、防尘、防火、排水等设备和设施的位置;
e.人员安全撤离的路线和安全出口;
f.采空区及废弃井巷的处理进度、方式、数量及地表陷落区的位置。
上列图表应随生产的发展,每年至少填绘一次。
4.12作业人员下井前严禁喝酒;下井时必须携带照明灯具;作业前必须检查通风情况,认真检查和处理作业地点顶、帮的浮石。作业地点出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征兆时,必须迅速撤出危险区,并及时报告与处理,同时设置警戒和照明标志
4.13矿山建设项目必须有按国家规定程序、权限批准的开采设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设计,必须对矿山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初步设计阶段必须有安全卫生专篇,并应贯穿于各专业设计中。
4.14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卫生工程技术措施计划和规划,并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该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4.15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岗位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值班制和交接班制。
4.16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出入矿井的挂牌考勤制度和检查制度。值班区长要准确掌握出勤人数和工作地点;交班后,如发现有人尚未出井,应立即报告调度室与有关部门,并及时查明原因。
井下偏僻与危险作业地点,严禁单人作业。
4.17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活动日制度;应认真执行安全大检查制度。
矿山企业主管部门每年对其所属矿山至少检查1次;矿每季至少检查1次;坑口(车间)每月至少检查1次。
检查时,应有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参加。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问题,应责成有关限期解决。
4.18矿山企业必须按规定向职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职工必须按规定穿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与用具。
4.19矿山企业应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每年应对职进行自救互救训练。
4.20对伤亡事故必须按规定如实上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对伤亡事故必须按规定如实上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并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5矿山井巷
5.1一般规定
5.1.1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应遵守GBJ213。
5.1.2井巷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基建期主要由施工单位编制、设计单位参与,报施工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生产期由矿山企业自行编制,报主管矿长批准。特殊开凿法和通过特殊地段的施工组织设计,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施工前,必须组织施工人员学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中,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作业,保证工程的规格质量。
5.1.3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得小于30m。
大型矿井,矿床地质条件复杂,走向长度一翼超过1000m时,应在矿体端部的下盘增设安全出口。
每个生产水平(中段),都必须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井巷的分道口必须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安全出口。
5.1.4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有运行正常的提升设备和梯子间。
5.1.5竖井梯子间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梯子的倾角不大于80(;
b.上下相邻两个梯子平台的垂上距离不大于8m;
c.上下相邻平台的梯子孔要错开,平台梯子孔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0.7m和0.6m;
d.梯子上端高出平台1m,下端距井壁不小于0.6m;
e.梯子宽度不小于0.4m,梯蹬间距不大于0.3m;
f.梯子间与提升间应全部隔开。
5.1.6行人的运输斜井应设人行道。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a.人行道的有效宽度不小于1.0m;
b.人行道的有效净高不小于1.9m;
c.斜井坡度为7(~15(时,应设人行踏步;15(~13(时,应设踏步及扶手;大于30(时,应设梯子;
d.运输物料的斜井,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应设置坚固的隔墙。
5.1.7行人的水平运输巷道应设人行道,其有效净高不得小于1.9m,有效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a.人力运输的巷道,不小于0.7m;
b.机车运输的巷道,不小于0.8m;
c.无轨运输的巷道,不小于1.2m;
d.调车场及人员乘车场,两侧均不小于1.0m;
e.井底车场矿车摘挂钩处,应设两条人行道,每条净宽不小于1.0m;
f.带式输送机运输的巷道,不小于1.0m。
5.1.8在水平巷道和斜井中,运输设备之间以有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0.3m;带式输送机与其他设备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0.4m;无轨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0.6m。
5.2竖井掘进
5.2.1在表土层掘进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井内应设梯子,不得用其他简易提升设施升降人员;
b.在含水表土层施工时,应及时架设、加固井圈,加固好密集背板并采取降低水位措施,防止井壁砂土流失而导致空帮;
c.在流砂、淤泥、砂砾等不稳固的含水层中施工时,必须有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5. 2.2竖井施工时,必须采取防止物件下坠的措施。井口必须设置临时工时封口盘,封口盘上设井盖门,井盖门两端必须安装栅栏。封口盘和井盖门的结构必须坚固严密。卸碴设施必须严密,不允许向井下漏碴、漏水。井内作业人员携带的工具、材料,必须拴绑牢固或置于工具袋内。严禁向(或在)井筒内投掷物料或工具
5.2.3竖井施工应采用双层吊盘作业。升降吊盘作业前,必须严格检查绞车、悬吊钢丝绳及信号装置,同时撤出吊盘下的所有作业人员。移动吊盘,要有专人指挥,移动完毕必须加以固定,将吊盘与井壁之间的空隙盖严,并经检查确认可靠,方准作业。
5.2.4下列情况下,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带,带的一端应正确拴在牢固的构件上:
a.拆除保护岩柱或保护台;
b.在井筒内或井架上安装、维修或拆除设备;
c.在井筒内处理悬吊设备、管、缆,或在吊盘上进行作业;
d.乘吊桶;
e.爆破后到井圈上清理浮石;
f.井筒施工时的吊泵作业;
g.在井筒内作业暂告结束的中段井口,进行支护、锁口作业。
5.2.5用吊桶提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关闭井盖门之前,禁止装卸吊桶或往钩头上系扎工具或材料;
b.吊桶上方必须设坚固的保护伞;
c.井盖门应有自动启闭装置,以便吊桶通过时能及时打开和关闭;
d.井架上应有防止吊桶过卷的装置,悬挂吊桶的钢丝绳应设稳绳装置;
e.吊桶内的岩碴应低于桶口边缘0.1m,装入桶内的长物件必须牢固绑在吊桶梁上;
f.吊桶上的关键部件,每班必须检查一次;
g.吊桶运行通道的井筒周围,不得有未固定的悬吊物件;
h.吊桶须沿导向钢丝绳升降;竖井开凿初期无导向绳时,或吊盘下面无导向绳部分的升降距离不得超过40m;
i.乘吊桶人数不得超过规定人数,乘桶人员必须面向桶外,严禁坐在或站在吊桶边缘。装有物料的吊桶,禁止乘人;
j.禁止用自动翻转式或底开式吊桶升降人员(抢救伤员时例外);
k.吊桶提升人员到井口时,必须待出车平台的井盖门关闭、吊桶停稳后,方准人员进出吊桶;
l.井口、吊盘和井底工作面之间必须设置良好的联系信号。
5.2.6用抓岩机出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作业前,应详细检查抓岩机各部件和悬吊的钢丝绳;
b.爆破后,工作面必须经过通风、洒水、处理浮石、清扫井圈和处理盲炮,才准进行抓岩作业;
c.不得抓取超过抓岩机能力的大块岩石;
d.抓岩机卸岩时,人员不得站在吊桶附近;
e.禁止用手从抓岩机叶片下取岩块;
f.升降抓岩机,必须有专人指挥;
g.抓岩机临时不用时,必须用绞车提升到安全高度,井底有人作业时,严禁只用气缸上举抓岩机。
5.2.7竖井施工时,必须设悬挂式金属安全梯。安全梯的电动绞车能力不得小于5t。并应设有手动绞车,以备断电时提升井下人员。当悬吊安全梯采用具备电动和手动两种性能的安全绞车时,可不设手动绞车。
5.2.8井筒内每个作业地点,都应设有独立的声、光信号系统和通讯装置通达井口。掘进与砌壁平行作业时,从吊盘和掘进工作面发出的信号,应有明显区别,并指定专人负责。必须设井口信号工,整个信号系统,应由井口信号工与卷扬机房和井筒工作面联系。
5.2.9井筒延深时,必须用坚固的保护盘或在井底水窝下留保安岩柱,将井筒的延深部分与上部作业中段隔开。采出岩柱或撤出保护盘,必须进行专门的施工设计,并经主管矿长批准方可施工。
5.3斜井、平巷掘进
5.3.1斜井、平巷地表部分开口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及时进行支护和砌筑挡墙。
5.3.2用装岩机、耙斗装岩机、铲运机、装运机或人工出碴前,要检查和处理工作面顶、帮的浮石。在斜井中移动耙斗装岩机时,下方不准有人。
5.3.3斜井施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井口设与卷扬机联动的阻车器;
b.井颈及掘进工作面上方分别设保险杠,并有专人(信号工)看管,工作面上方的保险杠应随工作面的推进而经常移动;
c.斜井内人行道一侧,每隔30~50m设一躲避硐;
d.井下设电话和声光兼备的提升信号。
5.4天井、溜井掘进
5.4.1采用普通法掘进天井、溜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a.架设的工作台,必须牢固可靠;
b.必须及时设置安全可靠的支护棚,并使其至工作面的距离不大于6m;
c.掘进高度超过7m时,应装梯子间、碴子间等设施,梯子间和碴子间应用隔板隔开;如无梯子间,应设上部有护棚的梯子;
d.天井、溜井应尽快与其上部平巷贯通,贯通前一般不开或少开其他工程。需要增开其他工程时,应加强局部通风措施;
e.天井掘进到距上部巷道约7m时,测量人员必须给出贯通位置,并在上部巷道设置警戒标志和围栏;
f.溜矿格不得放空,应保留不少于一茬炮爆下的矿岩量。
5.4.2用吊罐法掘进天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a.上罐前必须检查吊罐各部件的连接装置、保护盖板、钢丝绳、风水管接头以及声光信号系统和通讯设施等是否完善、牢固,如有损坏或故障,须经处理后方准作业;
b.吊罐提升用的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不小于13,任何一个捻距内的断丝数不得超过钢丝总数的5%,磨损不得超过原直径的10%;
c.吊罐必须装设由罐内人员控制的升、降、停的信号操纵装置;
d.信号通讯、电源控制线路,不得和吊罐钢丝绳共设在一个吊罐孔内;
e.升降吊罐时,应认真处理卡帮和浮石;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并站在保护盖板内,头部不得接触罐盖和罐壁;升降完毕应立即切断吊罐稳车电源,绑紧制动装置;
f.严禁从吊罐上往上投掷工具或材料;
g.天井中心孔偏斜率应不大于0.5%;
h.吊罐绞车应锁在短轨上,并与巷道钢轨断开;吊罐检修应在安全地点进行;
i.天井与上部巷道贯通时,上部巷道必须加强通风和警戒。
5.4.3用爬罐法掘进天井,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爬罐运行时,人员必须站在罐内,如遇卡帮或浮石,必须停罐处理;
b.爬罐行至导轨顶端时,应使保护伞接近工作面,工作台接近导轨顶端;
c.正常情况下,禁止利用自重下降;
d.运送导轨应用装配销固定;安装导轨时,应站在保护伞下将浮石处理干净,再将导轨固定牢靠;
e.及时擦净制动闸上的油污;
f.其他安全事项,应遵守吊罐法掘进的有关规定。
5.5井巷支护
5.5.1在不稳固的岩层中掘进井巷,必须进行支护。在松软或流砂性岩层中掘进,永久性支护至掘进工作面之间,应架设临时支护或特殊支护。
5.5.2需要支护的井巷,支护与工作面间的距离,应在施工设计中规定;中途停止掘进时,支护必须及时跟至工作面。
5.5.3架设木支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不得使用腐朽、蛀孔、软杂木和劈裂的坑木。坑木应进行防腐处理;
b.支架架设后,应用木楔在接榫附近将梁、柱与顶、帮之间楔紧。顶、两帮的空隙必须塞紧,梁、柱接榫处须用扒钉固定;
c.斜井支架应加下撑与拉杆。坡度大于30(的斜井,永久性支架棚间应设撑柱;
d.柱窝应打在稳定的岩石上;
e.放炮前,靠近工作面的支架,应用扒钉、拉条、撑木等加固;
f.发现棚腿歪斜、压裂、顶梁折断或坑木腐烂等,应及时更换修复。
5.5.4井巷砌旋支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砌旋前拆除原有支架时,必须及时清理顶、帮浮石,并采取临时护顶措施;砌旋后应将顶帮空隙填实;
b.木旋胎间距超过1m、金属旋胎间距超过2m,应进行中间加固;
c.跨度大于4m的巷道架设旋胎,金属旋胎各节点须用螺栓连结,木旋胎的各节点必须牢固可靠;
d.旋胎的强度,应具有不小于支撑重量3倍的安全系数;
e.旋胎的下弦,不得用以支撑工作台。
5.5.5竖井砌旋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竖井的永久性支护与掘进工作面之间,应安设临时井圈,井圈及背板应用楔子塞紧。永久性支架及临时井圈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规定;
b.用普通凿井法穿过表土层、松软岩层或流砂层时,临时井圈必须紧靠工作面,井应加固;圈后背板要严密,并及时砌旋;砌旋前,每班要有专人检查地表和井圈后的表土、岩层、流砂的移动及流失情况,发现险兆,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c.竖井的砌旋,必须保持旋壁平整、接口严密;岩帮与壁之间的空隙,应用碎石填满,并用砂浆灌实;旋外有涌水时,必须用导管引出,砌旋完毕,要进行封水。
5.5.6喷锚支护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采用锚杆、喷浆或喷射混凝土支护,应有专门设计;喷锚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锚杆型式、角度,喷体厚度、强度等,应在设计中规定;
b.砂浆锚杆的眼孔必须清洗干净,灌满灌实;
c.锚杆应做拉力试验,喷体应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在井下进行锚固力试验,应有安全措施;
d.锚杆的托板必须紧贴巷壁,并用螺母拧紧;
e.处理喷射管路堵塞时,必须将喷枪口朝下,不得朝向人员;
f.在松软破碎的岩层中进行喷锚作业,必须打超前锚杆,进行预先护顶;在动压巷道,必须采用喷锚与金属网联合支护方式;在有淋水的井巷中喷锚,必须预先做好防水工作;
g.喷锚作业,应佩戴个体防护用品和配备良好的照明。
5.5.7胶结充填体中的二次掘进,必须待胶结充填体达到规定的养护期和强度后方准进行,同时应架设可靠的支护。
5.6井巷维护和报废
5.6.1对所有支护的井巷,均应进行定期检查。井下安全出口和升降人员的井筒,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地压较大的井巷和人员活动频繁的采矿巷道,应每班进行检查。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作记录。
5.6.2维修主要提升井筒、运输大巷和大型硐室,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须经主管矿长批准。
5.6.3维修斜井和平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平巷修理或扩大断面,应首先加固工作地点附近的支架,然后拆除工作地点的支架,并做好临时支护工作的准备;
b.每次拆除的支架数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密集支架的拆除,一次不得超过两架;
c.撤换顶板松软地点的支架,或维修巷道交叉处、严重冒顶区、必须在支架之间加拉杆支撑或架设临时支架;
d.清理浮石时,必须在安全地点操纵工具;
e.维修斜井时,应停止车辆运行,并设警戒和明显标志;
f.撤换独头巷道支架时,里边不得有人。
5.6.4维修竖井,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遵守下列规定:
a.必须在坚固的平台上作业,平台上应有保护设施和联络信号,工作平台与中段平巷之间应有可靠的通讯联络方式;
b.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
c.作业前,应将各中段马头门及井框上的浮石清理干净;
d.各中段的马头门应设专人看管。
5.6.5报废的井巷和硐室的入口,必须及时封闭,入口处应设有明显标志,禁止人员入内。报废的竖井、斜井和平巷,地面入口周围还应设有高度不低于1.5m的栅栏,并标明原来井巷的名称。
5.6.6废竖井和倾角30(以上的废斜井,其支护材料一般不准回收,如必须回收,应制定经主管矿长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倾角30(以下的废斜井或废平巷的支护材料回收,必须由内向外进行。
5.6.7修复废旧井巷,应首先了解井巷本身的稳定情况及周围构筑物、井巷、采空区等的分布情况,废旧井巷内的空气成分和温度,确认安全方可施工。
5.6.8修复被水淹没的井巷时,对陆续露出的部分,必须及时检查支护,并采取措施防止有害气体和积水突然涌出。
5.7防坠
5.7.1竖井与各中段的连接处,必须有足够的照明和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栅栏或金属网,并必须设置阻车器,进出口设栅栏门。栅栏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车辆时打开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的矿山井巷、地下开采、运输和提升、通风防尘、电气设施、防排水、防火和灭火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及工业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的设计、建设和开采。
本标准不适用于煤矿、煤系硫铁矿及其他与煤共生的矿藏的开采。
2引用标准
GB4792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GB5748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6722爆破安全规程
GB13349大爆破安全规程
GB14161矿山安全标志
GBJ70矿山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J213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术语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metalandnonmetalundergroundmines
开采金属矿石、放射性矿石以及作为化工原料、建筑材料、辅助原料、耐火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煤炭除外)的地下矿山。
4管理
4.1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逐步实现安全管理科学化、标准化;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建设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4.2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对本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其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各职能机构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4.3矿山企业、坑口(车间)均应设置安全机构或专职安全员;采掘队应设专职安全员;班、组应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专职安全人员,应由不低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具有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安全工作经验、从事矿山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并能经常下现场的人员担任。
4.4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通风防尘、辐射防护专业机构,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和工人,并列入生产人员编制。
通风防尘专职人员名额,应不少于接尘人数的5%~7%。
4.5矿长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和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安全专职机构和通风防尘、辐射防护专业机构的负责人,必须经过主管工业部门或相当部级的总公司指定的单位进行不少于1个月的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4.6矿山企业应对职工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知识,进行技术和业务培训。职工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对所有干部和工人,每年至少接受20h的安全教育,每3年至少考核一次。
新工人下井前,应进行不少于72h的矿、坑口(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及格后,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调换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的培训。
采用新工艺、参观、实习人员,下井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专人带领。
参加劳动、参观、实习人员,下井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专人带领。
矿山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室。
4.7特种作业人员,要害岗位、重要设备与设施的作业人员,都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和专门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或执照后,方准上岗。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8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严加管理,并设照明和警戒标志。
4.9矿山企业应确定合理的开采顺序,并在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开拓系统形成后,方准生产。
4.10所有安全、通风、防尘、防火、防水等设备和设施,不得毁坏或挪作他用,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任意拆除。
4.11矿山企业必须备有下列实测图表:矿区地质构造图、水文地质图、岩性分布图、地面工程与井下工程复合图、开拓系统平面图、纵横剖面图、各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配电系统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供排水系统图和采掘进度图表。图表中应正确标记:
a.已掘进巷道和计划(年度)掘进巷道的位置、名称、规格、数量;
b.采空区(包括已充填采空区)、废弃井巷和计划(年度)开采的采场(矿块)的位置、数量;
c.矿石运输线路;
d.主要安全、通风、防尘、防火、排水等设备和设施的位置;
e.人员安全撤离的路线和安全出口;
f.采空区及废弃井巷的处理进度、方式、数量及地表陷落区的位置。
上列图表应随生产的发展,每年至少填绘一次。
4.12作业人员下井前严禁喝酒;下井时必须携带照明灯具;作业前必须检查通风情况,认真检查和处理作业地点顶、帮的浮石。作业地点出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征兆时,必须迅速撤出危险区,并及时报告与处理,同时设置警戒和照明标志
4.13矿山建设项目必须有按国家规定程序、权限批准的开采设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设计,必须对矿山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初步设计阶段必须有安全卫生专篇,并应贯穿于各专业设计中。
4.14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卫生工程技术措施计划和规划,并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该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4.15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岗位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值班制和交接班制。
4.16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出入矿井的挂牌考勤制度和检查制度。值班区长要准确掌握出勤人数和工作地点;交班后,如发现有人尚未出井,应立即报告调度室与有关部门,并及时查明原因。
井下偏僻与危险作业地点,严禁单人作业。
4.17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活动日制度;应认真执行安全大检查制度。
矿山企业主管部门每年对其所属矿山至少检查1次;矿每季至少检查1次;坑口(车间)每月至少检查1次。
检查时,应有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参加。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问题,应责成有关限期解决。
4.18矿山企业必须按规定向职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职工必须按规定穿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与用具。
4.19矿山企业应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每年应对职进行自救互救训练。
4.20对伤亡事故必须按规定如实上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对伤亡事故必须按规定如实上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并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5矿山井巷
5.1一般规定
5.1.1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应遵守GBJ213。
5.1.2井巷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基建期主要由施工单位编制、设计单位参与,报施工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生产期由矿山企业自行编制,报主管矿长批准。特殊开凿法和通过特殊地段的施工组织设计,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施工前,必须组织施工人员学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中,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作业,保证工程的规格质量。
5.1.3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得小于30m。
大型矿井,矿床地质条件复杂,走向长度一翼超过1000m时,应在矿体端部的下盘增设安全出口。
每个生产水平(中段),都必须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井巷的分道口必须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安全出口。
5.1.4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有运行正常的提升设备和梯子间。
5.1.5竖井梯子间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梯子的倾角不大于80(;
b.上下相邻两个梯子平台的垂上距离不大于8m;
c.上下相邻平台的梯子孔要错开,平台梯子孔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0.7m和0.6m;
d.梯子上端高出平台1m,下端距井壁不小于0.6m;
e.梯子宽度不小于0.4m,梯蹬间距不大于0.3m;
f.梯子间与提升间应全部隔开。
5.1.6行人的运输斜井应设人行道。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a.人行道的有效宽度不小于1.0m;
b.人行道的有效净高不小于1.9m;
c.斜井坡度为7(~15(时,应设人行踏步;15(~13(时,应设踏步及扶手;大于30(时,应设梯子;
d.运输物料的斜井,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应设置坚固的隔墙。
5.1.7行人的水平运输巷道应设人行道,其有效净高不得小于1.9m,有效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a.人力运输的巷道,不小于0.7m;
b.机车运输的巷道,不小于0.8m;
c.无轨运输的巷道,不小于1.2m;
d.调车场及人员乘车场,两侧均不小于1.0m;
e.井底车场矿车摘挂钩处,应设两条人行道,每条净宽不小于1.0m;
f.带式输送机运输的巷道,不小于1.0m。
5.1.8在水平巷道和斜井中,运输设备之间以有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0.3m;带式输送机与其他设备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0.4m;无轨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0.6m。
5.2竖井掘进
5.2.1在表土层掘进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井内应设梯子,不得用其他简易提升设施升降人员;
b.在含水表土层施工时,应及时架设、加固井圈,加固好密集背板并采取降低水位措施,防止井壁砂土流失而导致空帮;
c.在流砂、淤泥、砂砾等不稳固的含水层中施工时,必须有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5. 2.2竖井施工时,必须采取防止物件下坠的措施。井口必须设置临时工时封口盘,封口盘上设井盖门,井盖门两端必须安装栅栏。封口盘和井盖门的结构必须坚固严密。卸碴设施必须严密,不允许向井下漏碴、漏水。井内作业人员携带的工具、材料,必须拴绑牢固或置于工具袋内。严禁向(或在)井筒内投掷物料或工具
5.2.3竖井施工应采用双层吊盘作业。升降吊盘作业前,必须严格检查绞车、悬吊钢丝绳及信号装置,同时撤出吊盘下的所有作业人员。移动吊盘,要有专人指挥,移动完毕必须加以固定,将吊盘与井壁之间的空隙盖严,并经检查确认可靠,方准作业。
5.2.4下列情况下,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带,带的一端应正确拴在牢固的构件上:
a.拆除保护岩柱或保护台;
b.在井筒内或井架上安装、维修或拆除设备;
c.在井筒内处理悬吊设备、管、缆,或在吊盘上进行作业;
d.乘吊桶;
e.爆破后到井圈上清理浮石;
f.井筒施工时的吊泵作业;
g.在井筒内作业暂告结束的中段井口,进行支护、锁口作业。
5.2.5用吊桶提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关闭井盖门之前,禁止装卸吊桶或往钩头上系扎工具或材料;
b.吊桶上方必须设坚固的保护伞;
c.井盖门应有自动启闭装置,以便吊桶通过时能及时打开和关闭;
d.井架上应有防止吊桶过卷的装置,悬挂吊桶的钢丝绳应设稳绳装置;
e.吊桶内的岩碴应低于桶口边缘0.1m,装入桶内的长物件必须牢固绑在吊桶梁上;
f.吊桶上的关键部件,每班必须检查一次;
g.吊桶运行通道的井筒周围,不得有未固定的悬吊物件;
h.吊桶须沿导向钢丝绳升降;竖井开凿初期无导向绳时,或吊盘下面无导向绳部分的升降距离不得超过40m;
i.乘吊桶人数不得超过规定人数,乘桶人员必须面向桶外,严禁坐在或站在吊桶边缘。装有物料的吊桶,禁止乘人;
j.禁止用自动翻转式或底开式吊桶升降人员(抢救伤员时例外);
k.吊桶提升人员到井口时,必须待出车平台的井盖门关闭、吊桶停稳后,方准人员进出吊桶;
l.井口、吊盘和井底工作面之间必须设置良好的联系信号。
5.2.6用抓岩机出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作业前,应详细检查抓岩机各部件和悬吊的钢丝绳;
b.爆破后,工作面必须经过通风、洒水、处理浮石、清扫井圈和处理盲炮,才准进行抓岩作业;
c.不得抓取超过抓岩机能力的大块岩石;
d.抓岩机卸岩时,人员不得站在吊桶附近;
e.禁止用手从抓岩机叶片下取岩块;
f.升降抓岩机,必须有专人指挥;
g.抓岩机临时不用时,必须用绞车提升到安全高度,井底有人作业时,严禁只用气缸上举抓岩机。
5.2.7竖井施工时,必须设悬挂式金属安全梯。安全梯的电动绞车能力不得小于5t。并应设有手动绞车,以备断电时提升井下人员。当悬吊安全梯采用具备电动和手动两种性能的安全绞车时,可不设手动绞车。
5.2.8井筒内每个作业地点,都应设有独立的声、光信号系统和通讯装置通达井口。掘进与砌壁平行作业时,从吊盘和掘进工作面发出的信号,应有明显区别,并指定专人负责。必须设井口信号工,整个信号系统,应由井口信号工与卷扬机房和井筒工作面联系。
5.2.9井筒延深时,必须用坚固的保护盘或在井底水窝下留保安岩柱,将井筒的延深部分与上部作业中段隔开。采出岩柱或撤出保护盘,必须进行专门的施工设计,并经主管矿长批准方可施工。
5.3斜井、平巷掘进
5.3.1斜井、平巷地表部分开口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及时进行支护和砌筑挡墙。
5.3.2用装岩机、耙斗装岩机、铲运机、装运机或人工出碴前,要检查和处理工作面顶、帮的浮石。在斜井中移动耙斗装岩机时,下方不准有人。
5.3.3斜井施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井口设与卷扬机联动的阻车器;
b.井颈及掘进工作面上方分别设保险杠,并有专人(信号工)看管,工作面上方的保险杠应随工作面的推进而经常移动;
c.斜井内人行道一侧,每隔30~50m设一躲避硐;
d.井下设电话和声光兼备的提升信号。
5.4天井、溜井掘进
5.4.1采用普通法掘进天井、溜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a.架设的工作台,必须牢固可靠;
b.必须及时设置安全可靠的支护棚,并使其至工作面的距离不大于6m;
c.掘进高度超过7m时,应装梯子间、碴子间等设施,梯子间和碴子间应用隔板隔开;如无梯子间,应设上部有护棚的梯子;
d.天井、溜井应尽快与其上部平巷贯通,贯通前一般不开或少开其他工程。需要增开其他工程时,应加强局部通风措施;
e.天井掘进到距上部巷道约7m时,测量人员必须给出贯通位置,并在上部巷道设置警戒标志和围栏;
f.溜矿格不得放空,应保留不少于一茬炮爆下的矿岩量。
5.4.2用吊罐法掘进天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a.上罐前必须检查吊罐各部件的连接装置、保护盖板、钢丝绳、风水管接头以及声光信号系统和通讯设施等是否完善、牢固,如有损坏或故障,须经处理后方准作业;
b.吊罐提升用的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不小于13,任何一个捻距内的断丝数不得超过钢丝总数的5%,磨损不得超过原直径的10%;
c.吊罐必须装设由罐内人员控制的升、降、停的信号操纵装置;
d.信号通讯、电源控制线路,不得和吊罐钢丝绳共设在一个吊罐孔内;
e.升降吊罐时,应认真处理卡帮和浮石;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并站在保护盖板内,头部不得接触罐盖和罐壁;升降完毕应立即切断吊罐稳车电源,绑紧制动装置;
f.严禁从吊罐上往上投掷工具或材料;
g.天井中心孔偏斜率应不大于0.5%;
h.吊罐绞车应锁在短轨上,并与巷道钢轨断开;吊罐检修应在安全地点进行;
i.天井与上部巷道贯通时,上部巷道必须加强通风和警戒。
5.4.3用爬罐法掘进天井,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爬罐运行时,人员必须站在罐内,如遇卡帮或浮石,必须停罐处理;
b.爬罐行至导轨顶端时,应使保护伞接近工作面,工作台接近导轨顶端;
c.正常情况下,禁止利用自重下降;
d.运送导轨应用装配销固定;安装导轨时,应站在保护伞下将浮石处理干净,再将导轨固定牢靠;
e.及时擦净制动闸上的油污;
f.其他安全事项,应遵守吊罐法掘进的有关规定。
5.5井巷支护
5.5.1在不稳固的岩层中掘进井巷,必须进行支护。在松软或流砂性岩层中掘进,永久性支护至掘进工作面之间,应架设临时支护或特殊支护。
5.5.2需要支护的井巷,支护与工作面间的距离,应在施工设计中规定;中途停止掘进时,支护必须及时跟至工作面。
5.5.3架设木支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不得使用腐朽、蛀孔、软杂木和劈裂的坑木。坑木应进行防腐处理;
b.支架架设后,应用木楔在接榫附近将梁、柱与顶、帮之间楔紧。顶、两帮的空隙必须塞紧,梁、柱接榫处须用扒钉固定;
c.斜井支架应加下撑与拉杆。坡度大于30(的斜井,永久性支架棚间应设撑柱;
d.柱窝应打在稳定的岩石上;
e.放炮前,靠近工作面的支架,应用扒钉、拉条、撑木等加固;
f.发现棚腿歪斜、压裂、顶梁折断或坑木腐烂等,应及时更换修复。
5.5.4井巷砌旋支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砌旋前拆除原有支架时,必须及时清理顶、帮浮石,并采取临时护顶措施;砌旋后应将顶帮空隙填实;
b.木旋胎间距超过1m、金属旋胎间距超过2m,应进行中间加固;
c.跨度大于4m的巷道架设旋胎,金属旋胎各节点须用螺栓连结,木旋胎的各节点必须牢固可靠;
d.旋胎的强度,应具有不小于支撑重量3倍的安全系数;
e.旋胎的下弦,不得用以支撑工作台。
5.5.5竖井砌旋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竖井的永久性支护与掘进工作面之间,应安设临时井圈,井圈及背板应用楔子塞紧。永久性支架及临时井圈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规定;
b.用普通凿井法穿过表土层、松软岩层或流砂层时,临时井圈必须紧靠工作面,井应加固;圈后背板要严密,并及时砌旋;砌旋前,每班要有专人检查地表和井圈后的表土、岩层、流砂的移动及流失情况,发现险兆,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c.竖井的砌旋,必须保持旋壁平整、接口严密;岩帮与壁之间的空隙,应用碎石填满,并用砂浆灌实;旋外有涌水时,必须用导管引出,砌旋完毕,要进行封水。
5.5.6喷锚支护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采用锚杆、喷浆或喷射混凝土支护,应有专门设计;喷锚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锚杆型式、角度,喷体厚度、强度等,应在设计中规定;
b.砂浆锚杆的眼孔必须清洗干净,灌满灌实;
c.锚杆应做拉力试验,喷体应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在井下进行锚固力试验,应有安全措施;
d.锚杆的托板必须紧贴巷壁,并用螺母拧紧;
e.处理喷射管路堵塞时,必须将喷枪口朝下,不得朝向人员;
f.在松软破碎的岩层中进行喷锚作业,必须打超前锚杆,进行预先护顶;在动压巷道,必须采用喷锚与金属网联合支护方式;在有淋水的井巷中喷锚,必须预先做好防水工作;
g.喷锚作业,应佩戴个体防护用品和配备良好的照明。
5.5.7胶结充填体中的二次掘进,必须待胶结充填体达到规定的养护期和强度后方准进行,同时应架设可靠的支护。
5.6井巷维护和报废
5.6.1对所有支护的井巷,均应进行定期检查。井下安全出口和升降人员的井筒,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地压较大的井巷和人员活动频繁的采矿巷道,应每班进行检查。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作记录。
5.6.2维修主要提升井筒、运输大巷和大型硐室,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须经主管矿长批准。
5.6.3维修斜井和平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平巷修理或扩大断面,应首先加固工作地点附近的支架,然后拆除工作地点的支架,并做好临时支护工作的准备;
b.每次拆除的支架数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密集支架的拆除,一次不得超过两架;
c.撤换顶板松软地点的支架,或维修巷道交叉处、严重冒顶区、必须在支架之间加拉杆支撑或架设临时支架;
d.清理浮石时,必须在安全地点操纵工具;
e.维修斜井时,应停止车辆运行,并设警戒和明显标志;
f.撤换独头巷道支架时,里边不得有人。
5.6.4维修竖井,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遵守下列规定:
a.必须在坚固的平台上作业,平台上应有保护设施和联络信号,工作平台与中段平巷之间应有可靠的通讯联络方式;
b.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
c.作业前,应将各中段马头门及井框上的浮石清理干净;
d.各中段的马头门应设专人看管。
5.6.5报废的井巷和硐室的入口,必须及时封闭,入口处应设有明显标志,禁止人员入内。报废的竖井、斜井和平巷,地面入口周围还应设有高度不低于1.5m的栅栏,并标明原来井巷的名称。
5.6.6废竖井和倾角30(以上的废斜井,其支护材料一般不准回收,如必须回收,应制定经主管矿长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倾角30(以下的废斜井或废平巷的支护材料回收,必须由内向外进行。
5.6.7修复废旧井巷,应首先了解井巷本身的稳定情况及周围构筑物、井巷、采空区等的分布情况,废旧井巷内的空气成分和温度,确认安全方可施工。
5.6.8修复被水淹没的井巷时,对陆续露出的部分,必须及时检查支护,并采取措施防止有害气体和积水突然涌出。
5.7防坠
5.7.1竖井与各中段的连接处,必须有足够的照明和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栅栏或金属网,并必须设置阻车器,进出口设栅栏门。栅栏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车辆时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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