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怎样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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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1、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2、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3、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4、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5、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6、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7、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环保设施包括:
1、专用设备,各类污水泵、污泥泵、存水泵、计量泵、螺旋泵、空气压缩机、罗茨鼓风机、离心鼓风机、表面曝气机、自动取水样机、格栅清污机、刮砂机、刮泥机、刮泥吸泥机、污泥浓缩刮泥机、消化池污泥搅拌设备、沼气锅炉、热交换器、药液搅拌机和污泥脱水机等;
2、电器设备,交直流电动机、变速电机、启动开关设备、照明设备、避雷设备、变配电设备,包括电缆、室内线路架空线、隔离开关、负荷开关、熔断器、少量油开关、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力电容器、断电器、保护器、自动装置和接地装置等;
3、通用设备,电动葫芦、离心机、恒温箱、烘箱、冰箱、各种手动及电动闸阀、蝶阀、闸门启闭机和止回阀、绿化药水喷洒车、手推及电动割草机、卷扬机、车床、刨床、铣床、桥式起重机、运输车辆;
4、仪器仪表设备,各种天平、化验室常用分析仪器、电磁流量计、液位计、空气流量计和溶解氧测定仪等。
综上所述,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将会受到严重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1、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2、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3、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4、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5、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6、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7、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环保设施包括:
1、专用设备,各类污水泵、污泥泵、存水泵、计量泵、螺旋泵、空气压缩机、罗茨鼓风机、离心鼓风机、表面曝气机、自动取水样机、格栅清污机、刮砂机、刮泥机、刮泥吸泥机、污泥浓缩刮泥机、消化池污泥搅拌设备、沼气锅炉、热交换器、药液搅拌机和污泥脱水机等;
2、电器设备,交直流电动机、变速电机、启动开关设备、照明设备、避雷设备、变配电设备,包括电缆、室内线路架空线、隔离开关、负荷开关、熔断器、少量油开关、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力电容器、断电器、保护器、自动装置和接地装置等;
3、通用设备,电动葫芦、离心机、恒温箱、烘箱、冰箱、各种手动及电动闸阀、蝶阀、闸门启闭机和止回阀、绿化药水喷洒车、手推及电动割草机、卷扬机、车床、刨床、铣床、桥式起重机、运输车辆;
4、仪器仪表设备,各种天平、化验室常用分析仪器、电磁流量计、液位计、空气流量计和溶解氧测定仪等。
综上所述,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将会受到严重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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