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就与某电信公司签订合同,能告吗?
我家小区的物业公司,未经过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就某电信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内容大概是在某栋的天台安装一套信号发射装置(该装置在工作时会产生辐射,影响人体健康)..还有,他这份...
我家小区的物业公司,未经过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就某电信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内容大概是
在某栋的天台安装一套信号发射装置(该装置在工作时会产生辐射,影响人体健康)..
还有,他这份合同签订的地址并不是我家小区的地址(路名写错了),但却在我家小区某栋的天台安装装置.
请问一下,能起诉这家物业公司吗? 如果可以,那起诉物业公司侵了哪些权?? 展开
在某栋的天台安装一套信号发射装置(该装置在工作时会产生辐射,影响人体健康)..
还有,他这份合同签订的地址并不是我家小区的地址(路名写错了),但却在我家小区某栋的天台安装装置.
请问一下,能起诉这家物业公司吗? 如果可以,那起诉物业公司侵了哪些权??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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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名写错了,只能说,是合同的笔误,而合同的目的,确实是为了给你们小区内安装一套此类装置。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2007修订版规定,第六条: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以上规定均是在新的物权法颁布以后实施的,具备很强的法律效力。你的物业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未经过业主委员会同意,同时,即便经过业主委员会同意,其中具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也必须同意,才可以签订这个合同。
根据上海市2005年11月1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细则将小灵通基站的设置纳入了统一管理范畴),其中第十二条(建设条件)经营者新建室外基站的选址和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居住区选址的,优先考虑设置在非居住建筑物上……”第十七条(设置合同的续签)“经营者与民用建筑物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订立的基站设置合同到期,经营者仍需使用基站的,可以与民用建筑物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协商续签合同。” 这个《实施细则》是上海市已经实施的法规性文件,电信局在全国的各地分局都应该参照执行,你们绝对有理由去投诉、申请调解、甚至诉讼。
目前这样的情况反馈到电信公司,一般都会受理并拆除!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2007修订版规定,第六条: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以上规定均是在新的物权法颁布以后实施的,具备很强的法律效力。你的物业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未经过业主委员会同意,同时,即便经过业主委员会同意,其中具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也必须同意,才可以签订这个合同。
根据上海市2005年11月1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细则将小灵通基站的设置纳入了统一管理范畴),其中第十二条(建设条件)经营者新建室外基站的选址和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居住区选址的,优先考虑设置在非居住建筑物上……”第十七条(设置合同的续签)“经营者与民用建筑物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订立的基站设置合同到期,经营者仍需使用基站的,可以与民用建筑物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协商续签合同。” 这个《实施细则》是上海市已经实施的法规性文件,电信局在全国的各地分局都应该参照执行,你们绝对有理由去投诉、申请调解、甚至诉讼。
目前这样的情况反馈到电信公司,一般都会受理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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