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的区别
区别如下:
1、成分相同商品名不同的药品,其药品通用名必须相同。
因为药品的通用名是由药典委员会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组织制定并报卫生部备案的药品的法定名称,是同一种成分或相同配方组成的药品在中国境内的通用名称,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
因此,凡上市流通的药品的标签、说明书或包装上必须要用通用名称。其命名应当符合《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的规定,不可用作商标注册。
2、药品通用命相同,药品商品名可以不同。
商品名是药品生产厂商自己确定,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名称,具有专有性质,不得仿用。在一个通用名下,由于生产厂家的不同,可有多个商品名称。
比如西药头孢哌酮钠,通用名称为头孢哌酮钠,商品名称可以为先抗、先锋必素、头孢氧哌唑、先锋必、先锋哌酮、氧哌羟苯唑、头孢菌素钠、先锋哌唑酮、先锋松等。
扩展资料:
通用名称是不能注册商标的。
在商标法中有以下明确规定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所以,这个是强制性的不允许。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药品商品名
2024-08-13 广告
通用名称应做到
1
科学、明确、简单,如阿莫西林、阿司匹林
2
避免采用可能给患者以暗示的有关药理学、治疗学或病理的药品名称并不得使用代号,如“安定”改为“地西泮”
药品商品名又称商标名,是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特定企业使用的商品名称,是生产厂家企业树立自身形象、品牌,给自己产品注册商品名,以示区别,如通用名为罗红霉素的药物,有哈药六厂的“严迪”
商品名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具有参与市场竞争的特殊功能,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他人已注册的商品名,否则构成侵权
如对乙酰氨基酚,这是国家药典委员会规定的通用名,所以又称法定名。它的别名有乙酰氨基酚、醋氨酚。它的商品名就多了,如醋氨酚退热片、泰诺止痛片、泰诺林、退热净、幸福止痛素、必理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