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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里的信用社原主任,在2002年与当地工商所长合伙投资400万新建了一个餐饮洗浴中心,开业后一直亏损.于是他利用自己的权利把洗浴中心的股份以贷款的形式全部转让出去(过程...
我这里的信用社原主任,在2002年与当地工商所长合伙投资400万新建了一个餐饮洗浴中心,开业后一直亏损.于是他利用自己的权利把洗浴中心的股份以贷款的形式全部转让出去(过程是:2003上半年转走大半,至2005年全部转清的,其中包括工商所长的全部投资)把风险转嫁给了国家.他在转让股份时的操作步骤是:只要你是本镇居民,拿身份证没有审批,考察.来人就办理贷款手续,然后你就在洗浴中心有了相应的股份,没拿到过现金的.担保就是入股的那几个人找来几十个本镇居民的亲戚身份证互相担保.现那楼已经关门倒闭!400余万的贷款划为不良贷款。 本人到公安机关举报他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公安机关经过侦察不予立案,理由是没有造成重大损失,请各位帮忙分析,此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对问题的补充:经公安机关侦察2003年贷了220万,2004年贷了50万,2005年贷了90万,共计360万,分在10个人的名下。在2005年下半年360万经股份合并又倒到3个人的名下至今。所谓的股份合并就是把老股东的贷款到信用社倒据给新股东。这些公安机关已侦察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十三、将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经我局审查认为:信用社对举报的贷款没有遭受重大损失》这是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对我答复的原件。 请问各位:对于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是否遭受重大损失怎样来认定?360万算不算数额巨大? 如果算数额巨大,还用认定是否遭受重大损失吗?这两条全具备才能判他有罪?还是具备一条就可以判他有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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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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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检举到市人民检察院,或者更高级别的人民检察院。因为本地各党政机关,存在相互认识,正所谓官官相卫。但是,远离本地区,这一点就好些。只要你掌握的一定的证据,而且确实存在,就不存在诬告的。
希望你的正义行为能够减少国有财产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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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检举到市人民检察院,或者更高级别的人民检察院。因为本地各党政机关,存在相互认识,正所谓官官相卫。但是,远离本地区,这一点就好些。只要你掌握的一定的证据,而且确实存在,就不存在诬告的。
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协助调查取证依法维权,详细法律咨询可以进一步联系。祝您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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