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分析题 急急

2001年7月5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刘某到姐姐家,提出要带外甥即被害人赵某(男,8周岁)去附近水库游泳。赵某的母亲即刘某的姐姐告诉刘某,赵不会游泳,叮嘱刘某要照看好赵。约... 2001年7月5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刘某到姐姐家,提出要带外甥即被害人赵某(男,8周岁)去附近水库游泳。赵某的母亲即刘某的姐姐告诉刘某,赵不会游泳,叮嘱刘某要照看好赵。约4时许,刘某带赵某到达水库,租了2个救生圈,2人一起下水游泳约1个小时,尔后一起上岸休息。休息片刻后,赵某提出再次下水,刘某开始不允许,经赵再三要求,后表示同意。赵带一个救生圈下水,刘某则在岸上抽烟并与人闲谈,没有照看赵某。赵某下水游泳不久,因救生圈脱落而沉入水中,岸上的人发现后,喊叫起来,刘某一看,急忙下水救人,但已寻找不到赵某,后赵某从水中浮出,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诊断赵某系溺水死亡。
问:刘某应否对赵某的死亡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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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onanj
2009-01-10 · TA获得超过179个赞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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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负刑事责任,而是负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并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其行为并不具有刑事违法性,赵某系溺水身亡并非刘某直接导致其死亡,但刘某疏于监护是要对赵某的死亡负民事责任的。本案例涉及的是委托监护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和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所以,刘某受赵某的母亲的委托监护未成年人赵某,没有尽到监护的义务,对赵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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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gjuen
2008-12-28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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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遗憾,幼小的生命就这样离去了,法律不会因为你刘某有救人的事实就不追究他的责任啦,可以肯定的说,必须要负责任.
当然,如果刘某还未成年,那就另当别论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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