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急急~~~~~~~
甲、乙、丙、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以商品批发为主,其中甲打算以货币出资为50万元、乙打算以发明专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
甲、乙、丙、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以商品批发为主,其中甲打算以货币出资为50万元、乙打算以发明专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戊拟以劳务出资。公司设董事会,成员拟由乙、丙和丁担任。根据既往履历乙原系国机关干部,现已下岗分流,丙原为某厂厂长兼党委书记,两年前因对该厂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被免职,现赋闲在家;丁为商业管理博士,因父亲住院疗负债15万元。拟由乙兼总经理,本公司不设监事。丁、戊分别担任副经理。
请指出本案中的问题,并给予分析。
首先说声谢谢!麻烦各位友人帮帮忙,急着用呢~~~~~~ 展开
请指出本案中的问题,并给予分析。
首先说声谢谢!麻烦各位友人帮帮忙,急着用呢~~~~~~ 展开
1个回答
展开全部
问题一:出资问题;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以劳务出资,所以丁戊的出资不成立。而公司的实际注册资本就为90万,这里还要看是在什么时间设立的问题,如果在05年《公司法》修订后,则不存在问题,如果在97年之前(97年有个规定讲技术出资比例限定在35%以下),则要受到旧《公司法》关于技术出资低于20%的规定,那么此处乙的出资也不合法了。
问题二:职务问题。乙不存在问题,而丙则不符合公司法147条第三项“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愈三年的”。丁因父亲医疗负债,应该不属于147条第五项“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范畴,因为公司法此处的限制在于个人的信用问题,而丁所负的债务与个人信用无关。
问题三:机构设置。公司法52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两名监事,不设监事会。”因此即使公司不设监事会,至少应该设监事。
问题二:职务问题。乙不存在问题,而丙则不符合公司法147条第三项“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愈三年的”。丁因父亲医疗负债,应该不属于147条第五项“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范畴,因为公司法此处的限制在于个人的信用问题,而丁所负的债务与个人信用无关。
问题三:机构设置。公司法52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两名监事,不设监事会。”因此即使公司不设监事会,至少应该设监事。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