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孩车内窒息家属要求车主担责:为何不能给巨婴式索赔开绿灯?
广州的两名男孩在被锁在车里(其中一名5岁,另一名4岁)后死于疏水休克。司机把车留在院子里没锁,两个孩子就爬上去把车锁上了。男孩们的家人现在指责车主,称汽车没有上锁,孩子们是自己进去的。
对于这样一件事,作为车主的汽车,真是“车停在院子里,灾难从天而降”。然而,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无论公众舆论如何,或者就此事而言,“所有者不必承担责任”似乎存在的可能性很大。因为,作为一个车主,如果你把车停在院子里,即使门没锁,你也不会指望孩子们进去发生事故。
此外,媒体采访时特别注意了一个细节,事发地点离两个男孩的家约200米,也就是说两个男孩属于自发跑到家院里找车后进入。所以,在很大程度上,孩子的监护人要对事故负责。因此,作为一个车主,实际上也是一个“受害者”。
因为两个男孩死在车上,这辆车是一辆“坏车”,在公共秩序和礼貌上,稍微讲究一点的人,可能不会继续开车。当然,即使打折出售,估计一般人也不会买。因此,对于车主来说,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属于最无辜的一方。然而,它得到了一个声明,这确实值得娱乐。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两个男孩的死确实令人遗憾。但是,悲剧的根本原因,却因看护人的缺乏而导致。毕竟,孩子们这么小(一个5岁,另一个4岁)竟敢跑到200米以外的地方,这本身就值得怀疑。
那么,回到“两个男孩窒息在车内的家属要求车主承担责任”的问题,这其实已经不是问责的问题,而是对与错的问题。因为,对于这种“大宝贝式索赔”如果还开绿灯,就意味着不负责任的父母,反而成了事故的“受益人”,而无辜的车主则卷入其中,反而成为最大的“受害者”。
“亡者是伟大的”和“亡者是正确的”应该被打破,否则将成为“巨婴主张”的核心逻辑。事实上,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死者的权利”已经成为一种舆论,这就导致了在事故中发生伤亡时,就意味着“死者一方”可以得到赔偿。所以,事故责任的真正分工,似乎不那么重要了。
因为,在世俗的逻辑中,“和泥”一直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因为,“诉讼概念”一直是我们世俗的标准。人们总是认为上法庭是可耻的,所以当可以和解时,他们尽量不上法庭。因此,有些人可能会选择保持隐私,以避免诉讼。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样的氛围变成了一种传统的习惯。而且,通常情况下,失败者会赢。所以“死的更伟大”变成了“死的是对的”。这就解释了为什么“男孩的家人”认为“车主应该对此负责”。从根本上说,他们不是在法理学的基础上提出质疑,而是在传统观念的基础上提出质疑。
此时,作为两个男孩的家庭,他们必须知道他们的监护责任是缺失的。然而,去找主人索赔的原因,是不想让自己的孩子“白白死去”。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认为“车主有责任”,其实更像是事故恢复过程中,如何避免“逻辑锅”的风险。
但说到问责制,这似乎有些牵强。因为,根据“科斯理论”,对于责任,谁付出的代价低,谁就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谁能避免事故的代价,谁的责任最小。毋庸置疑,监护人对这两个男孩的死亡负有最大责任。
因为,作为汽车的主人,这辆车没有放错地方,而是停在了自己的院子里。此外,这两个男孩未经允许进入别人的车是一种侵入行为。如果严格按照维权处理,两个男孩的监护人还应赔偿车主的损失。于是,家人站出来主张,显然有些人“想当然”(不理智的法律)。
因此,只有社会的法理秩序越健全,类似的“大宝贝思维”才会没有目标。目前,频繁发生的“巨婴”,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不完善的法治建设在一些地区,导致纠纷的利益和责任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让“我软弱,我是对的”,“我伤害,我是对的”带来麻烦。
此时,每当有争议的事件发生时,都应该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全面澄清,而不是“糊里糊涂”的私下澄清。因为如果不把事情分解,人们很难明白他们为什么要这么做。其实太多的人变得歇斯底里,是因为他们不懂法律,也因为偷鸡贼的心态。
毕竟,没有人想要干预法律理性秩序。因此,我们不应该总说法治难。我们应该知道,只有实践才能看到希望。因为,对于很多“巨婴型认领”,是用来吃更多的红利,所以,会选择第一时间站出来“哭闹”。
因此,只有坚决不给“巨婴索赔”开绿灯,才能唤醒更多家长的监护责任意识。但是,现在的情况是,不出意外,一切都会好起来,一旦出了意外,整个世界就会灰飞烟灭,责任就会由缝补型的人来问。因为,对于他(她)人来说,只是更习惯于划分责任,把自己的责任隐藏起来。
要知道,对于“两个男孩在车里窒息而死”的事情,如果发生在美国,估计监护人早就被警察带走了,因为,对于这样的事故,监护人的失职已经很明显了。因此,作为涉案车辆的车主,没有必要过于担心赔偿问题。而且,如果你愿意,你可以起诉,以保护你的权利,有关损害,导致车辆成为“恶性汽车”。毕竟,这才是“真正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