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愿意被调岗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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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用人单位需要给员工调岗时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通知该需要调整岗位的员工,尽量获得与员工协商同意再进行调整岗位,争得员工同意并签署相应的调岗协议这是规避用人单位调岗法律风险的最适当也是最有效的法律风险规避方式。
2、其次,用人单位给自己的员工调岗,但员工始终不同意时,企业不能强迫员工进行调岗,一旦强迫员工进行调岗,无疑会增加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不管是在劳动仲裁环节还是在劳动争议诉讼环节,用人单位都将会面临着承担被诉赔偿的风险。如果员工拒绝调岗,用人单位需要解除该员工的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就会就可以规避其法律风险。
3、用人单位需要收集员工拒绝用人单位调岗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上的依据,包括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制定的劳动规则,且该劳动规则已经通过工会获得通过,该调岗的员工也签署了该劳动规则,即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4、用人单位调整其员工的岗位需要提出充分合理的理由,这个理由不论是在劳动合同法上还是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发展需要上以及该员工的综合素质、胜任工作的能力等等方面都具有说服力。
5、用人单位调岗后给予该员工的薪资待遇没有明显地降低。因为劳动者工作的最根本的目的就是获得劳动报酬,如果劳动报酬没有明显地降低,且该员工也符合和能够胜任新的工作岗位的话说明用人单位调岗具有合理性。
6、调岗后,该员工所具备的知识水平和技能能够适应新的工作岗位,该员工不需要经过长期的培训即可胜任。同时,用人单位对于该员工的调岗进行了合理、合法的程序,在程序上没有明显的违法性或者瑕疵。
7、用人者具备上述理由后,该员工依然拒绝用人单位的调岗行为,且有能力履行新岗位的工作任务而拒绝履行时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而不承担或者少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2、其次,用人单位给自己的员工调岗,但员工始终不同意时,企业不能强迫员工进行调岗,一旦强迫员工进行调岗,无疑会增加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不管是在劳动仲裁环节还是在劳动争议诉讼环节,用人单位都将会面临着承担被诉赔偿的风险。如果员工拒绝调岗,用人单位需要解除该员工的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就会就可以规避其法律风险。
3、用人单位需要收集员工拒绝用人单位调岗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上的依据,包括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制定的劳动规则,且该劳动规则已经通过工会获得通过,该调岗的员工也签署了该劳动规则,即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4、用人单位调整其员工的岗位需要提出充分合理的理由,这个理由不论是在劳动合同法上还是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发展需要上以及该员工的综合素质、胜任工作的能力等等方面都具有说服力。
5、用人单位调岗后给予该员工的薪资待遇没有明显地降低。因为劳动者工作的最根本的目的就是获得劳动报酬,如果劳动报酬没有明显地降低,且该员工也符合和能够胜任新的工作岗位的话说明用人单位调岗具有合理性。
6、调岗后,该员工所具备的知识水平和技能能够适应新的工作岗位,该员工不需要经过长期的培训即可胜任。同时,用人单位对于该员工的调岗进行了合理、合法的程序,在程序上没有明显的违法性或者瑕疵。
7、用人者具备上述理由后,该员工依然拒绝用人单位的调岗行为,且有能力履行新岗位的工作任务而拒绝履行时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而不承担或者少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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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分析
一、员工调岗不同意的处理方法如下: 1、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赔偿金给员工。 劳动岗位的调整属于对劳动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应当协商一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时,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对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进行合理必要的变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某些重大变化,确需对某些内定作出调整的,比如整体的搬迁、部门的合并、国际金融危机。当然变更后,仍然需要与劳动者协商是否继续履行,还是应当征求劳动者的意见,劳动者同意,双方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不同意的,公司可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3、不能胜任工作与不服从安排是相互矛盾的,不可以同时作为解除的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以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一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不服从公司合理安排在员工手册里约定了属于严重违纪,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公司是可以解除合同并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申请调岗的流程如下: 1、员工或部门向人力资源部提出职或岗位调整申请,填写人事变动表; 2、部门负责人批准,原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评估表对其进行评估,人力资源部提供以往绩效考核结果; 3、部门负责人不批准,按公司人事核决权限审批,权限报批得到批准,面试通过用人部门在人事变动表上签字。用人部门对其进行面试; 4、人事、员工所在部门相关部门、员工共同协商,人力资源部发给员工内部调整通知; 5、面试未通过,由人力资源部协调该员工的工作撤消或其他员工办理工作移交手续,人力资源部作公司内调动通告; 6、待岗两星期内,未能在公司内部安排该员工工作,则按离职流程办理。
三、调岗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 1、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可以调岗; 2、劳动者与原始工作岗位的能力不符; 3、调岗必须是公司生产经营发展必然需要; 4、调岗职位必须与原职位有关联,待遇必须与原待遇持平或上升,而不得下降; 5、调岗必须符合员工实际情况,人职匹配越高越好。 总而言之,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则应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劳动者应当服从。如果劳动者不愿接受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调整,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调岗不同意的处理方法如下: 1、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赔偿金给员工。 劳动岗位的调整属于对劳动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应当协商一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时,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对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进行合理必要的变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某些重大变化,确需对某些内定作出调整的,比如整体的搬迁、部门的合并、国际金融危机。当然变更后,仍然需要与劳动者协商是否继续履行,还是应当征求劳动者的意见,劳动者同意,双方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不同意的,公司可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3、不能胜任工作与不服从安排是相互矛盾的,不可以同时作为解除的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以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一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不服从公司合理安排在员工手册里约定了属于严重违纪,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公司是可以解除合同并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申请调岗的流程如下: 1、员工或部门向人力资源部提出职或岗位调整申请,填写人事变动表; 2、部门负责人批准,原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评估表对其进行评估,人力资源部提供以往绩效考核结果; 3、部门负责人不批准,按公司人事核决权限审批,权限报批得到批准,面试通过用人部门在人事变动表上签字。用人部门对其进行面试; 4、人事、员工所在部门相关部门、员工共同协商,人力资源部发给员工内部调整通知; 5、面试未通过,由人力资源部协调该员工的工作撤消或其他员工办理工作移交手续,人力资源部作公司内调动通告; 6、待岗两星期内,未能在公司内部安排该员工工作,则按离职流程办理。
三、调岗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 1、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可以调岗; 2、劳动者与原始工作岗位的能力不符; 3、调岗必须是公司生产经营发展必然需要; 4、调岗职位必须与原职位有关联,待遇必须与原待遇持平或上升,而不得下降; 5、调岗必须符合员工实际情况,人职匹配越高越好。 总而言之,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则应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劳动者应当服从。如果劳动者不愿接受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调整,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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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调岗不同意的处理方法如下: 1、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赔偿金给员工。 劳动岗位的调整属于对劳动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应当协商一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时,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对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进行合理必要的变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某些重大变化,确需对某些内定作出调整的,比如整体的搬迁、部门的合并、国际金融危机。当然变更后,仍然需要与劳动者协商是否继续履行,还是应当征求劳动者的意见,劳动者同意,双方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不同意的,公司可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3、不能胜任工作与不服从安排是相互矛盾的,不可以同时作为解除的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以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一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不服从公司合理安排在员工手册里约定了属于严重违纪,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公司是可以解除合同并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申请调岗的流程如下: 1、员工或部门向人力资源部提出职或岗位调整申请,填写人事变动表; 2、部门负责人批准,原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评估表对其进行评估,人力资源部提供以往绩效考核结果; 3、部门负责人不批准,按公司人事核决权限审批,权限报批得到批准,面试通过用人部门在人事变动表上签字。用人部门对其进行面试; 4、人事、员工所在部门相关部门、员工共同协商,人力资源部发给员工内部调整通知; 5、面试未通过,由人力资源部协调该员工的工作撤消或其他员工办理工作移交手续,人力资源部作公司内调动通告; 6、待岗两星期内,未能在公司内部安排该员工工作,则按离职流程办理。
三、调岗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 1、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可以调岗; 2、劳动者与原始工作岗位的能力不符; 3、调岗必须是公司生产经营发展必然需要; 4、调岗职位必须与原职位有关联,待遇必须与原待遇持平或上升,而不得下降; 5、调岗必须符合员工实际情况,人职匹配越高越好。 总而言之,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则应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劳动者应当服从。如果劳动者不愿接受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调整,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
一、员工调岗不同意的处理方法如下: 1、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赔偿金给员工。 劳动岗位的调整属于对劳动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应当协商一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时,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对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进行合理必要的变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某些重大变化,确需对某些内定作出调整的,比如整体的搬迁、部门的合并、国际金融危机。当然变更后,仍然需要与劳动者协商是否继续履行,还是应当征求劳动者的意见,劳动者同意,双方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不同意的,公司可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3、不能胜任工作与不服从安排是相互矛盾的,不可以同时作为解除的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以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一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不服从公司合理安排在员工手册里约定了属于严重违纪,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公司是可以解除合同并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申请调岗的流程如下: 1、员工或部门向人力资源部提出职或岗位调整申请,填写人事变动表; 2、部门负责人批准,原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评估表对其进行评估,人力资源部提供以往绩效考核结果; 3、部门负责人不批准,按公司人事核决权限审批,权限报批得到批准,面试通过用人部门在人事变动表上签字。用人部门对其进行面试; 4、人事、员工所在部门相关部门、员工共同协商,人力资源部发给员工内部调整通知; 5、面试未通过,由人力资源部协调该员工的工作撤消或其他员工办理工作移交手续,人力资源部作公司内调动通告; 6、待岗两星期内,未能在公司内部安排该员工工作,则按离职流程办理。
三、调岗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 1、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可以调岗; 2、劳动者与原始工作岗位的能力不符; 3、调岗必须是公司生产经营发展必然需要; 4、调岗职位必须与原职位有关联,待遇必须与原待遇持平或上升,而不得下降; 5、调岗必须符合员工实际情况,人职匹配越高越好。 总而言之,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则应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劳动者应当服从。如果劳动者不愿接受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调整,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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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公司发展和市场变化等,对公司进行组织架构调整和部分员工调岗是应当的,偶尔会遇到如题中所说“员工不愿意被调岗”的情况,我们的主要做法是“多方出面、解释沟通”,一般不会出现“强行调岗”的情况,现简单分享如下:
1、员工岗位异动管理办法。
这是我们对员工岗位调动的管理办法。一般而言,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员工岗位调动,可能会有以下几种原因:
一是工作能力比较强、业绩较好。为做出更大贡献,经研究决定为其升职,一般情况下,比较顺利,但有的员工由技术上升到管理岗位时,可能因自己口才、管理能力等限制,认为自己无法胜任,如上级领导和HR部门能够说服并提供一定的培训以提升其能力,还不同意的也只好作罢,继续原岗位工作(比如:由技术骨干升为部门主管等)。
二是个能不匹配的。有的员工在入职公司时,岗位可能不是自己能力、特长最擅长的,根据一段时间考察和工作实践,公司内部有更适合其能力发挥的岗位(比如:由行政部门调岗到销售部门)。经协商,在待遇不变或略有提升情况下调岗,这种情况一般都比较顺利。
三是调低岗位的。这种情况一般是绩效考核不合格,根据考核管理办法,应当纳入培训、内部人才市场、待岗等情形的,这需要与这类人员充分解释清楚公司管理规定,只能一视同仁、公平对待,否则制度权威性就受到挑战,希望其通过努力,来看考核有所提高,如果不能接受这样的情况,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四是特殊调岗的。公司难免会引进部分关系员工、背景员工,虽然考核一般或较差,出于公司某些特殊情况考虑,不得不按照某些领导的要求为这些特殊员工调岗,以发挥他们后面的关系为公司效力,如当地某市长介绍一位亲戚来公司上班,学历能力一般,但希望去学习做秘书或外贸销售的工作,HR部门还只能想办法满足。这种情况,HR部门只能依领导意见办事,还要对其他有意见的员工进行“相对公平”的解释和说服。
2、绩效考核结果为依据。
不管是升岗、降岗或平调,我们主要以绩效考核结果为依据,结合公司岗位用人需求计划与笔试、面试、综合考察情况,最后确定调岗的人选,都是在阳光下、相关人员共同参与的,其公平性是有说服力的。
3、胜任力评价为基础。
不管是哪种调岗,都是以员工对岗位的相对更能胜任的评价作为基础的,这种专家意见评价的方法更有权威和说服力。
4、岗位用人需求为前提。
调个必须以某岗位的用人需求为前提,如果该员工业绩特别好,但该岗位无需增加人员,目前在职人员都能胜任工作,暂时也不会进行调岗,献于保持目前状态,作为“储备人才”随时备用。
5、协商处理为一贯方法。
不管是哪种调岗,都首先要找到被调岗人员解释,说明理由、规定、目的,对公司、部门和其本人会有什么好处等,确实是非调岗不可,而直接上级无法说服的,HR部门或其他领导可共同劝导,以促使其接受公司的意见,如果实在不接受调岗,公司一般不会让步,就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岗位异动管理办法。
这是我们对员工岗位调动的管理办法。一般而言,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员工岗位调动,可能会有以下几种原因:
一是工作能力比较强、业绩较好。为做出更大贡献,经研究决定为其升职,一般情况下,比较顺利,但有的员工由技术上升到管理岗位时,可能因自己口才、管理能力等限制,认为自己无法胜任,如上级领导和HR部门能够说服并提供一定的培训以提升其能力,还不同意的也只好作罢,继续原岗位工作(比如:由技术骨干升为部门主管等)。
二是个能不匹配的。有的员工在入职公司时,岗位可能不是自己能力、特长最擅长的,根据一段时间考察和工作实践,公司内部有更适合其能力发挥的岗位(比如:由行政部门调岗到销售部门)。经协商,在待遇不变或略有提升情况下调岗,这种情况一般都比较顺利。
三是调低岗位的。这种情况一般是绩效考核不合格,根据考核管理办法,应当纳入培训、内部人才市场、待岗等情形的,这需要与这类人员充分解释清楚公司管理规定,只能一视同仁、公平对待,否则制度权威性就受到挑战,希望其通过努力,来看考核有所提高,如果不能接受这样的情况,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四是特殊调岗的。公司难免会引进部分关系员工、背景员工,虽然考核一般或较差,出于公司某些特殊情况考虑,不得不按照某些领导的要求为这些特殊员工调岗,以发挥他们后面的关系为公司效力,如当地某市长介绍一位亲戚来公司上班,学历能力一般,但希望去学习做秘书或外贸销售的工作,HR部门还只能想办法满足。这种情况,HR部门只能依领导意见办事,还要对其他有意见的员工进行“相对公平”的解释和说服。
2、绩效考核结果为依据。
不管是升岗、降岗或平调,我们主要以绩效考核结果为依据,结合公司岗位用人需求计划与笔试、面试、综合考察情况,最后确定调岗的人选,都是在阳光下、相关人员共同参与的,其公平性是有说服力的。
3、胜任力评价为基础。
不管是哪种调岗,都是以员工对岗位的相对更能胜任的评价作为基础的,这种专家意见评价的方法更有权威和说服力。
4、岗位用人需求为前提。
调个必须以某岗位的用人需求为前提,如果该员工业绩特别好,但该岗位无需增加人员,目前在职人员都能胜任工作,暂时也不会进行调岗,献于保持目前状态,作为“储备人才”随时备用。
5、协商处理为一贯方法。
不管是哪种调岗,都首先要找到被调岗人员解释,说明理由、规定、目的,对公司、部门和其本人会有什么好处等,确实是非调岗不可,而直接上级无法说服的,HR部门或其他领导可共同劝导,以促使其接受公司的意见,如果实在不接受调岗,公司一般不会让步,就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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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调岗不同意的处理方法如下: 1、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赔偿金给员工。 劳动岗位的调整属于对劳动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应当协商一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时,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对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进行合理必要的变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某些重大变化,确需对某些内定作出调整的,比如整体的搬迁、部门的合并、国际金融危机。当然变更后,仍然需要与劳动者协商是否继续履行,还是应当征求劳动者的意见,劳动者同意,双方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不同意的,公司可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3、不能胜任工作与不服从安排是相互矛盾的,不可以同时作为解除的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以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一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不服从公司合理安排在员工手册里约定了属于严重违纪,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公司是可以解除合同并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申请调岗的流程如下: 1、员工或部门向人力资源部提出职或岗位调整申请,填写人事变动表; 2、部门负责人批准,原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评估表对其进行评估,人力资源部提供以往绩效考核结果; 3、部门负责人不批准,按公司人事核决权限审批,权限报批得到批准,面试通过用人部门在人事变动表上签字。用人部门对其进行面试; 4、人事、员工所在部门相关部门、员工共同协商,人力资源部发给员工内部调整通知; 5、面试未通过,由人力资源部协调该员工的工作撤消或其他员工办理工作移交手续,人力资源部作公司内调动通告; 6、待岗两星期内,未能在公司内部安排该员工工作,则按离职流程办理。
三、调岗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 1、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可以调岗; 2、劳动者与原始工作岗位的能力不符; 3、调岗必须是公司生产经营发展必然需要; 4、调岗职位必须与原职位有关联,待遇必须与原待遇持平或上升,而不得下降; 5、调岗必须符合员工实际情况,人职匹配越高越好。 总而言之,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则应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劳动者应当服从。如果劳动者不愿接受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调整,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一、员工调岗不同意的处理方法如下: 1、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赔偿金给员工。 劳动岗位的调整属于对劳动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应当协商一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时,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对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进行合理必要的变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某些重大变化,确需对某些内定作出调整的,比如整体的搬迁、部门的合并、国际金融危机。当然变更后,仍然需要与劳动者协商是否继续履行,还是应当征求劳动者的意见,劳动者同意,双方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不同意的,公司可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3、不能胜任工作与不服从安排是相互矛盾的,不可以同时作为解除的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以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一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不服从公司合理安排在员工手册里约定了属于严重违纪,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公司是可以解除合同并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申请调岗的流程如下: 1、员工或部门向人力资源部提出职或岗位调整申请,填写人事变动表; 2、部门负责人批准,原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评估表对其进行评估,人力资源部提供以往绩效考核结果; 3、部门负责人不批准,按公司人事核决权限审批,权限报批得到批准,面试通过用人部门在人事变动表上签字。用人部门对其进行面试; 4、人事、员工所在部门相关部门、员工共同协商,人力资源部发给员工内部调整通知; 5、面试未通过,由人力资源部协调该员工的工作撤消或其他员工办理工作移交手续,人力资源部作公司内调动通告; 6、待岗两星期内,未能在公司内部安排该员工工作,则按离职流程办理。
三、调岗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 1、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可以调岗; 2、劳动者与原始工作岗位的能力不符; 3、调岗必须是公司生产经营发展必然需要; 4、调岗职位必须与原职位有关联,待遇必须与原待遇持平或上升,而不得下降; 5、调岗必须符合员工实际情况,人职匹配越高越好。 总而言之,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则应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劳动者应当服从。如果劳动者不愿接受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调整,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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