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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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7、绿色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反映民事生活的根本属性,尤其是市民社会的一般条件、趋势和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
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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