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有个人账户吗
法律主观:
职工 医疗保险 的个人账户基本上是没有取消的可能。 我们只要正常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并且按照8%来进行交费的,那么基本上在每个月都会建立相应的 医保 账户。这样的话,我们每个月 医保卡 上就会产生相应的余额,这个余额是可以去药店看病买药或者医院门诊就医的,对于职工医疗保险账户是不会产生任何的影响。 主要取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也就是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医保账户,因为本身这个个人医保账户,医保账户里面的钱是比较少的。大概每年也就是几十块钱。而且使用居民医保账户,它的使用范围是非常局限的,也就是说在个别的大型药店才能够使用,再加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它的缴费标准是比较低的。所以说这样一来,就造成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账户没有存在的一个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法律客观: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妥善保存养老保险缴费和个人账户记录,每年至少公示、打印一次个人账户对账单,并采取多种形式,建立个人账户查询制度,记录个人查询和对账情况,方便参保人员了解企业缴费和个人账户结存情况。用人单位和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布的个人账户对账单有异议时,可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提出更正的要求。对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异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核实和更正。建立个人账户对账制度,是维护参保职工权利的一项措施,它有利于职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起到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职工所在单位的监督作用。另外,由于用人单位缴费情况以及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养老保险费情况,与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直接相关,通过实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制度,可以避免和有效解决职工退休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个人账户记录问题发生纠纷。职工所在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职工个人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所足额缴纳的费用记人个人账户,并计算为职工实际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