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嫡女和庶子的地位哪个高
庶子的身份更高。虽然古代的嫡庶分别比较大,但是同样的,男女之间的差距也很大。在很多的影视剧中,古代的大家族里往往是一夫多妻制的,而他们的后代会有嫡庶之分。很多人的印象中,嫡子往往是比庶子的地位要高,这是当然的。那么如果是嫡女与庶子呢?其实庶子的地位会被嫡女高,因为古代的嫡女是无法继承家业的,反而是庶子还有机会继承家产。
1.嫡母生下的孩子往往更受关注,待遇也会更好。首先,古代的正妻地位非常高。大家族里的正妻,特别是那些嫡子的正妻,往往会成为家族的主母。而那些妾室都只能看着正妻的眼色生活,从来不敢放肆。因为妾室其实还是属于下人的范畴,妾室的地位非常低。不止可以被买卖,有的时候还需要在丈夫的要求下,服侍其他人。甚至有些人还会互相交换他们的妾室,还说是风雅之事。
妾室的地位这么低,由妾室生下的孩子自然地位也不会有多高。妾室生下的庶子、庶女是不受重视的。而正妻生下的嫡子、嫡女都是很受家里人的关照和宠爱的。他们从小都是娇生惯养长大的,而庶子、庶女还是比较不受重视。
2.庶子是比不过嫡子的,但庶子胜在是儿子。如果仅仅看庶子与嫡子之间的差别,不用想也知道,庶子的地位肯定比嫡子的要低。嫡子在家族中是合法的继承人。庶子在嫡子面前只能低头做人。当然庶子也是有机会继承家产的。如果正妻没有自己的儿子,庶子就有可能会被过继给正妻,这样也就有机会成为家产的继承人。就算是嫡子没有去世,一些家族在分家产的时候,也会适当留一些给庶子。
虽然这样的情况比较少见,但是也发生过。然而要是换成了嫡女,这样的情况是不可能发生的。不管嫡女的能力有多高,实力多强,她还是无法在继承人的比拼中,胜过她的兄弟。
3.嫡女总有一天会出嫁,她的身份也比不过家里的儿子们。中国古代的想法是女儿是要出嫁的,是外人。不管嫡女出生的时候多受关注,在家的时候多受宠。一旦她长大了,达到了出嫁的年纪,那么她就只是一个即将出阁的少女。她的父母只会为她找个好人家,而嫁到夫家后,这个嫡女也就成为了其他家族的人,与自己的娘家基本是割离了关系。
从这个角度来看,嫡女即便是受尽宠爱长大的,她总有一天也要离开家族。而庶子即便是无法继承财产,但是他永远都是家族里的人,所以他在家族的地位一般都是比嫡女的要高的。
总的来说,庶子即便不是正妻生的,地位也比正妻生的女儿要高。
除了魏晋南北朝的北朝有变态的将庶子作为奴仆的一段时期外(并且这个时期都是被指责为不仁无兄弟之义)中国古代其实是给了男子最大宽容,因为多子多福,子嗣永远是最重要的。
嫡庶之别主要体现在爵位继承上,与女子不同,男子有能力可以改变自己的命运,当一对兄弟出去交际时,更重要的是他自身的能力,嫡子可能会先天比庶子拥有较多的资源但是庶子却也有更上一层的能力,嫡女庶女除了特殊机缘外层次分明,嫡庶儿子的嫁娶却有很强的不确定性,谁有出息谁就更得岳家青睐,不会因嫡庶而考虑如何嫁女,与侯爵家不同,真正的书香门第才是对所有子女“尽量”做到一视同仁,特别是男子会着力栽培,不会有所区分,啥,不理解?那看下面士大夫的判词就知道是为啥了。
下面是宋代著名的《名公书判清明集》,嫡庶子官府如何看待就说的很清楚了,这里最重要的显示庶子的继承能力,即庶子是可以继承嫡妻的嫁妆的。
1 庶子是否可以继承嫡妻的财产,答案是可以
清明集,《郭氏刘拱礼诉刘仁谦等冒占田产》
刘下班有三子,一子为妻郭氏所生,二子为妾生,夫妻死后,其妻随嫁资产的田地就由三子共同继承。
判例
刘拱礼并刘拱武妻郭氏讼刘拱辰之子仁谦、仁愿,不伏监司所断,不分合受分田产。今拖照案牍,刘下班有子三人,长曰拱辰,妻郭氏所生,次日拱礼、拱武,妾母所生。刘下班有本户税钱六贯文,又有郭氏自随田税钱六贯文。刘下班死,郭氏亦死,刘拱辰兄弟分产,只将本户六贯文税钱析为三分,以母郭自随之田为己所当得,遂专而有之,不以分其二弟。二弟亦甘心,不与之争。自淳熙十二年以至嘉泰元年,凡十六年,绝无词诉,盖畏其兄,不敢诉也。嘉泰元年,拱辰死,拱武、拱礼始讼之於县,又三诉之宪台,又两诉之帅司,经本县郑知县、吉州董司法、提刑司佥厅、本县韩知县、吉州知録及赵安抚六处定断。……
以法论之,兄弟分产之条,卽未尝言自随之产合尽给与亲生之子。又自随之产,不得别立女户,当随其夫户头,是为夫之产矣。为夫之产,则凡为夫之子者皆得均受,岂亲生之子所得独占。以理论之,郭氏之嫁刘下班也,虽有嫡庶之子,自当视为一体,庶生之子既以郭氏为母,生则孝养,死则哀送,与母无异,则郭氏庶生之子犹己子也。岂有郭氏既死之後,拱辰乃得自占其母随嫁之田。拱辰虽亲生,拱武、拱礼虽庶出,然其受气於父则一也。以母视之,虽曰异胞,以父视之,则为同气。拱辰岂得不体其父之意,而独占其母随嫁之田乎?以此观之,则六贯文之税,当分而为三,兄弟均受,方为允当。今试以郑知县及提刑司佥厅所断,而较之吉州司法、知録之所断,则郑知县、佥厅之所见甚狭,而司法、知録所见甚广。郑知县、佥厅之用意甚私,而司法、知録之用意甚公。从司法、知録之所断,则在子为孝於其父,在兄为友於其弟,从郑知县及佥厅之所断,则在子为不孝於其父,在兄为不友於其弟。一善一恶,一是一非,岂不大相辽绝哉!官司理对公事,所以美教化,移风俗也,岂有导人以不孝不友,而自以为是哉!如韩知县、赵安抚所断,已是曲尽世俗之私情,不尽合天下之公理,刘仁愿、刘仁谦尚且抗拒,则是但知形势之可以凌蔑孤寡,而不复知有官司。今且照韩知县、赵安抚所断,刘仁愿、刘仁谦拨税钱三贯文付拱礼、郭氏,候毕日放,仍申诸司及使军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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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夫之产,则凡为夫之子者皆得均受,岂亲生之子所得独占。以理论之,郭氏之嫁刘下班也,虽有嫡庶之子,自当视为一体,庶生之子既以郭氏为母,生则孝养,死则哀送,与母无异,则郭氏庶生之子犹己子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