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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的赋税制度,在唐朝前期实行租庸调制,以人丁为本。安史之乱以后,以土地和财产的多少纳税,叫两税法。纳税分为土地税(田赋),人口税(户税)和杂税等。明中期推行一条鞭法,清朝初年康熙帝为了鼓励垦荒,发展农业生产,宣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因为丁税数额固定了,到雍正帝时,就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统一征收,叫做“摊丁入亩”,征的税叫“地丁银”。所以,地丁银即不是取消人头税,只征土地税,也不是按人口和土地的多少统一征收白银,而是把丁税(固定的数额)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赋税。
就是说,一条鞭法,将田赋,徭役,杂税合并,折成银两,按认定和田亩多少征银。摊丁入亩是将丁税平均摊入田赋,统一征收地丁银,废除人头税。
摊丁入亩的做法:
将丁银摊入田赋征收,废除了以前的“人头税”,所以无地的农民和其他劳动者摆脱了千百年来的丁役负担;地主的赋税负担加重,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缓和了土地兼并;而少地农民的负担则相对减轻。
同时,政府也放松了对户籍的控制,农民和手工业者从而可以自由迁徙,出卖劳动力。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和其他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社会生产的进步。
明代行一条鞭法,清代继续施行,部分丁银摊入田亩征收,部分丁银按人丁征收。到乾隆时通行全国,摊丁入亩后,地丁合一,丁银和田赋统一以田亩为征税对象,简化了税收和稽征手续。
就是说,一条鞭法,将田赋,徭役,杂税合并,折成银两,按认定和田亩多少征银。摊丁入亩是将丁税平均摊入田赋,统一征收地丁银,废除人头税。
摊丁入亩的做法:
将丁银摊入田赋征收,废除了以前的“人头税”,所以无地的农民和其他劳动者摆脱了千百年来的丁役负担;地主的赋税负担加重,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缓和了土地兼并;而少地农民的负担则相对减轻。
同时,政府也放松了对户籍的控制,农民和手工业者从而可以自由迁徙,出卖劳动力。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和其他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社会生产的进步。
明代行一条鞭法,清代继续施行,部分丁银摊入田亩征收,部分丁银按人丁征收。到乾隆时通行全国,摊丁入亩后,地丁合一,丁银和田赋统一以田亩为征税对象,简化了税收和稽征手续。
参考资料: http://baike.baidu.com/view/8866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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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顿赋役制度和“摊丁入亩”。万历年间,1646年(顺治三年),清廷以明万历时旧籍为准,着手编纂《赋役全书》,总载地亩、人丁、赋税定额及荒亡、开垦、招徕之数等。又立鱼鳞册和黄册,使之与《赋役全书》相表里。
为了隐定税收额数,清政府于1712年(康熙五十一年)宣布以1711年(康熙五十年)全国的丁银额为准,以后额外增丁,不再多征,叫作“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到雍正时,清政府又进一步实行了“摊丁入亩”的办法,把康熙五十年固定下来的丁银(人丁二千四百六十二万、丁银三百三十五万余两),摊入田赋银中一并征收,称为“地丁制”。从此,中国历史上几千年来的人头税基本上被废除。
为了隐定税收额数,清政府于1712年(康熙五十一年)宣布以1711年(康熙五十年)全国的丁银额为准,以后额外增丁,不再多征,叫作“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到雍正时,清政府又进一步实行了“摊丁入亩”的办法,把康熙五十年固定下来的丁银(人丁二千四百六十二万、丁银三百三十五万余两),摊入田赋银中一并征收,称为“地丁制”。从此,中国历史上几千年来的人头税基本上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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