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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集权的加强。唐初,政治、军事、法律等都承袭隋制。从太宗开始,逐步加以改革,使之日趋完备。
在政权机构方面,继承隋的三省分权制,中央设尚书、中书、门下三个省。尚书省会官尚书令、中书省长官中书令、门下省长官侍中,同为宰相,共同辅佐皇帝,处理国政。大体上中书省草拟诏令,门下省审核,尚书省通过下属的吏、户、礼、兵、刑、工六部贯彻执行军令政令。由于太宗曾任尚书令,此职不再授人,而以左右仆射为尚书省长官,行使宰相权。
三省宰相共同议事的机构称为政事堂,初设于门下省,后移于中书省。太宗时,为防止相权扩大,往往以品级较低的官员加上“参知政事”、“参预朝政”等名衔行宰相事。高宗以后,则以“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同中书门下三品”为真宰相,三省长官只存空名。从玄宗朝起,尚书省仆射不再兼宰相职,只问本省事。
中央除三省六部外,尚有御史台、九寺(光禄、太常、卫尉、宗正、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太府)、五监(国子、少府、将作、军器、都水)等机构。
地主实行州县两级制。州有刺史,县有县令。边疆要冲地区,别立都督府,长官都督兼理民政。县以下,百户为一里,置里正一人;五里为一乡,置耆老一人。从敦煌、吐鲁番出土的文书中可以看出,乡里的职责是检括户口、收授田地、征敛赋役。可见乡里组织实际上是直接统治人民的基层政权。
627年(贞观元年),太宗根据山川自然形势,分全国为十道。 玄宗时改为十五道。每道设采访使监察地方官吏,设节度使驻守边境。此外有度支、盐铁、转运、铸钱等临时官职。
在任官制度方面,继承并发展了隋代的科举制,设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书、明算等科目。其中明经与进士两科经常开科取士。一般重要官员多出身于进士。士大夫视考取进士为终生愿望,当时有“三十老明经,五十少进士”之说。唐以后的科举制,基本上继承了隋、唐的进士科。
科举考生的来源有三:学校保举的“生徒”,州县选拔的“乡贡”,皇帝亲自考取的“非常之才”。考试内容,明经科偏重儒家经典,进士科主要试文学与诗赋。科举及第的考生即取得选官的资格,再由吏部进行身、言、书、判“释褐试”,合格者即可得官。
还有由皇帝亲自主持,临时设置科目的制举。但制举不常举行,取录人数很少,在科举中不占重要地位。
科举制的推行,一方面开辟了庶族地主参政的途径,扩大了封建政权的阶级基础;另一方面可以拢络士大夫,使知识分子为求功名而终生埋头于诗书,对统治者不会产生反抗思想。这对封建专制政权是有利的。传说唐太宗“幸端门,见新进士缀行而出,喜曰:‘天下英雄尽入吾毂中矣’”。
在军事制度方面,唐初沿用前代的府兵制,在关中设置军府。贞观间军府逐渐增多,各府置折冲都尉统帅卫士,故称之为折冲府。府分上、中、下三等。上府有兵一千二百人,中府一千人,下府八百人。府下有团、旅、队、火各级组织。开元时,全国置六百三十四府,有兵六十万,分驻各道。其中关内有府三百六十一个,驻兵二十六万,造成“举关中之众以临四方”的形势。
府兵是建筑在均田制基础上的征兵制。凡受田男丁二十一岁充兵役,六十岁免役。平时在府内从事农耕,农隙教战,有事出征。另外每年轮番宿卫京师,称为“番上”。“番上”次数以居地远近而有差别。每番为期一个月。兵士自备服装、器械与粮食。所以府兵兵役也是人民一项沉重的封建负担。
在立法与司法制度方面,唐发展了隋朝的立法形式,有律、令、格、式四种。令、格、式是封建国家为官吏及平民百姓规定的详密规范,凡是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等方面违犯了这个规范,就要绳之以法。律即刑律,是判刑定罪的根据。唐初沿用《开皇律》,稍加损益。后来在总结历代刑律与王朝兴亡关系的基础上,不断删改,房玄龄等制成《唐律》十二篇五百条。有笞、杖、徒、流、死五刑,刑名共计二十等。比隋律减斩刑九十二条,减流刑三十一条。从条文看,《唐律》比《隋律》宽平。但《唐律》毕竟是地主阶级维护封建秩序的工具,律文中全面地反映出唐代社会的等级划分,明确地规定出社会各等级的不同身份、地位、权利和义务,以及它们彼此之间的关系。也有“十恶”、“八议”的规定。所以《唐律》中的“五刑”,主要是镇压人民的手段。
高宗永徽间,长孙无忌等逐条解释律文,成《唐律疏义》三十卷,653 年(永徽四年)颁行全国,是我国现存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
在政权机构方面,继承隋的三省分权制,中央设尚书、中书、门下三个省。尚书省会官尚书令、中书省长官中书令、门下省长官侍中,同为宰相,共同辅佐皇帝,处理国政。大体上中书省草拟诏令,门下省审核,尚书省通过下属的吏、户、礼、兵、刑、工六部贯彻执行军令政令。由于太宗曾任尚书令,此职不再授人,而以左右仆射为尚书省长官,行使宰相权。
三省宰相共同议事的机构称为政事堂,初设于门下省,后移于中书省。太宗时,为防止相权扩大,往往以品级较低的官员加上“参知政事”、“参预朝政”等名衔行宰相事。高宗以后,则以“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同中书门下三品”为真宰相,三省长官只存空名。从玄宗朝起,尚书省仆射不再兼宰相职,只问本省事。
中央除三省六部外,尚有御史台、九寺(光禄、太常、卫尉、宗正、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太府)、五监(国子、少府、将作、军器、都水)等机构。
地主实行州县两级制。州有刺史,县有县令。边疆要冲地区,别立都督府,长官都督兼理民政。县以下,百户为一里,置里正一人;五里为一乡,置耆老一人。从敦煌、吐鲁番出土的文书中可以看出,乡里的职责是检括户口、收授田地、征敛赋役。可见乡里组织实际上是直接统治人民的基层政权。
627年(贞观元年),太宗根据山川自然形势,分全国为十道。 玄宗时改为十五道。每道设采访使监察地方官吏,设节度使驻守边境。此外有度支、盐铁、转运、铸钱等临时官职。
在任官制度方面,继承并发展了隋代的科举制,设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书、明算等科目。其中明经与进士两科经常开科取士。一般重要官员多出身于进士。士大夫视考取进士为终生愿望,当时有“三十老明经,五十少进士”之说。唐以后的科举制,基本上继承了隋、唐的进士科。
科举考生的来源有三:学校保举的“生徒”,州县选拔的“乡贡”,皇帝亲自考取的“非常之才”。考试内容,明经科偏重儒家经典,进士科主要试文学与诗赋。科举及第的考生即取得选官的资格,再由吏部进行身、言、书、判“释褐试”,合格者即可得官。
还有由皇帝亲自主持,临时设置科目的制举。但制举不常举行,取录人数很少,在科举中不占重要地位。
科举制的推行,一方面开辟了庶族地主参政的途径,扩大了封建政权的阶级基础;另一方面可以拢络士大夫,使知识分子为求功名而终生埋头于诗书,对统治者不会产生反抗思想。这对封建专制政权是有利的。传说唐太宗“幸端门,见新进士缀行而出,喜曰:‘天下英雄尽入吾毂中矣’”。
在军事制度方面,唐初沿用前代的府兵制,在关中设置军府。贞观间军府逐渐增多,各府置折冲都尉统帅卫士,故称之为折冲府。府分上、中、下三等。上府有兵一千二百人,中府一千人,下府八百人。府下有团、旅、队、火各级组织。开元时,全国置六百三十四府,有兵六十万,分驻各道。其中关内有府三百六十一个,驻兵二十六万,造成“举关中之众以临四方”的形势。
府兵是建筑在均田制基础上的征兵制。凡受田男丁二十一岁充兵役,六十岁免役。平时在府内从事农耕,农隙教战,有事出征。另外每年轮番宿卫京师,称为“番上”。“番上”次数以居地远近而有差别。每番为期一个月。兵士自备服装、器械与粮食。所以府兵兵役也是人民一项沉重的封建负担。
在立法与司法制度方面,唐发展了隋朝的立法形式,有律、令、格、式四种。令、格、式是封建国家为官吏及平民百姓规定的详密规范,凡是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等方面违犯了这个规范,就要绳之以法。律即刑律,是判刑定罪的根据。唐初沿用《开皇律》,稍加损益。后来在总结历代刑律与王朝兴亡关系的基础上,不断删改,房玄龄等制成《唐律》十二篇五百条。有笞、杖、徒、流、死五刑,刑名共计二十等。比隋律减斩刑九十二条,减流刑三十一条。从条文看,《唐律》比《隋律》宽平。但《唐律》毕竟是地主阶级维护封建秩序的工具,律文中全面地反映出唐代社会的等级划分,明确地规定出社会各等级的不同身份、地位、权利和义务,以及它们彼此之间的关系。也有“十恶”、“八议”的规定。所以《唐律》中的“五刑”,主要是镇压人民的手段。
高宗永徽间,长孙无忌等逐条解释律文,成《唐律疏义》三十卷,653 年(永徽四年)颁行全国,是我国现存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
展开全部
中央集权的加强。唐初,政治、军事、法律等都承袭隋制。从太宗开始,逐步加以改革,使之日趋完备。
在政权机构方面,继承隋的三省分权制,中央设尚书、中书、门下三个省。尚书省会官尚书令、中书省长官中书令、门下省长官侍中,同为宰相,共同辅佐皇帝,处理国政。大体上中书省草拟诏令,门下省审核,尚书省通过下属的吏、户、礼、兵、刑、工六部贯彻执行军令政令。由于太宗曾任尚书令,此职不再授人,而以左右仆射为尚书省长官,行使宰相权。
三省宰相共同议事的机构称为政事堂,初设于门下省,后移于中书省。太宗时,为防止相权扩大,往往以品级较低的官员加上“参知政事”、“参预朝政”等名衔行宰相事。高宗以后,则以“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同中书门下三品”为真宰相,三省长官只存空名。从玄宗朝起,尚书省仆射不再兼宰相职,只问本省事。
中央除三省六部外,尚有御史台、九寺(光禄、太常、卫尉、宗正、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太府)、五监(国子、少府、将作、军器、都水)等机构。
地主实行州县两级制。州有刺史,县有县令。边疆要冲地区,别立都督府,长官都督兼理民政。县以下,百户为一里,置里正一人;五里为一乡,置耆老一人。从敦煌、吐鲁番出土的文书中可以看出,乡里的职责是检括户口、收授田地、征敛赋役。可见乡里组织实际上是直接统治人民的基层政权。
627年(贞观元年),太宗根据山川自然形势,分全国为十道。 玄宗时改为十五道。每道设采访使监察地方官吏,设节度使驻守边境。此外有度支、盐铁、转运、铸钱等临时官职。
在任官制度方面,继承并发展了隋代的科举制,设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书、明算等科目。其中明经与进士两科经常开科取士。一般重要官员多出身于进士。士大夫视考取进士为终生愿望,当时有“三十老明经,五十少进士”之说。唐以后的科举制,基本上继承了隋、唐的进士科。
在政权机构方面,继承隋的三省分权制,中央设尚书、中书、门下三个省。尚书省会官尚书令、中书省长官中书令、门下省长官侍中,同为宰相,共同辅佐皇帝,处理国政。大体上中书省草拟诏令,门下省审核,尚书省通过下属的吏、户、礼、兵、刑、工六部贯彻执行军令政令。由于太宗曾任尚书令,此职不再授人,而以左右仆射为尚书省长官,行使宰相权。
三省宰相共同议事的机构称为政事堂,初设于门下省,后移于中书省。太宗时,为防止相权扩大,往往以品级较低的官员加上“参知政事”、“参预朝政”等名衔行宰相事。高宗以后,则以“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同中书门下三品”为真宰相,三省长官只存空名。从玄宗朝起,尚书省仆射不再兼宰相职,只问本省事。
中央除三省六部外,尚有御史台、九寺(光禄、太常、卫尉、宗正、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太府)、五监(国子、少府、将作、军器、都水)等机构。
地主实行州县两级制。州有刺史,县有县令。边疆要冲地区,别立都督府,长官都督兼理民政。县以下,百户为一里,置里正一人;五里为一乡,置耆老一人。从敦煌、吐鲁番出土的文书中可以看出,乡里的职责是检括户口、收授田地、征敛赋役。可见乡里组织实际上是直接统治人民的基层政权。
627年(贞观元年),太宗根据山川自然形势,分全国为十道。 玄宗时改为十五道。每道设采访使监察地方官吏,设节度使驻守边境。此外有度支、盐铁、转运、铸钱等临时官职。
在任官制度方面,继承并发展了隋代的科举制,设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书、明算等科目。其中明经与进士两科经常开科取士。一般重要官员多出身于进士。士大夫视考取进士为终生愿望,当时有“三十老明经,五十少进士”之说。唐以后的科举制,基本上继承了隋、唐的进士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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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袭隋制,唐朝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唐代官制起着承前启后的历史作用。其特点表现为:一、中央集权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二、各级政权的组织比较严谨,分工比较明确;三、官员一律听命于中央,对中央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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