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代的政治制度:
1、中央制度
隋文帝即位后,废除北周附会《周礼》六官所建立的官制,代之以新的职官制度,以强化中央集权和恢复汉族王朝官制的传统。尚书、门下、内史三省制是隋代中央官制的核心。三师、三公虽然地位崇高位居一品但实际上只是荣誉。
隋炀帝围绕封爵勋官制度而推行的政治改革,通过限制、削弱关陇集团的势力和影响,以整饬吏政,加强了中央集权,扩大了统治的社会基础。
2、科举制度
南北朝时期为了选拔有用人才已萌生出“举明经”等科举制度,但是魏晋以来的九品中正制仍然继续实施。
开皇七年(587年),隋文帝正式设立分科考试制度,取代九品中正制,自此选官不问门第。科举制度初期设诸州岁贡,规定各州每年向中央选送三人,参加秀才与明经科的考试,大业二年(606年),隋炀帝增设进士科,科举制度正式形成。当时秀才试方略、进士试时务策、明经试经术,形成一套完整的国家分科选才制度。
3、法律制度
隋文帝即位后,于开皇元年(581年)命高颎等人参考北齐、北周等旧律,制定法律。开皇三年(583年),又让苏威等人加以修订,完成了《开皇律》。《开皇律》以北齐《河清律》为底本、参考北周和南朝梁的律典,简化律文,博取南北法律优点而成。
《开皇律》分十二卷,500条,刑罚分为: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笞刑五种二十等。废除了鞭刑、枭首、裂刑等酷刑,是唐代及其以后各代法典的基础 。
隋代的经济制度:
1、农业
领均田令。隋朝推行均田制,整顿户籍。实行了“大索貌阅法”要求官吏经常检查人口,根据相貌来检查户口,使编户大增。和实行“输籍定样”在第一个的基础上确定户口数,编制“定簿”,以此为依据来收取赋税。
改革货币。隋朝统一币制,废除其他比较混乱的古币以及私人铸造的钱币,改铸五铢钱,世称“隋五铢”。
设置粮仓。隋朝在各地都修建了许多粮仓,其中著名的有兴洛仓,回洛仓,常平仓,黎阳仓、广通仓等。存储粮食皆在百万石以上。
2、手工业
隋代是中国瓷器生产技术的重要发展阶段。其突出的表现是,在河南安阳、陕西西安的墓葬中出土了一批白釉瓷。沼帔白瓷,胎质坚硬,色泽晶莹,造型生动美观,这是中国较早出现的白瓷。
隋代青釉瓷器的生产则更广泛,在河北、河南、陕西、安徽以及江南各地皆有青瓷出土,并发现了多处隋代窑址,江南为手工业发达地区。隋朝瓷器的发展也带动了当时经济的发展。
3、商业
长安和洛阳,不仅是全国政治经济中心,也是国际上的大都会。长安有都会、利人两市;洛阳有丰都、大同和通远三市。像这样规模宏大、商业繁华的都市,在当时的世界上是罕见的。
扩展资料:
军事制度方面,隋朝分置诸卫,统率军府宿卫的制度源自西魏北周时的十二大将军制,设置司卫、司武官,统率府兵宿卫宫禁;又有武侯府统率府兵巡警京城,各置上大夫。隋初沿北周之制,隋文帝设置中央管理机关为十二卫,此即十六卫的前身。
十二卫分为左右翊卫、左右骁骑卫、左右武卫、左右屯卫、左右候卫和左右御卫。十二卫负责戍卫与征战,戍卫分为内卫与外卫。有战事时,皇帝诏命行军元帅或行军总管为战时指挥官,组成作战组织。例如隋灭陈之战因为战区较大,行军元帅有杨广、杨俊及杨素,由杨广统一调度。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隋朝
隋文帝时期,在政治上进行了一系列的整顿和改革。吸收庶族地主参政,限制士族地主在政治上的特权,加强对地方的控制,以巩固中央集权统治。
官制的改革
隋朝在中央机构中恢复汉、魏旧制,设置三师、三公及尚书、门下、内史、秘书、内侍五省。三师与三公是给予大臣的荣誉虚职。五省当中,秘书省职务较优闲,内侍省全是宦官,尚书、门下、内史三省职同秦汉时代的丞相。三省互相牵制,决策机关是内史省,长官是内史令;审议机关是门下省,长官是纳言;处理日常政务的机构是尚书省。尚书省置令、左右仆射各一人,下设吏、礼、兵、度支(后改称民部)、都官(后改称刑部)、工部六曹。五省以外,有御史、都水二台,太常、光禄、卫尉、宗正、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太府、国子、将作等十一寺,左右卫等十二府。又置上柱国至都督十一等勋官,特进至朝散大夫七等散宫,作为荣誉名号,授给有功劳的文武官。
583年,隋文帝将以往州、郡、县三级地方机构改为州、县两级制,并且合并一些州县,裁汰一批冗官,节约了政府开支,加强了行政效率。隋炀帝时又改州为郡。同时规定:全国各地的“大小之官,悉由吏部”任命,而且县佐须用别郡人,使地方豪强不得把持本地政务。另外规定地方长官及其重要属僚每年年终到中央“上考课”(报告工作)。中央还常常派使臣出巡各地,考察州县官员政绩好坏。这些都有利于整顿吏治和加强中央集权制的统治。
创立科举制
隋以前,选官用九品中正制度。但至西魏北周时期,选用官吏已不大注意门资,九品中正制度逐渐动摇。隋文帝即位后,正式废除了九品中正制,规定每州每岁贡士三人。598年(开皇十八年),隋文帝令京官五品以上,和地方总管、刺史等官员,以志行修谨、清平干济二科举人。隋炀帝时,又创立了进士等科。这是科举制度的开始。
自从北魏以来,庶族地主经济得到了发展,形成了一种社会力量,要求在政治上得到应有的地位。中央政府通过科举制给他们政治出路,一方面利用他们和士族门阀作斗争,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缓和他们和中央的矛盾,使他们忠心拥戴中央。总之,这个制度有利于选拔人才,增强政治效率,对封建专制中央集权的巩固起了很大的作用。
兵制和刑律的改革
自北周建立府兵制度后,开始出现兵民合一、兵农合一的趋势。590年,隋文帝规定凡是军人,“可悉属州县,垦田籍账,一与民同”。由此兵籍与民户同隶州县,改变了过去兵民分治的现象,府兵制度进一步与均田制度结合起来。
针对北周刑律苛酷的情况,隋文帝也进行了改革,制成《开皇律》。《开皇律》在北魏、北齐刑律的基础上加以修订,废除了诸如枭首、�裂、孥戮、宫刑等许多酷法,只保留律令五百条。刑名分死、流、徒、杖、笞五等。死刑又分绞、斩二等;流刑分流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三等;徒刑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等;杖刑分杖六十至杖一百五等;笞刑分笞十至笞五十五等。为了维护封建秩序和镇压人民的反抗,《开皇律》中特别订出所谓“十恶”之条,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凡触犯者皆从严惩治,不加赦免。贵族官僚犯法,只要不涉及“十恶”,可减一等治罪或用铜赎罪。
均田制
隋制规定,自亲王至都督皆给永业田,多者百顷,少者三十顷。京官从一品至九品都给职分田,多者五顷,少者一顷。官署给公廨田,以供公用。农民、奴婢、耕牛的授田和北齐相同。即一夫一妇受露田一百二十亩,丁男受永业桑田或麻田二十亩。地主官僚的奴婢受田,按其地位高低限制在六十人到三百人之间,奴婢受田的数量和普通人民一样。丁牛一头受田六十亩,限四牛。
隋朝实行的均田制度,显然对官僚地主有利。首先是官僚地主受田比农民多,官位越高受田越多。奴隶受田虽有限制,但官僚地主仍可利用奴隶占有大量土地,而农民却连应受的田也受不足,有些狭乡的农民,每丁仅分得二十亩。均田制不是将所有土地都拿来分配,而是在不触动地主土地私有制的前提下推行的。也就是说,均田制是将政府所能支配的土地与一些无主荒地分配给农民耕种,使他们固定在土地上,以利于封建政府的剥削。但另一方面,实行均田制,农民还是得到了一些土地,地主的土地兼并也多少受到一些限制,这就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扩大耕地面积。
租庸调
在均田制的基础上,隋朝实行了租庸调制度。租庸调规定:丁要负担赋役,老就免去赋役。缴纳租调,一般以床(一夫一妇)为单位来计算。丁男一床,纳租粟三石;调视桑田和麻田而纳物不同,桑田纳绢一匹和绵三两,麻田则纳布一端和麻三斤。未婚单丁和奴婢则纳一半租调。力役方面,隋初沿袭旧法,每年服役一个月,583年,改为二十一岁起服役二十天。590年改为五十岁免役收庸(用布帛代替力役),调绢也减为二丈。
隋代的赋役制度对地主是有利的,奴婢出半赋,实际是对地主阶级的照顾。到炀帝即位,又免除了妇人及奴婢、部曲之赋。但是,与前代相比,农民的负担也有所减轻,农民从事生产的时间较多,收入也有所增加,这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大索貌阅和输籍定样
585年,隋朝在全国“大索貌阅”,按人清查户口,以防诈老诈小逃避租役。如户口不实,里正、党长流配远方。又规定堂兄弟以下,都要分居,并鼓励互相告发。通过这一措施,新增丁44.3万,口164万多。
另外,隋文帝还采纳了高颎所建议的“输籍定样”的办法,即将人民所输租税,依每家资产情况作出缴纳标准,从轻定额。每年县令派人出查,令百姓五党或三党共为一团,根据标准定户等的上下。这样就弄清了户口和人民应纳税额,百姓固然不能逃脱,地方官也不能随便舞弊,更重要的是所定赋税比世家大族对属民的剥削为轻,有利于把庄园内的属民吸引过来,使国家户口大为增加。这既打击了世家大族,同时也有利于社会生产的发展。
统一钱币和度量衡
在隋朝以前,钱币长期紊乱,大小轻重不一,影响了商品交换的发展。隋建立后,改铸新五铢钱,“又严其制,自是钱货始一,所在流布,百姓便之”。
在统一钱币的同时,也采取了一些统一度量衡的措施。钱币和度量衡的统一,为工商业的发展提供了条件。
(一)废除秦汉"三公六卿"官制,正式确立"三省六部"体制。为了防止重蹈权臣篡夺皇位的复辙,设置尚书、门下、内史三省作为最高政权机关,从而分割宰相权力。在三省中,尚书省为全国政务执行之总理机构,事无不总。设尚书令,左、右仆射主管省务,其下设吏部、礼部、兵部、都官部(开皇三年即公元582年改为刑部)、度支部 ( 开皇三年改为民部 )、工部六部,各部置尚书、侍郎,分曹办事,具体管理各部事务。门下省为献纳谏议机关,主管审查政令与封驳之事;内史省(后改为内书省 ),专门负责起草皇帝诏令,与"三省"相并列。设置监察机关御史台,主管全国政治、经济、军事、刑狱等全面监察事宜。初步形成由决策、审议、执行与监察构成的政体组织形式。
( 二 ) 简化地方层次,加强中央集权。鉴于三国以来地方机构层次过多,权力过大的弊端,隋朝"存要去闲,并小为大",改过去的州、郡、县三级制为州、县两级制,同时削减地方官职,削弱地方官吏在兵、刑、财等方面的权限。并把其任免权归中央。规定凡九品以上地方官一律由吏部任免;刺史、县令三年一选,不得重任,而且刺史、县令不得在本人所在州、县任职。这些措施,对于确保中央政权的稳固和防止地方官吏专权、营私起到了重要作用。
( 三 )更定新律,缓和阶级矛盾。隋文帝即位后,便指派高颖、杨素、裴政等人修定刑律。废除自春秋战国以来的车裂、袅首等酷刑,保留斩、绞两种死刑和杖、答、徒、流、死五种刑罚形式,在经济法制方面也有不少创新和发展。
经济:重颁均田令;制定新刑律;新铸五铢钱;统一度量衡等。他使用得力的大臣高颖、杨素、牛弘、苏威等,坚持以农为本,兴修水利,使手工业和商业得到恢复发展。文帝又开通广通渠,以便漕运交通,在长安建大兴城,并完善科举制,通过考试选拔人材。仁寿年间,全国户口增到七百万户,仓廪充实,社会安定,出现欣欣向荣的景象。
经济制度是均田制和租调制,“民年五十,免役收庸”,即交纳一定的绢代役。
参考资料: 高中历史课本
2006-06-12
文化上归定:文帝时分科考试选举官员,炀帝时始建进士科,科举制形成.
均田制和租调制之外还有各种苛捐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