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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网络改变的音乐
有个故事:一个叫Dim的人开了个游乐场,里面的秋千是主要收入来源,因此他必须保证秋千润滑、干净和安全。另一个叫Shady的在这个游乐场旁边建了一个运动场,免费的。
很快吸引了许多年轻人,抢去了不少生意。Shady向这些孩子兜售性杂志和掺入毒品的糖果,从中牟利。社会舆论对Dim颇有微词,认为他已经是个“有钱人”了,不该从荡秋千中收费。Dim不知道如果不收费该如何维持秋千生意,并支付员工薪水。后来呢,命运惩罚了道德败坏的Shady,他生意破产;而Dim继续靠秋千盈利,生意翻了一番。他的名字也从Dim(傻瓜)改成了Bright(一派光明)。这个故事是环球音乐国际的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约根·拉尔森在《金融时报》上讲的,靠秋千维生的Dim代表唱片公司,做免费买卖的Shady指非法网络音乐下载站点,故事的结局暗示了唱片业在网络时代的信心。“合法网上音乐带来了更多的增长机会,同时,我们还将继续销售大量CD。”拉尔森说。
拉尔森表达信心时是2004年8月,而仅仅三年前,唱片业还在为网络时代的来临备感彷徨。以英国为例,2001年英国唱片业一场勇敢的身世调查显示:英国有500万人喜欢上网检索音乐,但其中大致一半人经由不法手段,即通过所谓的“哥们”文档共享小组散布音乐作品。被调查的15 -24岁人群中,73%的人承认使用过此项服务。唱片业也曾努力围剿这些非法网络音乐下载站点,最著名的是清洗了音乐下载者的神明纳普斯特(Napster)。但更多非法站点采用“地道战术”,比如音乐共享站点卡扎(Kazaa),它的服务器就设在瓦努阿图,一旦有关当局在该国进行追查,网站便转移到另一个国家。在唱片业对势众又狡猾的非法站点一筹莫展之际,“救赎者”苹果从天而降。2001年10月,苹果公司推出了万众瞩目的iPod。这个带“蚕茧”耳机的玩意初现人世的时,被问及它可以干吗,乔布斯答:“音乐,傻瓜。”当时人们并不明其意,直到2003年底真相才大白,苹果推出了iTunes 网上音乐点播商店,它与iPod关系是:只有iPod才可以播放从iTunes下载的音乐。当iTunes 网上音乐商店宣称并不赚钱时,iPod播放机的销量开始猛增,每季比同期增长超过1倍。到今年,已卖出2200万枚,销量超过Mac电脑,成为苹果公司销量最大的品类。这么多iPod里放的是什么?iTunes 网上音乐商店提供的合法音乐,下一首99美分。
先走一步的苹果率先在音乐下载市场中占了主导,iTunes目前储存了四大唱片公司的100多万首歌曲以及600首独立制作歌曲,迄今已有1.5亿次歌曲下载,占英、美两国合法音乐下载总量的70%。同时它还有些竞争对手:以合法面目重出江湖的纳普斯特,下一首歌79便士;沃尔玛, 88美分;RealNetworks,49美分……维珍甚至推出了网络音乐“租用”业务,每月支付7.99美元,就可以无限量收听在线音乐。而手机服务商也打上网络音乐的主意,沃达丰、Orange以及西班牙电信(Telefónica)等移动通信运营商已在欧洲推出了无线音乐商店,并开始研发带音乐播放功能的手机,据说由于手机铃声是个性化宣言,要比下一首单曲贵一些,一首3美元。合法网络音乐市场的“繁荣”对唱片公司意味着什么?
9月22日,在巴黎举行的 “Apple Expo”展会开幕式上,乔布斯怒斥唱片公司的贪婪本性:“由于无需制造、营销、退货等成本,与唱片相比,唱片公司从iTunes上销售的歌曲中获得了更高的利润。他们还要提高下载单曲的价格,表明唱片公司越来越贪婪。” 如同DVD虽影响票房,却并不减少电影公司总收入一样,唱片业通过合法网络下载业务,补偿了在剿而不尽的非法站点那里的损失,甚至还有富余。这正是环球音乐国际的首脑约根·拉尔森对唱片业前途分外自信的来源。在非法网络音乐下载站点层出不穷,法律界定不明的情况下,唱片公司与合法网络音乐下载服务商在小范围内达成平衡,其中关键正是利益。
斯坦福法学教授劳伦斯·莱斯格在《免费文化》一书中说:“如果你能卖瓶装水,那你就什么都能卖。”但问题是,人们愿意为什么掏钱。以开头的故事作比,荡秋千真的需要付钱吗?今年6月,英国一个可怜的父亲因为儿子在网络上下载了1400首歌曲,被法院勒令交出2500英镑。这样骇人的数字让人们不禁怀念起免费时代。但道德说教宣称,非法下载无异盗窃。为网络音乐掏钱是为了促进创新,刺激发明,同时使新作品得到最广泛的传播,这正是知识产权法的基础理论“公共利益平衡原则”。但法律保护网络音乐这种形式,却不保护创作者的思想,这就是为什么唱片公司、网络音乐运营商获利丰厚,而音乐创作者却没有。所谓“盗窃”的非法下载不过分去了一部分唱片公司希望获得的额外利润。开头的Shady因为行为缺乏道德基础而关门大吉,但这只是唱片公司的比喻,在被网络改变的音乐产业中,道德与利益相比,实在脆弱。
夕阳无限好,只是近黄昏
英国学者西蒙·弗里思的《摇滚乐社会学》里面有一部分内容,他把一张唱片的制作成本列了一个清单,一笔一笔非常清楚,甚至包括唱片公司各种公关活动所支出的费用,这个清单无疑是想告诉你:一张唱片卖这么高的价钱是有根有据的,所以,他们可以理直气壮地把这些成本摊在每一个唱片消费者身上。
1993年,当Virgin唱片公司把珍妮·杰克逊从A&M公司买过来的时候,Virgin公司的一位负责人说了这么一句意味深长的话:"我花3000万就把他们的台柱子买到手,何必去收购这家公司呢?"英国有支乐队叫"耶稣·琼斯",他们去美国巡演的时候,面对记者大言不惭地说:"我们的机票是范尼拉·艾斯出的,我们的酒店账单是珍妮·杰克逊结的,我们的吃喝是保罗·麦卡特尼出的钱……"这些艺人都是一家公司的,显然"耶稣·琼斯"这支不赚钱的乐队在花其他艺人给公司挣的钱。唱片公司要养活一堆不挣钱的艺人,相应的唱片制作成本就会高,这笔账消费者从来没留意过。
有人质疑过唱片的定价不合理,但是没有认质疑过唱片销售方式是否合理,因为这是最普通的交易,不存在不合理的问题。
倒退20年,如果有这么一个人,对唱片公司说:我只想听这张唱片中的一首歌,你为什么多给我9首歌,而且收10首歌的钱?这种交易是不公平的。那你一定会认为这个人脑子有问题。因为唱片是复制化加工的结果,不可能按照每个人的意图去加工唱片。这事让我想起了北京出租车和上海出租车的区别,10年前,上海的出租车是1毛钱一蹦字,北京出租车是1块钱一蹦字,当车到目的地时,总有一方亏一点。但是如果把它精确到1毛钱,对双方来说都更趋进合理和公平。虽然你可能觉得上海人特计较,但是它特公平。
同样,人们购买唱片也会想到,仅仅是为了其中的一两首歌,而要花一整张的价钱把唱片买下来,这实际上都消费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可是,如果从唱片业发展的历史来看,这种不公平早就成了行规,除非你不去购买唱片,否则你必须按照行规办事。消费者在这个行规面前永远是处在被动的选择者位置上,别无选择,它就合理。
上个世纪60年代以前,由于唱片载体存在的缺陷,一张唱片最多只能录制两首歌曲,随着载体容量技术的不断改进,一张唱片能容纳的歌曲越来越多,所以就有了后来的长唱片、短唱片和单曲的概念。但是容量问题的解决并不意味音乐质量问题的解决,科学技术的突破不意味人们审美上的认可。一张唱片中能容纳更多歌曲对消费者来说只能说是否划算,但那些歌曲真的是消费者想听的吗?在消费唱片的时代,没有人去想这个问题,因为把一张专辑当成一张唱片的单位去消费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但是现在有了互联网,它首先摧毁的就是"专辑"消费概念,消费者可以自主地选择他喜欢的歌曲,如果在你面前有按1毛钱蹦字和按1块钱蹦字的出租车,你会选择哪个呢?你无论选择哪个,主动权都在自己手里,因为你有对比了。
四大唱片公司状告百度搜索引擎侵权,这是意料之中的事情,且不说百度作为被告的身份是否"合法",单从唱片公司的行动就不难看出他们不过是重复几年前美国唱片业打压P2P侵权的翻版--我的东西只有在我许可的情况下,并且按照我的方式许可你才能用,否则就是侵权。在没有互联网的时代,这个逻辑是行得通的,但是在互联网时代,这个逻辑就有点像第二十二条军规。
拉里·罗森(Larry Rosen)曾经在唱片公司做过老板,后来他看到了网络经济的希望,尝试用各种方式把传统唱片业转换成数字唱片业。但是在美国,他失败了,因为传统唱片业根本就不愿意通过新技术平台创造价值,他们认为,传统的销售模式已经到了没法再完美的地步了。事实上,传统唱片业失去了一次新利益增长的机会。反过来,当他们看到网络经济不断蚕食传统唱片业的利润的时候,便用扼杀手段试图收复失地。在今天,唱片业传统销售/营利模式已经不是惟一,它早已变成夕阳产业,但他们还自认为这是惟一,就算是四大唱片公司打赢这场官司,也只能证明夕阳无限好,只是近黄昏。他们为什么不能改变一下观念,老牛自知夕阳晚,不用扬鞭自奋蹄呢?既然错过了最初,现在仍有挽回的余地。如果再错上加错,唱片公司就真的该夕阳西下了。
退一步讲,就算四大唱片公司打赢与百度的官司,它就真的能解决网络盗版么?显然是不可能的。据悉,IFPI在这几年实施了一个计划,就是监控各个国家网民网上下载音乐,然后在必要的时候诉诸法律。这感觉就像一个家长在监视孩子看《金瓶梅》,家长认为孩子看这本书要出问题的,可是孩子中就是要看《金瓶梅》的,就算抓住一次,人赃俱在,你能阻止他一辈子不看《金瓶梅》么?
问题在于,网络带来的是一种新的消费模式,公众有权利去接受新的消费模式,有消费就会有赢利者,你开始拒绝这种营利方式,也拒绝跟人一起合作,看见别人赢利又不顺眼,这不就是人们常说的霸道么。
网络的出现,实际上逐步消解了过去的传统唱片业的营利点,必然有一部分利润分流到其他领域里,但对整个娱乐行业来说,它的利润是有增无减的。唱片业只是看到了利润的减少,却对消费模式的变化视而不见,一次次坐失良机。唱片公司也许会打赢这场官司,但是在与公众消费方式改变的斗争中,终将是个失败者。唱片业今天必须主动参与,寻找出一种合理的营利模式,才是顺之者昌。
有个故事:一个叫Dim的人开了个游乐场,里面的秋千是主要收入来源,因此他必须保证秋千润滑、干净和安全。另一个叫Shady的在这个游乐场旁边建了一个运动场,免费的。
很快吸引了许多年轻人,抢去了不少生意。Shady向这些孩子兜售性杂志和掺入毒品的糖果,从中牟利。社会舆论对Dim颇有微词,认为他已经是个“有钱人”了,不该从荡秋千中收费。Dim不知道如果不收费该如何维持秋千生意,并支付员工薪水。后来呢,命运惩罚了道德败坏的Shady,他生意破产;而Dim继续靠秋千盈利,生意翻了一番。他的名字也从Dim(傻瓜)改成了Bright(一派光明)。这个故事是环球音乐国际的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约根·拉尔森在《金融时报》上讲的,靠秋千维生的Dim代表唱片公司,做免费买卖的Shady指非法网络音乐下载站点,故事的结局暗示了唱片业在网络时代的信心。“合法网上音乐带来了更多的增长机会,同时,我们还将继续销售大量CD。”拉尔森说。
拉尔森表达信心时是2004年8月,而仅仅三年前,唱片业还在为网络时代的来临备感彷徨。以英国为例,2001年英国唱片业一场勇敢的身世调查显示:英国有500万人喜欢上网检索音乐,但其中大致一半人经由不法手段,即通过所谓的“哥们”文档共享小组散布音乐作品。被调查的15 -24岁人群中,73%的人承认使用过此项服务。唱片业也曾努力围剿这些非法网络音乐下载站点,最著名的是清洗了音乐下载者的神明纳普斯特(Napster)。但更多非法站点采用“地道战术”,比如音乐共享站点卡扎(Kazaa),它的服务器就设在瓦努阿图,一旦有关当局在该国进行追查,网站便转移到另一个国家。在唱片业对势众又狡猾的非法站点一筹莫展之际,“救赎者”苹果从天而降。2001年10月,苹果公司推出了万众瞩目的iPod。这个带“蚕茧”耳机的玩意初现人世的时,被问及它可以干吗,乔布斯答:“音乐,傻瓜。”当时人们并不明其意,直到2003年底真相才大白,苹果推出了iTunes 网上音乐点播商店,它与iPod关系是:只有iPod才可以播放从iTunes下载的音乐。当iTunes 网上音乐商店宣称并不赚钱时,iPod播放机的销量开始猛增,每季比同期增长超过1倍。到今年,已卖出2200万枚,销量超过Mac电脑,成为苹果公司销量最大的品类。这么多iPod里放的是什么?iTunes 网上音乐商店提供的合法音乐,下一首99美分。
先走一步的苹果率先在音乐下载市场中占了主导,iTunes目前储存了四大唱片公司的100多万首歌曲以及600首独立制作歌曲,迄今已有1.5亿次歌曲下载,占英、美两国合法音乐下载总量的70%。同时它还有些竞争对手:以合法面目重出江湖的纳普斯特,下一首歌79便士;沃尔玛, 88美分;RealNetworks,49美分……维珍甚至推出了网络音乐“租用”业务,每月支付7.99美元,就可以无限量收听在线音乐。而手机服务商也打上网络音乐的主意,沃达丰、Orange以及西班牙电信(Telefónica)等移动通信运营商已在欧洲推出了无线音乐商店,并开始研发带音乐播放功能的手机,据说由于手机铃声是个性化宣言,要比下一首单曲贵一些,一首3美元。合法网络音乐市场的“繁荣”对唱片公司意味着什么?
9月22日,在巴黎举行的 “Apple Expo”展会开幕式上,乔布斯怒斥唱片公司的贪婪本性:“由于无需制造、营销、退货等成本,与唱片相比,唱片公司从iTunes上销售的歌曲中获得了更高的利润。他们还要提高下载单曲的价格,表明唱片公司越来越贪婪。” 如同DVD虽影响票房,却并不减少电影公司总收入一样,唱片业通过合法网络下载业务,补偿了在剿而不尽的非法站点那里的损失,甚至还有富余。这正是环球音乐国际的首脑约根·拉尔森对唱片业前途分外自信的来源。在非法网络音乐下载站点层出不穷,法律界定不明的情况下,唱片公司与合法网络音乐下载服务商在小范围内达成平衡,其中关键正是利益。
斯坦福法学教授劳伦斯·莱斯格在《免费文化》一书中说:“如果你能卖瓶装水,那你就什么都能卖。”但问题是,人们愿意为什么掏钱。以开头的故事作比,荡秋千真的需要付钱吗?今年6月,英国一个可怜的父亲因为儿子在网络上下载了1400首歌曲,被法院勒令交出2500英镑。这样骇人的数字让人们不禁怀念起免费时代。但道德说教宣称,非法下载无异盗窃。为网络音乐掏钱是为了促进创新,刺激发明,同时使新作品得到最广泛的传播,这正是知识产权法的基础理论“公共利益平衡原则”。但法律保护网络音乐这种形式,却不保护创作者的思想,这就是为什么唱片公司、网络音乐运营商获利丰厚,而音乐创作者却没有。所谓“盗窃”的非法下载不过分去了一部分唱片公司希望获得的额外利润。开头的Shady因为行为缺乏道德基础而关门大吉,但这只是唱片公司的比喻,在被网络改变的音乐产业中,道德与利益相比,实在脆弱。
夕阳无限好,只是近黄昏
英国学者西蒙·弗里思的《摇滚乐社会学》里面有一部分内容,他把一张唱片的制作成本列了一个清单,一笔一笔非常清楚,甚至包括唱片公司各种公关活动所支出的费用,这个清单无疑是想告诉你:一张唱片卖这么高的价钱是有根有据的,所以,他们可以理直气壮地把这些成本摊在每一个唱片消费者身上。
1993年,当Virgin唱片公司把珍妮·杰克逊从A&M公司买过来的时候,Virgin公司的一位负责人说了这么一句意味深长的话:"我花3000万就把他们的台柱子买到手,何必去收购这家公司呢?"英国有支乐队叫"耶稣·琼斯",他们去美国巡演的时候,面对记者大言不惭地说:"我们的机票是范尼拉·艾斯出的,我们的酒店账单是珍妮·杰克逊结的,我们的吃喝是保罗·麦卡特尼出的钱……"这些艺人都是一家公司的,显然"耶稣·琼斯"这支不赚钱的乐队在花其他艺人给公司挣的钱。唱片公司要养活一堆不挣钱的艺人,相应的唱片制作成本就会高,这笔账消费者从来没留意过。
有人质疑过唱片的定价不合理,但是没有认质疑过唱片销售方式是否合理,因为这是最普通的交易,不存在不合理的问题。
倒退20年,如果有这么一个人,对唱片公司说:我只想听这张唱片中的一首歌,你为什么多给我9首歌,而且收10首歌的钱?这种交易是不公平的。那你一定会认为这个人脑子有问题。因为唱片是复制化加工的结果,不可能按照每个人的意图去加工唱片。这事让我想起了北京出租车和上海出租车的区别,10年前,上海的出租车是1毛钱一蹦字,北京出租车是1块钱一蹦字,当车到目的地时,总有一方亏一点。但是如果把它精确到1毛钱,对双方来说都更趋进合理和公平。虽然你可能觉得上海人特计较,但是它特公平。
同样,人们购买唱片也会想到,仅仅是为了其中的一两首歌,而要花一整张的价钱把唱片买下来,这实际上都消费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可是,如果从唱片业发展的历史来看,这种不公平早就成了行规,除非你不去购买唱片,否则你必须按照行规办事。消费者在这个行规面前永远是处在被动的选择者位置上,别无选择,它就合理。
上个世纪60年代以前,由于唱片载体存在的缺陷,一张唱片最多只能录制两首歌曲,随着载体容量技术的不断改进,一张唱片能容纳的歌曲越来越多,所以就有了后来的长唱片、短唱片和单曲的概念。但是容量问题的解决并不意味音乐质量问题的解决,科学技术的突破不意味人们审美上的认可。一张唱片中能容纳更多歌曲对消费者来说只能说是否划算,但那些歌曲真的是消费者想听的吗?在消费唱片的时代,没有人去想这个问题,因为把一张专辑当成一张唱片的单位去消费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但是现在有了互联网,它首先摧毁的就是"专辑"消费概念,消费者可以自主地选择他喜欢的歌曲,如果在你面前有按1毛钱蹦字和按1块钱蹦字的出租车,你会选择哪个呢?你无论选择哪个,主动权都在自己手里,因为你有对比了。
四大唱片公司状告百度搜索引擎侵权,这是意料之中的事情,且不说百度作为被告的身份是否"合法",单从唱片公司的行动就不难看出他们不过是重复几年前美国唱片业打压P2P侵权的翻版--我的东西只有在我许可的情况下,并且按照我的方式许可你才能用,否则就是侵权。在没有互联网的时代,这个逻辑是行得通的,但是在互联网时代,这个逻辑就有点像第二十二条军规。
拉里·罗森(Larry Rosen)曾经在唱片公司做过老板,后来他看到了网络经济的希望,尝试用各种方式把传统唱片业转换成数字唱片业。但是在美国,他失败了,因为传统唱片业根本就不愿意通过新技术平台创造价值,他们认为,传统的销售模式已经到了没法再完美的地步了。事实上,传统唱片业失去了一次新利益增长的机会。反过来,当他们看到网络经济不断蚕食传统唱片业的利润的时候,便用扼杀手段试图收复失地。在今天,唱片业传统销售/营利模式已经不是惟一,它早已变成夕阳产业,但他们还自认为这是惟一,就算是四大唱片公司打赢这场官司,也只能证明夕阳无限好,只是近黄昏。他们为什么不能改变一下观念,老牛自知夕阳晚,不用扬鞭自奋蹄呢?既然错过了最初,现在仍有挽回的余地。如果再错上加错,唱片公司就真的该夕阳西下了。
退一步讲,就算四大唱片公司打赢与百度的官司,它就真的能解决网络盗版么?显然是不可能的。据悉,IFPI在这几年实施了一个计划,就是监控各个国家网民网上下载音乐,然后在必要的时候诉诸法律。这感觉就像一个家长在监视孩子看《金瓶梅》,家长认为孩子看这本书要出问题的,可是孩子中就是要看《金瓶梅》的,就算抓住一次,人赃俱在,你能阻止他一辈子不看《金瓶梅》么?
问题在于,网络带来的是一种新的消费模式,公众有权利去接受新的消费模式,有消费就会有赢利者,你开始拒绝这种营利方式,也拒绝跟人一起合作,看见别人赢利又不顺眼,这不就是人们常说的霸道么。
网络的出现,实际上逐步消解了过去的传统唱片业的营利点,必然有一部分利润分流到其他领域里,但对整个娱乐行业来说,它的利润是有增无减的。唱片业只是看到了利润的减少,却对消费模式的变化视而不见,一次次坐失良机。唱片公司也许会打赢这场官司,但是在与公众消费方式改变的斗争中,终将是个失败者。唱片业今天必须主动参与,寻找出一种合理的营利模式,才是顺之者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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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相互的,有了互联网之后使我们的知识面更加开阔,知识面开阔了创作音乐也就比较容易一些,另外就是有了互联网还可以下载一些关于音乐处理的软件和音乐创作软件,这样才能使我们创作的音乐更加的阅耳。
我创作音乐的目的是什么呢?我认为就是一种心情和一个故事,当音乐作品创作完之后,就要有一个宣传的渠道,而互联网就是一个最好的宣传媒体,他可以使你的歌在一夜之间就能高达十万 百万或是更高的听众率
我创作音乐的目的是什么呢?我认为就是一种心情和一个故事,当音乐作品创作完之后,就要有一个宣传的渠道,而互联网就是一个最好的宣传媒体,他可以使你的歌在一夜之间就能高达十万 百万或是更高的听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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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很好的话题,音乐是人类慢慢进化所得到一个产物,只是歌手要生活,唱片公司要发展,所以把它变成商品.想想看,当时人类发现了火种,怎么没有人对火收费呢(煤气除外),毕竟火是人们生存必备的因素,没有人想引起公愤的.
其实本来好的音乐应该大家一起分享的,音乐就是做出来给人们听的,没有了听众的音乐可以想象它会变成什么样.是不是以后除了听歌之外,连唱上一小段也要收费呢.
网络没有改变音乐,因为既是是在线下,音乐也是要钱的,音乐也没有改变网络,因为没有了音乐的网络它还是网络(游戏,新闻,电影等)
其实本来好的音乐应该大家一起分享的,音乐就是做出来给人们听的,没有了听众的音乐可以想象它会变成什么样.是不是以后除了听歌之外,连唱上一小段也要收费呢.
网络没有改变音乐,因为既是是在线下,音乐也是要钱的,音乐也没有改变网络,因为没有了音乐的网络它还是网络(游戏,新闻,电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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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是互联网改变音乐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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