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好心人帮我解答下下面这道法律试题????急求..... 20
某纺织品公司为国有企业,因长期管理不善,造成企业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数额较大,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在此情况下,该公司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与2000年12月10日向某市中级人...
某纺织品公司为国有企业,因长期管理不善,造成企业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数额较大,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在此情况下,该公司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与2000年12月10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经审查,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5日受理了该案,于2001年2月4日依法宣告该纺织品公司破产,于2001年2月10日成立破产管理人清理破产企业的财产。破产管理人发现:纺织品公司银行借贷140万元,以破产企业的3辆汽车作为抵押担保,汽车仍由纺织品公司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其中一辆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严重毁损,获得保险公司赔付30万元,同时造成一人重伤,法院判决纺织品公司赔偿10万元。银行对该纺织品公司的贷款期限是4年,年利率是5%,还有2年到期。另查明,纺织品公司还欠职工集资款50万元;应付税款20万元;破产案件诉讼费用5万元;应付破产管理人成员工资4万元。另查明,2000年11月20日,该纺织品公司的总经理王某擅自决定放弃对某商场的货款债权35万元。
(1)对纺织品公司的哪些债权属于破产债权,数额分别是多少?
(2)纺织品公司总经理王某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3)对纺织品公司的债权应当如何清偿? 展开
(1)对纺织品公司的哪些债权属于破产债权,数额分别是多少?
(2)纺织品公司总经理王某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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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于破产债权的是总经理王某擅自决定放弃的35万元。
破产债权的范围: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虽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虽有财产担保,但担保物的价款低于债权额,其未能受偿的债权等。
(2)总经理王某的行为无效。根据破产法: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三条 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未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放弃债权行为的,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等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上述行为并将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清偿顺序:1、银行贷款由抵押财产拍卖优先受偿不足部分划入普通债权;2、破产诉讼费5万和破产管理人成员工资4万;3是税款20万;4其他普通债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一百一十四条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请大家多多补充,尤其是最后一个问题
破产债权的范围: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虽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虽有财产担保,但担保物的价款低于债权额,其未能受偿的债权等。
(2)总经理王某的行为无效。根据破产法: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三条 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未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放弃债权行为的,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等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上述行为并将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清偿顺序:1、银行贷款由抵押财产拍卖优先受偿不足部分划入普通债权;2、破产诉讼费5万和破产管理人成员工资4万;3是税款20万;4其他普通债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一百一十四条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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