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会计分录的问题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原材料,2008年5月1日甲公司发出原材料,成本为80万元,2008年5月10日,支付乙公司加工费10万元,增值税率为17%,另根据税法规定,由乙公司...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原材料,2008年5月1日甲公司发出原材料,成本为80万元, 2008年5月10日,支付乙公司加工费10万元,增值税率为17%,另根据税法规定,由乙公司代收代缴消费税10万元, 2008年5月17日甲公司收回加工物资后,进一步加工A产品,发生加工费10万元,在2008年5月25日将加工后的A商品出售50%,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售价为60万元,款项未收。另外50%由工程部门领用。A产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0%,
要求:
(1)编制甲公司2008年5月1日发出原材料的会计分录
(2)编制甲公司2008年5月10日支付加工费及进项税、消费税的会计分录
(3)编制甲公司2008年5月17日收回加工物资的会计分录
(4)编制甲公司2008年5月25日最终出售A产品的会计分录
(5)编制甲公司将A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的会计分录
(“应交税费”科目写出明细科目,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展开
要求:
(1)编制甲公司2008年5月1日发出原材料的会计分录
(2)编制甲公司2008年5月10日支付加工费及进项税、消费税的会计分录
(3)编制甲公司2008年5月17日收回加工物资的会计分录
(4)编制甲公司2008年5月25日最终出售A产品的会计分录
(5)编制甲公司将A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的会计分录
(“应交税费”科目写出明细科目,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展开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