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列强对中国五次侵略战争,条约及其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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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40-1842年,第一次鸦片战争。《中英南京条约》。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2.1856-1860年,第二次鸦片战争。《北京条约》和《天津条约》。中国半殖民地程度加深。
3.1883年,中法战争。《中法新约》。刺激列强侵略中国野心。
4.1894年,甲午中日战争。《马关条约》,中国半殖民地程度大大加深。
5.1900年,八国联军侵华战争。《辛丑条约》。中国完全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具体条约内容:
《南京条约》(中英)
1842年(道光二十二年)8月29日。
中英《南京条约》共13款,主要内容是:
1、宣布结束战争。两国关系由战争状态,进入和平状态。
2、五口通商。清朝政府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为通商口岸,准许英国派驻领 事,准许英商及其家属自由居住。
3、赔款。清政府向英国赔款2100万元,其中600万银元赔偿被焚鸦片,1200万银元赔偿英国军费,300万银元偿还商人债务。其款分4年交纳清楚, 倘未能按期交足,则酌定每年百元应加利息5银元。
4、割地。清朝政府将香港岛割让给英国。
5、中国征收英商货物进出口关税应由两国协商。
6、废除公行制度,准许英商与华商自由贸易。
《中俄北京条约》
1858年5月
主要内容有:
1.中俄东段边界以黑龙江、乌苏里江为界,黑龙江以北、乌苏里江以东划归俄国;原住这一地区的中国人,仍准留住。
2.中俄两国未经划定之西部疆界,今后应顺山岭的走向、大河的流向以及中国现有常驻卡伦路线而行,即从沙宾达巴哈界牌起,经斋桑湖、特穆尔图淖尔至浩罕一 线为界。
3.俄国在伊犁、塔尔巴哈台、喀什噶尔设领事官;"遇有大小案件,领事官与地方官各办各国之人,不可彼此妄拿、存留、查治。"
4.东北新定边界地区准许两国之人随便贸易,并不纳税;新疆贸易除伊犁和塔尔巴哈台外,增辟喀什噶尔一口;恰克图贸易,俄国商人可由恰克图照旧到京。
《中俄天津条约》
1858年(咸丰八年)6月13日。
主要内容有:
1.向俄国增开上海、宁波、福州、厦门、广州、台湾(台南)、琼州七处通商口岸,俄国兵船可在各口岸停泊;
2.扩大陆路通商,嗣后对俄国陆路通商人数、所带货物与资本,不加限制;
3.俄国得在各通商口岸设领;俄人若与中国人发生纠葛或其他事故,由两国官员"会同办理";俄人在华犯罪,按俄国法律受审;
4.俄国人得在内地传教,中国方面不得禁止;
5.中国今后给予别国的一切政治、贸易及其他特权,"毋庸再议,即与俄国一律办理施行";
6.由两国派员查勘"从前未经定明边界","务将边界清理补入此次和约之内"。
《中美天津条约》
1858年(咸丰八年)6月18日。
主要内容:
(1)清政府倘准 许其他国家公使驻北京,应准美国一律照办;
(2)增开潮州、台湾(台南)为通商口岸(后来开埠时潮州口岸设在汕头);
(3)耶稣教教士得自由 传教;
(4)扩大片面的最惠国待遇,即:清政府给其他国家的特权,“无论关涉船只海面、通商贸易、政事交往等事情”,美国得“一体均沾”;
(5)确定领事裁判权。
《中英天津条约》
1858年(咸丰八年)6月26日.
主要内容:
(1)英国公使得住北京,并在通商各口设领事官;增开牛庄、登州、台湾(台南)、潮州、琼州、汉口、九江、南京、镇江、淡水为通商口岸(后来开埠时,牛庄 口岸设在营口,登州口岸设在烟台,潮州口岸设在汕头);
(2)耶稣教、天主教教士得自由传教;
(3)英国人得住内地游历、通商;
(4)英国商船 可以在长江各口往来;
(5)中英两国派员在上海举行会议,修改关税税则;
(6)中国给英国赔款银四百万两;
(7)确定领事裁判权和片面的最惠 国待遇。
《中法天津条约》
1858年(咸丰八年)6月27日.
主要内容:
(1)法国公使得住北京;
(2)增开琼州、潮州、台湾(台南)、淡水、登州、南京为通商口岸(后来开埠时,登州口岸设在烟台,潮州口岸设在汕头),并在各口设领事官;
(3)天主教教士得入内地自由传教;法国人得往内地游历;
(4)凡中国与各国议定的税则、 关口税、吨税、过关税、出入口货税,法国都可“均沾”;
(5)法国兵船可以在中国各通商口岸停泊;
(6)中国给法国赔款银二百万两。
《中法新约》
1885年6月9日。李鸿章与法国政府代表、驻华公使丁•巴德诺在天津签订。
主要内容是:
①清政府承认法国对越南的保护权,承认法国与越南订立的条约。
②中越陆路交界开放贸易,中国边界内开辟两个通商口岸,“所运货物,进出云南、广西边界应纳各税,照现在通商税则较减”。
③日后中国修筑铁路,“ 应向法国业者之人商办”。
④ 此约签字后6个月内,中法两国派员到中越边界“会同勘定界限”。
⑤法军退出台湾、澎湖。
《马关条约》(中日)
1895年4月17日。中方代表为李鸿章和李经芳、日方代表为伊 藤博文和陆奥宗光。
●清国从朝鲜半岛撤军并承认朝鲜的“自主独立”;清国不再是朝鲜之宗主国;
●清国割让台湾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和辽东半岛给日本;
●清国赔偿日本军费2亿两(二万万两);
●清国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
●允许日本人在清国通商口岸设立领事官和工厂及输入各种机器;
●彼此的最惠国待遇;
●清国不得逮捕为日本军队服务的人员;
●台湾澎湖内清国居民,两年之内任便变卖产业搬出界外,逾期未迁者,将被视为日本臣民;
●条约批准后两个月内,两国派员赴台办理移交手续。
●增辟通商口岸
《辛丑条约》(英、美、日、俄、法、德、意、奥、比利时、西班牙和荷兰)
1901年(光绪二十七年)9月7日。
共12款,另有19个附件,主要内容有:
1.赔款。中国赔款白银4.5亿两,分39年还清,年息4厘,本息共 计9.8亿两,以海关税、常关税和盐税作担保。
2.划定使馆区。将北京东交民巷划定为使馆区,成为“国中之国”。在区内中国人不得居住,各国可派兵驻守。
3.拆炮台、驻军队。拆除大沽及有碍北京至海通道的所有炮台,帝国主义列强可在自山海关至北京沿铁路的12个地方驻扎军队。
4.胁迫清政府承诺镇压反帝斗争。永远禁止中国人民成立或加入任何“与诸国仇敌”的组织,违者处死。各省官员必须保证外国人的安全,否则立予革职,永不叙 用。凡发生反帝斗争的地方,停止文武各等考试5年。
5.对德、日“谢罪”。清政府分派亲王、大臣赴德、日两国表示“惋惜之意”,在德国公使克林德被杀之处建立牌坊。
6.惩治附合过义和团的官员。从中央到地方被监禁、流放、处死的官员共百多人。
7.设立外务部。将总理衙门改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首,成为清政府与列强交涉的专门机构。
2.1856-1860年,第二次鸦片战争。《北京条约》和《天津条约》。中国半殖民地程度加深。
3.1883年,中法战争。《中法新约》。刺激列强侵略中国野心。
4.1894年,甲午中日战争。《马关条约》,中国半殖民地程度大大加深。
5.1900年,八国联军侵华战争。《辛丑条约》。中国完全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具体条约内容:
《南京条约》(中英)
1842年(道光二十二年)8月29日。
中英《南京条约》共13款,主要内容是:
1、宣布结束战争。两国关系由战争状态,进入和平状态。
2、五口通商。清朝政府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为通商口岸,准许英国派驻领 事,准许英商及其家属自由居住。
3、赔款。清政府向英国赔款2100万元,其中600万银元赔偿被焚鸦片,1200万银元赔偿英国军费,300万银元偿还商人债务。其款分4年交纳清楚, 倘未能按期交足,则酌定每年百元应加利息5银元。
4、割地。清朝政府将香港岛割让给英国。
5、中国征收英商货物进出口关税应由两国协商。
6、废除公行制度,准许英商与华商自由贸易。
《中俄北京条约》
1858年5月
主要内容有:
1.中俄东段边界以黑龙江、乌苏里江为界,黑龙江以北、乌苏里江以东划归俄国;原住这一地区的中国人,仍准留住。
2.中俄两国未经划定之西部疆界,今后应顺山岭的走向、大河的流向以及中国现有常驻卡伦路线而行,即从沙宾达巴哈界牌起,经斋桑湖、特穆尔图淖尔至浩罕一 线为界。
3.俄国在伊犁、塔尔巴哈台、喀什噶尔设领事官;"遇有大小案件,领事官与地方官各办各国之人,不可彼此妄拿、存留、查治。"
4.东北新定边界地区准许两国之人随便贸易,并不纳税;新疆贸易除伊犁和塔尔巴哈台外,增辟喀什噶尔一口;恰克图贸易,俄国商人可由恰克图照旧到京。
《中俄天津条约》
1858年(咸丰八年)6月13日。
主要内容有:
1.向俄国增开上海、宁波、福州、厦门、广州、台湾(台南)、琼州七处通商口岸,俄国兵船可在各口岸停泊;
2.扩大陆路通商,嗣后对俄国陆路通商人数、所带货物与资本,不加限制;
3.俄国得在各通商口岸设领;俄人若与中国人发生纠葛或其他事故,由两国官员"会同办理";俄人在华犯罪,按俄国法律受审;
4.俄国人得在内地传教,中国方面不得禁止;
5.中国今后给予别国的一切政治、贸易及其他特权,"毋庸再议,即与俄国一律办理施行";
6.由两国派员查勘"从前未经定明边界","务将边界清理补入此次和约之内"。
《中美天津条约》
1858年(咸丰八年)6月18日。
主要内容:
(1)清政府倘准 许其他国家公使驻北京,应准美国一律照办;
(2)增开潮州、台湾(台南)为通商口岸(后来开埠时潮州口岸设在汕头);
(3)耶稣教教士得自由 传教;
(4)扩大片面的最惠国待遇,即:清政府给其他国家的特权,“无论关涉船只海面、通商贸易、政事交往等事情”,美国得“一体均沾”;
(5)确定领事裁判权。
《中英天津条约》
1858年(咸丰八年)6月26日.
主要内容:
(1)英国公使得住北京,并在通商各口设领事官;增开牛庄、登州、台湾(台南)、潮州、琼州、汉口、九江、南京、镇江、淡水为通商口岸(后来开埠时,牛庄 口岸设在营口,登州口岸设在烟台,潮州口岸设在汕头);
(2)耶稣教、天主教教士得自由传教;
(3)英国人得住内地游历、通商;
(4)英国商船 可以在长江各口往来;
(5)中英两国派员在上海举行会议,修改关税税则;
(6)中国给英国赔款银四百万两;
(7)确定领事裁判权和片面的最惠 国待遇。
《中法天津条约》
1858年(咸丰八年)6月27日.
主要内容:
(1)法国公使得住北京;
(2)增开琼州、潮州、台湾(台南)、淡水、登州、南京为通商口岸(后来开埠时,登州口岸设在烟台,潮州口岸设在汕头),并在各口设领事官;
(3)天主教教士得入内地自由传教;法国人得往内地游历;
(4)凡中国与各国议定的税则、 关口税、吨税、过关税、出入口货税,法国都可“均沾”;
(5)法国兵船可以在中国各通商口岸停泊;
(6)中国给法国赔款银二百万两。
《中法新约》
1885年6月9日。李鸿章与法国政府代表、驻华公使丁•巴德诺在天津签订。
主要内容是:
①清政府承认法国对越南的保护权,承认法国与越南订立的条约。
②中越陆路交界开放贸易,中国边界内开辟两个通商口岸,“所运货物,进出云南、广西边界应纳各税,照现在通商税则较减”。
③日后中国修筑铁路,“ 应向法国业者之人商办”。
④ 此约签字后6个月内,中法两国派员到中越边界“会同勘定界限”。
⑤法军退出台湾、澎湖。
《马关条约》(中日)
1895年4月17日。中方代表为李鸿章和李经芳、日方代表为伊 藤博文和陆奥宗光。
●清国从朝鲜半岛撤军并承认朝鲜的“自主独立”;清国不再是朝鲜之宗主国;
●清国割让台湾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和辽东半岛给日本;
●清国赔偿日本军费2亿两(二万万两);
●清国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
●允许日本人在清国通商口岸设立领事官和工厂及输入各种机器;
●彼此的最惠国待遇;
●清国不得逮捕为日本军队服务的人员;
●台湾澎湖内清国居民,两年之内任便变卖产业搬出界外,逾期未迁者,将被视为日本臣民;
●条约批准后两个月内,两国派员赴台办理移交手续。
●增辟通商口岸
《辛丑条约》(英、美、日、俄、法、德、意、奥、比利时、西班牙和荷兰)
1901年(光绪二十七年)9月7日。
共12款,另有19个附件,主要内容有:
1.赔款。中国赔款白银4.5亿两,分39年还清,年息4厘,本息共 计9.8亿两,以海关税、常关税和盐税作担保。
2.划定使馆区。将北京东交民巷划定为使馆区,成为“国中之国”。在区内中国人不得居住,各国可派兵驻守。
3.拆炮台、驻军队。拆除大沽及有碍北京至海通道的所有炮台,帝国主义列强可在自山海关至北京沿铁路的12个地方驻扎军队。
4.胁迫清政府承诺镇压反帝斗争。永远禁止中国人民成立或加入任何“与诸国仇敌”的组织,违者处死。各省官员必须保证外国人的安全,否则立予革职,永不叙 用。凡发生反帝斗争的地方,停止文武各等考试5年。
5.对德、日“谢罪”。清政府分派亲王、大臣赴德、日两国表示“惋惜之意”,在德国公使克林德被杀之处建立牌坊。
6.惩治附合过义和团的官员。从中央到地方被监禁、流放、处死的官员共百多人。
7.设立外务部。将总理衙门改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首,成为清政府与列强交涉的专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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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次鸦片战争:1840年6月~1842年8月,签订了《南京条约》。
2、第二次鸦片战争:1856年10月~1860年10月,签订了《天津条约》和《北京条约》。
3、中日甲午战争:1894年7月末~1895年4月,签订了《马关条约》。
4、八国联军侵华战争:1900——1901年,签订了《辛丑条约》。
1、中国今后给予别国的一切政治,主要内容是:宣布结束战争,美国得“一体均沾”、淡水为通商口岸(后来开埠时、日方代表为伊 藤博文和陆奥宗光。将北京东交民巷划定为使馆区,另有19个附件,在德国公使克林德被杀之处建立牌坊,潮州口岸设在汕头)、澎湖。
2、《中俄天津条约》1858年(咸丰八年)6月13日、苏州、大臣赴德.凡发生反帝斗争的地方、厦门.两国关系由战争状态;巴德诺在天津签订。
3、澎湖列岛和辽东半岛给日本,中法两国派员到中越边界“会同勘定界限”。
4、《中法新约》1885年6月9日。《马关条约》、杭州为商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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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40-1842年,第一次鸦片战争。《中英南京条约》。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2.1856-1860年,第二次鸦片战争。《北京条约》和《天津条约》。中国半殖民地程度加深。
3.1883年,中法战争。《中法新约》。刺激列强侵略中国野心。
4.1894年,甲午中日战争。《马关条约》,中国半殖民地程度大大加深。
5.1900年,八国联军侵华战争。《辛丑条约》。中国完全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具体条约内容:
《南京条约》(中英)
1842年(道光二十二年)8月29日。
中英《南京条约》共13款,主要内容是:
1、宣布结束战争。两国关系由战争状态,进入和平状态。
2、五口通商。清朝政府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为通商口岸,准许英国派驻领 事,准许英商及其家属自由居住。
3、赔款。清政府向英国赔款2100万元,其中600万银元赔偿被焚鸦片,1200万银元赔偿英国军费,300万银元偿还商人债务。其款分4年交纳清楚, 倘未能按期交足,则酌定每年百元应加利息5银元。
4、割地。清朝政府将香港岛割让给英国。
5、中国征收英商货物进出口关税应由两国协商。
6、废除公行制度,准许英商与华商自由贸易。
《中俄北京条约》
1858年5月
主要内容有:
1.中俄东段边界以黑龙江、乌苏里江为界,黑龙江以北、乌苏里江以东划归俄国;原住这一地区的中国人,仍准留住。
2.中俄两国未经划定之西部疆界,今后应顺山岭的走向、大河的流向以及中国现有常驻卡伦路线而行,即从沙宾达巴哈界牌起,经斋桑湖、特穆尔图淖尔至浩罕一 线为界。
3.俄国在伊犁、塔尔巴哈台、喀什噶尔设领事官;"遇有大小案件,领事官与地方官各办各国之人,不可彼此妄拿、存留、查治。"
4.东北新定边界地区准许两国之人随便贸易,并不纳税;新疆贸易除伊犁和塔尔巴哈台外,增辟喀什噶尔一口;恰克图贸易,俄国商人可由恰克图照旧到京。
《中俄天津条约》
1858年(咸丰八年)6月13日。
主要内容有:
1.向俄国增开上海、宁波、福州、厦门、广州、台湾(台南)、琼州七处通商口岸,俄国兵船可在各口岸停泊;
2.扩大陆路通商,嗣后对俄国陆路通商人数、所带货物与资本,不加限制;
3.俄国得在各通商口岸设领;俄人若与中国人发生纠葛或其他事故,由两国官员"会同办理";俄人在华犯罪,按俄国法律受审;
4.俄国人得在内地传教,中国方面不得禁止;
5.中国今后给予别国的一切政治、贸易及其他特权,"毋庸再议,即与俄国一律办理施行";
6.由两国派员查勘"从前未经定明边界","务将边界清理补入此次和约之内"。
《中美天津条约》
1858年(咸丰八年)6月18日。
主要内容:
(1)清政府倘准 许其他国家公使驻北京,应准美国一律照办;
(2)增开潮州、台湾(台南)为通商口岸(后来开埠时潮州口岸设在汕头);
(3)耶稣教教士得自由 传教;
(4)扩大片面的最惠国待遇,即:清政府给其他国家的特权,“无论关涉船只海面、通商贸易、政事交往等事情”,美国得“一体均沾”;
(5)确定领事裁判权。
《中英天津条约》
1858年(咸丰八年)6月26日.
主要内容:
(1)英国公使得住北京,并在通商各口设领事官;增开牛庄、登州、台湾(台南)、潮州、琼州、汉口、九江、南京、镇江、淡水为通商口岸(后来开埠时,牛庄 口岸设在营口,登州口岸设在烟台,潮州口岸设在汕头);
(2)耶稣教、天主教教士得自由传教;
(3)英国人得住内地游历、通商;
(4)英国商船 可以在长江各口往来;
(5)中英两国派员在上海举行会议,修改关税税则;
(6)中国给英国赔款银四百万两;
(7)确定领事裁判权和片面的最惠 国待遇。
《中法天津条约》
1858年(咸丰八年)6月27日.
主要内容:
(1)法国公使得住北京;
(2)增开琼州、潮州、台湾(台南)、淡水、登州、南京为通商口岸(后来开埠时,登州口岸设在烟台,潮州口岸设在汕头),并在各口设领事官;
(3)天主教教士得入内地自由传教;法国人得往内地游历;
(4)凡中国与各国议定的税则、 关口税、吨税、过关税、出入口货税,法国都可“均沾”;
(5)法国兵船可以在中国各通商口岸停泊;
(6)中国给法国赔款银二百万两。
《中法新约》
1885年6月9日。李鸿章与法国政府代表、驻华公使丁•巴德诺在天津签订。
主要内容是:
①清政府承认法国对越南的保护权,承认法国与越南订立的条约。
②中越陆路交界开放贸易,中国边界内开辟两个通商口岸,“所运货物,进出云南、广西边界应纳各税,照现在通商税则较减”。
③日后中国修筑铁路,“ 应向法国业者之人商办”。
④ 此约签字后6个月内,中法两国派员到中越边界“会同勘定界限”。
⑤法军退出台湾、澎湖。
《马关条约》(中日)
1895年4月17日。中方代表为李鸿章和李经芳、日方代表为伊 藤博文和陆奥宗光。
●清国从朝鲜半岛撤军并承认朝鲜的“自主独立”;清国不再是朝鲜之宗主国;
●清国割让台湾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和辽东半岛给日本;
●清国赔偿日本军费2亿两(二万万两);
●清国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
●允许日本人在清国通商口岸设立领事官和工厂及输入各种机器;
●彼此的最惠国待遇;
●清国不得逮捕为日本军队服务的人员;
●台湾澎湖内清国居民,两年之内任便变卖产业搬出界外,逾期未迁者,将被视为日本臣民;
●条约批准后两个月内,两国派员赴台办理移交手续。
●增辟通商口岸
《辛丑条约》(英、美、日、俄、法、德、意、奥、比利时、西班牙和荷兰)
1901年(光绪二十七年)9月7日。
共12款,另有19个附件,主要内容有:
1.赔款。中国赔款白银4.5亿两,分39年还清,年息4厘,本息共 计9.8亿两,以海关税、常关税和盐税作担保。
2.划定使馆区。将北京东交民巷划定为使馆区,成为“国中之国”。在区内中国人不得居住,各国可派兵驻守。
3.拆炮台、驻军队。拆除大沽及有碍北京至海通道的所有炮台,帝国主义列强可在自山海关至北京沿铁路的12个地方驻扎军队。
4.胁迫清政府承诺镇压反帝斗争。永远禁止中国人民成立或加入任何“与诸国仇敌”的组织,违者处死。各省官员必须保证外国人的安全,否则立予革职,永不叙 用。凡发生反帝斗争的地方,停止文武各等考试5年。
5.对德、日“谢罪”。清政府分派亲王、大臣赴德、日两国表示“惋惜之意”,在德国公使克林德被杀之处建立牌坊。
6.惩治附合过义和团的官员。从中央到地方被监禁、流放、处死的官员共百多人。
7.设立外务部。将总理衙门改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首,成为清政府与列强交涉的专门机构。
2.1856-1860年,第二次鸦片战争。《北京条约》和《天津条约》。中国半殖民地程度加深。
3.1883年,中法战争。《中法新约》。刺激列强侵略中国野心。
4.1894年,甲午中日战争。《马关条约》,中国半殖民地程度大大加深。
5.1900年,八国联军侵华战争。《辛丑条约》。中国完全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具体条约内容:
《南京条约》(中英)
1842年(道光二十二年)8月29日。
中英《南京条约》共13款,主要内容是:
1、宣布结束战争。两国关系由战争状态,进入和平状态。
2、五口通商。清朝政府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为通商口岸,准许英国派驻领 事,准许英商及其家属自由居住。
3、赔款。清政府向英国赔款2100万元,其中600万银元赔偿被焚鸦片,1200万银元赔偿英国军费,300万银元偿还商人债务。其款分4年交纳清楚, 倘未能按期交足,则酌定每年百元应加利息5银元。
4、割地。清朝政府将香港岛割让给英国。
5、中国征收英商货物进出口关税应由两国协商。
6、废除公行制度,准许英商与华商自由贸易。
《中俄北京条约》
1858年5月
主要内容有:
1.中俄东段边界以黑龙江、乌苏里江为界,黑龙江以北、乌苏里江以东划归俄国;原住这一地区的中国人,仍准留住。
2.中俄两国未经划定之西部疆界,今后应顺山岭的走向、大河的流向以及中国现有常驻卡伦路线而行,即从沙宾达巴哈界牌起,经斋桑湖、特穆尔图淖尔至浩罕一 线为界。
3.俄国在伊犁、塔尔巴哈台、喀什噶尔设领事官;"遇有大小案件,领事官与地方官各办各国之人,不可彼此妄拿、存留、查治。"
4.东北新定边界地区准许两国之人随便贸易,并不纳税;新疆贸易除伊犁和塔尔巴哈台外,增辟喀什噶尔一口;恰克图贸易,俄国商人可由恰克图照旧到京。
《中俄天津条约》
1858年(咸丰八年)6月13日。
主要内容有:
1.向俄国增开上海、宁波、福州、厦门、广州、台湾(台南)、琼州七处通商口岸,俄国兵船可在各口岸停泊;
2.扩大陆路通商,嗣后对俄国陆路通商人数、所带货物与资本,不加限制;
3.俄国得在各通商口岸设领;俄人若与中国人发生纠葛或其他事故,由两国官员"会同办理";俄人在华犯罪,按俄国法律受审;
4.俄国人得在内地传教,中国方面不得禁止;
5.中国今后给予别国的一切政治、贸易及其他特权,"毋庸再议,即与俄国一律办理施行";
6.由两国派员查勘"从前未经定明边界","务将边界清理补入此次和约之内"。
《中美天津条约》
1858年(咸丰八年)6月18日。
主要内容:
(1)清政府倘准 许其他国家公使驻北京,应准美国一律照办;
(2)增开潮州、台湾(台南)为通商口岸(后来开埠时潮州口岸设在汕头);
(3)耶稣教教士得自由 传教;
(4)扩大片面的最惠国待遇,即:清政府给其他国家的特权,“无论关涉船只海面、通商贸易、政事交往等事情”,美国得“一体均沾”;
(5)确定领事裁判权。
《中英天津条约》
1858年(咸丰八年)6月26日.
主要内容:
(1)英国公使得住北京,并在通商各口设领事官;增开牛庄、登州、台湾(台南)、潮州、琼州、汉口、九江、南京、镇江、淡水为通商口岸(后来开埠时,牛庄 口岸设在营口,登州口岸设在烟台,潮州口岸设在汕头);
(2)耶稣教、天主教教士得自由传教;
(3)英国人得住内地游历、通商;
(4)英国商船 可以在长江各口往来;
(5)中英两国派员在上海举行会议,修改关税税则;
(6)中国给英国赔款银四百万两;
(7)确定领事裁判权和片面的最惠 国待遇。
《中法天津条约》
1858年(咸丰八年)6月27日.
主要内容:
(1)法国公使得住北京;
(2)增开琼州、潮州、台湾(台南)、淡水、登州、南京为通商口岸(后来开埠时,登州口岸设在烟台,潮州口岸设在汕头),并在各口设领事官;
(3)天主教教士得入内地自由传教;法国人得往内地游历;
(4)凡中国与各国议定的税则、 关口税、吨税、过关税、出入口货税,法国都可“均沾”;
(5)法国兵船可以在中国各通商口岸停泊;
(6)中国给法国赔款银二百万两。
《中法新约》
1885年6月9日。李鸿章与法国政府代表、驻华公使丁•巴德诺在天津签订。
主要内容是:
①清政府承认法国对越南的保护权,承认法国与越南订立的条约。
②中越陆路交界开放贸易,中国边界内开辟两个通商口岸,“所运货物,进出云南、广西边界应纳各税,照现在通商税则较减”。
③日后中国修筑铁路,“ 应向法国业者之人商办”。
④ 此约签字后6个月内,中法两国派员到中越边界“会同勘定界限”。
⑤法军退出台湾、澎湖。
《马关条约》(中日)
1895年4月17日。中方代表为李鸿章和李经芳、日方代表为伊 藤博文和陆奥宗光。
●清国从朝鲜半岛撤军并承认朝鲜的“自主独立”;清国不再是朝鲜之宗主国;
●清国割让台湾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和辽东半岛给日本;
●清国赔偿日本军费2亿两(二万万两);
●清国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
●允许日本人在清国通商口岸设立领事官和工厂及输入各种机器;
●彼此的最惠国待遇;
●清国不得逮捕为日本军队服务的人员;
●台湾澎湖内清国居民,两年之内任便变卖产业搬出界外,逾期未迁者,将被视为日本臣民;
●条约批准后两个月内,两国派员赴台办理移交手续。
●增辟通商口岸
《辛丑条约》(英、美、日、俄、法、德、意、奥、比利时、西班牙和荷兰)
1901年(光绪二十七年)9月7日。
共12款,另有19个附件,主要内容有:
1.赔款。中国赔款白银4.5亿两,分39年还清,年息4厘,本息共 计9.8亿两,以海关税、常关税和盐税作担保。
2.划定使馆区。将北京东交民巷划定为使馆区,成为“国中之国”。在区内中国人不得居住,各国可派兵驻守。
3.拆炮台、驻军队。拆除大沽及有碍北京至海通道的所有炮台,帝国主义列强可在自山海关至北京沿铁路的12个地方驻扎军队。
4.胁迫清政府承诺镇压反帝斗争。永远禁止中国人民成立或加入任何“与诸国仇敌”的组织,违者处死。各省官员必须保证外国人的安全,否则立予革职,永不叙 用。凡发生反帝斗争的地方,停止文武各等考试5年。
5.对德、日“谢罪”。清政府分派亲王、大臣赴德、日两国表示“惋惜之意”,在德国公使克林德被杀之处建立牌坊。
6.惩治附合过义和团的官员。从中央到地方被监禁、流放、处死的官员共百多人。
7.设立外务部。将总理衙门改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首,成为清政府与列强交涉的专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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