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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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人民代表大会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发展而来的(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会议制度)。195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它同时行使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的职权。1958年农村普遍建立人民公社,取消了乡人民代表大会和乡人民委员会。人民公社既是乡级政权组织,又是集体经济组织,即“政社合一”。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陷于瘫痪。1967年地方各级(包括省、市、县、人民公社)都建立了革命委员会,作为地方各级的政权机构。

1975年宪法虽然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但实际上并未召开过人民代表大会。1978年宪法再次确认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将革命委员会规定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并重新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将革命委员会改为人民政府,规定县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作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1979年开始试点,1980年全国普遍开展的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以及相继召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使中断了十余年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以恢复和发展。1982年宪法的颁布和1982、1986年两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扩大了地方权力机关的职权。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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