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关于产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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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劳动法产假分为:1、产假:98天 15天(难产) 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2、产前检查: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怀孕12周内的初步检查),应视为劳动时间。(部分企业将孕妇产前检查时间计入病假、缺勤等,侵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3、产前休息:怀孕7个月以上,每天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4、哺乳时间:婴儿每天两次,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法律客观: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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