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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下,就是我们村上有个老人去逝,我们村上的另一个人去送信告诉她的亲戚去啦!在途中出了车祸,抢救后失去了劳动能力,请问去逝的那家对失去能力的那人应该负责任吗?应该负怎样... 我想问下,就是我们村上有个老人去逝,我们村上的另一个人去送信告诉她的亲戚去啦!在途中出了车祸,抢救后失去了劳动能力,请问去逝的那家对失去能力的那人应该负责任吗?应该负怎样的责任?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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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知尘
2009-03-24 · TA获得超过719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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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承担什么责任,要根据细节来定性(比如:去世的一方请求对方去的,那么这就是合同法上所说的委托合同关系了。)
2.当然,如果送信的人,是自愿去的,而且事先去世的一方并不知道,那么就不承担责任(但将事实调查清楚,确实是去送信的,根据善良风俗,去世的一方根据自愿,可以给对方以抚慰金。)
【仅属个人意见,给你作以参考】
百度网友1e4d907
2009-03-22 · TA获得超过3359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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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负责任,因为送信这个事情不算雇佣关系,只能是道义上的一种互相帮助

但是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上考虑,那家人可以从道义上给予一定的慰问,但是不是法律上必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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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世渺
2009-03-22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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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属于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当事人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的特征为:管理人要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必须要有为维护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的意思;必须是没有法律的义务,即既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又没有合同规定的义务。
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受到的损害。管理人在为本人管理事务时,受到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可以向本人请求赔偿。管理人的损害与管理事务之间必须有相当的因果关系。例如管理人为他人救火而受伤,住院治疗花费的医疗费,本人应为其进行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死亡时,本人应承担丧葬费用和法定抚养费用,管理人的继承人可以向本人请求。本人的赔偿范围应为管理人的直接损害,不应为管理人的管理报酬。除非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属于管理人的职业范畴,管理人可以向本人请求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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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让持B7305
2009-03-22 · TA获得超过265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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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问去逝的那家对失去能力的那人应该负责任吗?如果是义务帮工,老人去世那家没有明确拒绝帮工的话,老人的那家人就应该承担责任。应该负怎样的责任?
2、应该负怎样的责任?
承担替代责任,老人那家承担责任的前提是造成车祸的肇事司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注意,是适当补偿,不是全部补偿。

参考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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