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三、银行不垫款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三、银行不垫款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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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有: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产生支付结算行为时,结算当事人必须依照双方约定依法承担义务和履行权利,严格遵守信用,履行付款义务,特别是应当按照约定的付款金额和付款日期进行支付。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这一原则主要在于维护存款人对存款资金的所有权,保证其对资金支配的自主权。
3.银行不垫款原则
即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的款项划拨,不承担垫付任何款项的责任。这一原则主要在于划清银行资金与存款人资金的界限,保护银行资金的所有权和安全,有利于促使单位和个人直接对自己的债权债务负责。
本条内容来源于:中国法律出版社《法律生活常识全知道系列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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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推荐于2017-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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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其具有法律的效应,是一种法律行为。支付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票据中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照相关法律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是单位、个人和银行在进行支付结算活动时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共有三项基本原则如下: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原则。
(3)银行不垫款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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