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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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城镇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二、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的,依据国家有关法
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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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州鹏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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