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报废车辆如何作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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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6号)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属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取消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并明确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也适用本通知。也就是说,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销售拆解的废金属及拆解的报废汽车回用件,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这样,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为获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会要求汽车报废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处置报废汽车的单位应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因此,报废汽车的单位如果是一般纳税人企业,则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不是一般纳税人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税务部门代开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等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处置报废汽车作为临时取得收入,不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只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因此,也就是说,不是所有单位的报废车辆都能向回收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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