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信用制度的特征不包括?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信用制度的特征不包括以政府为主导。
拓展资料如下:
社会信用制度是继血缘制度、道德结构和法律制度后的第四制度。这四项制度共同对社会之中的个人和群体实施奖惩,使整个社会运行在准确的轨道之上。
信用制度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建立起来的。其实质是为守信者提供更多资源,为失信者设置相应障碍。守信人经商做事一路绿灯相对情况而言,失信人选择较难,路更狭窄。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就是要使守信成为全台社会的习惯,使经济更加兴盛。惩罚失信人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
制度信用是社会信用,包括道德信用和法律信用两种基本上类型或形式。社会信用体系是由这两种基本上信用构成的有机体系。
因此,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之中,必须在加强法制建设的同时加强道德建设,这种认识将进一步推动信用理论建设,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十分关键的现实意义。
信用制度是指关于信用及信用关系的“制度安排”,是对信用行为及关系的规范和保证,即约束人们信用活动和关系的行为规则。
这种制度安排既包括正式的,又包括非正式的。前者如有关信用的法律(如契约法)、信用管理制度等,后者如信用观念、信用习惯等。
其中信用管理制度是国家为确保信用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如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保证等信用活动中的工具采纳、机构设置、法律责任、监督管理等。
狭义上指国家管理信用活动的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广义指由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信用形式、信用工具及其流通方式、信用机构和信用管理体制有机结合的统一体。在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信用诸要素有不同的结合方式,从而形成不同的信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