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法律问题
我有个朋友有四个孩子最小的两年前刚出生就被别人付3万5的营养费后抱走了钱至今分文没动现在他找到了那个孩子的下落如果通过法律途径怎么才能要回他自己的孩子...
我有个朋友 有四个孩子 最小的两年前刚出生就被别人付3万5的营养费后抱走了 钱至今分文没动 现在他找到了那个孩子的下落 如果通过法律途径怎么才能要回他自己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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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收养养关系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依据您现有的陈述,本案中,收养关系的当事人不适格,即不符合收养人、送养人的必备条件;收养关系成立的要件并未具备,即未进行行政登记、未进行收养公正以及不属于事实收养问题。故收养关系未发生法律效力。
被送养孩子的父母可以提起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收养关系无效。确认亲生父母与孩子之间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然有效。
以下是相关的收养条件:
父母作为送养人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A.一般条件:
1.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1)年龄未满14周岁;(2)得不到生父母的扶养【根据《收养法》的规定】
2.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1)年满30周岁;(2)无子女;(3)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3.送养人的条件:
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条件:第一,生父母有特殊困难,双方均无力抚养子女。第二,生父母送养子女,需双方共同送养。第三,在生父母一方死亡后,如果生存一方父母要将未成年子女送养的,死亡一方的父母,即被送养人的(外)祖父母由优先抚养的权利。
4.须各方当事人达成收养合意。第一,收养人和送养人须双方自愿,并在此基础上达成收养协议。第二,被收养人是年满10周岁的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则已有相当的判断能力,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第三,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征得其配偶的同意,由配偶双方共同作为收养人。第四,生父母离婚以后,一方要求送养子女的,同样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A.2成立的程序
1.行政登记程序。《收养法》第15条第1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参见《收养登记办法》】
2.收养协议与收养公正。《收养法》第15条第3款、第4款之规定。收养协议和收养公正都不是必经程序。是否订立收养协议和办理收养公正不影响收养的效力。
3.事实收养问题。《收养法》199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在此之前,领养的,应当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认定。根据司法解释,该收养关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认定为事实扶养关系:第一,双方存在抚养、赡养和扶助的客观事实,形成了事实扶养关系;第二,双方对外公开以父母子女相称,亲戚朋也认为他们是杨父母子女关系;第三,被领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实际上已经消除。《收养法》施行后,公民未履行法定程序而领养他人子女的,按现行《收养法》的规定,一律不再承认其为事实收养,不赋予收养的效力。
合法的收养养关系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依据您现有的陈述,本案中,收养关系的当事人不适格,即不符合收养人、送养人的必备条件;收养关系成立的要件并未具备,即未进行行政登记、未进行收养公正以及不属于事实收养问题。故收养关系未发生法律效力。
被送养孩子的父母可以提起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收养关系无效。确认亲生父母与孩子之间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然有效。
以下是相关的收养条件:
父母作为送养人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A.一般条件:
1.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1)年龄未满14周岁;(2)得不到生父母的扶养【根据《收养法》的规定】
2.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1)年满30周岁;(2)无子女;(3)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3.送养人的条件:
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条件:第一,生父母有特殊困难,双方均无力抚养子女。第二,生父母送养子女,需双方共同送养。第三,在生父母一方死亡后,如果生存一方父母要将未成年子女送养的,死亡一方的父母,即被送养人的(外)祖父母由优先抚养的权利。
4.须各方当事人达成收养合意。第一,收养人和送养人须双方自愿,并在此基础上达成收养协议。第二,被收养人是年满10周岁的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则已有相当的判断能力,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第三,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征得其配偶的同意,由配偶双方共同作为收养人。第四,生父母离婚以后,一方要求送养子女的,同样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A.2成立的程序
1.行政登记程序。《收养法》第15条第1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参见《收养登记办法》】
2.收养协议与收养公正。《收养法》第15条第3款、第4款之规定。收养协议和收养公正都不是必经程序。是否订立收养协议和办理收养公正不影响收养的效力。
3.事实收养问题。《收养法》199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在此之前,领养的,应当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认定。根据司法解释,该收养关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认定为事实扶养关系:第一,双方存在抚养、赡养和扶助的客观事实,形成了事实扶养关系;第二,双方对外公开以父母子女相称,亲戚朋也认为他们是杨父母子女关系;第三,被领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实际上已经消除。《收养法》施行后,公民未履行法定程序而领养他人子女的,按现行《收养法》的规定,一律不再承认其为事实收养,不赋予收养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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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的问题令我十分沉重,说实话 我根本不在乎那这个答案的分数了!
首先 你那个朋友可以说是道德沦丧,所谓虎毒不食子,你养不起为什么还要生这么多呢?愚昧啊!你们这么弄,就没想过对孩子,对自己,对自己的家,甚至对自己的国家和社会造成多大的危害吗!我真无法理解!为什么都到21世纪了,你们的思想还那么腐朽,那么的堕落!
再说法律,你朋友当初如果是为了牟利而出卖子女,那么这个性质几乎就是拐卖儿童罪,不要以为卖亲生儿女就不算拐卖儿童了!如果公安机关不顾及社会效果,是可以立案侦查的!
再次说,往小的说,领养是要到民政局办手续的,没有任何手续,领养关系是很难成立的,所以两年后,亲生父母可以去调解调解看,如果非要上法院,那么你朋友要担负可能出现的刑事责任问题(虽然概率极低)最后:如果顺利把孩子要回后 还想着如何卖个好价钱,那就等着天谴吧!
首先 你那个朋友可以说是道德沦丧,所谓虎毒不食子,你养不起为什么还要生这么多呢?愚昧啊!你们这么弄,就没想过对孩子,对自己,对自己的家,甚至对自己的国家和社会造成多大的危害吗!我真无法理解!为什么都到21世纪了,你们的思想还那么腐朽,那么的堕落!
再说法律,你朋友当初如果是为了牟利而出卖子女,那么这个性质几乎就是拐卖儿童罪,不要以为卖亲生儿女就不算拐卖儿童了!如果公安机关不顾及社会效果,是可以立案侦查的!
再次说,往小的说,领养是要到民政局办手续的,没有任何手续,领养关系是很难成立的,所以两年后,亲生父母可以去调解调解看,如果非要上法院,那么你朋友要担负可能出现的刑事责任问题(虽然概率极低)最后:如果顺利把孩子要回后 还想着如何卖个好价钱,那就等着天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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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吧。这是违法行为,如有可能警察会帮你找回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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