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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ziguang520
2014-06-18 · TA获得超过9497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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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成立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乙公司可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抵押,无须以登记为设立要件
2. 不是因为甲公司房产抵押与乙公司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的抵押没有明确约定抵押份额,属于连带抵押抵押权人(即银行)可以选择就任一财产实现抵押权
3. 具有法律效力因为在法院依据竞买结果制作裁决书后,甲公司将房产过户给了丙公司,丙公司是房产所有人当事人对房产权属作的特别约定,不具有物权效力但是该备忘录没有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具有债权效力,丙公司对甲公司负有合同义务,即依约履行将房产过户给甲公司的义务
4. 有效因为丙公司是房产所有权人,有权对房产进行处分,且就同一房产签订多份买卖合同,合同效力既不会仅因为房产没有过户而受影响,也不会仅因为是一物多卖而受影响
5. 有权因为丁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虽然在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丁公司应先交首付,甲公司后办理房产过户但是,房产产权人丙公司在签约次日就和戊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该行为已经明确表明,甲公司有无法履行交房义务的可能作为先交首付款义务的丁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6.无权因为甲公司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甲公司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义务在后丁公司享有不安抗辩权,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先给付义务,但是不能以不安抗辩权要求甲公司履行在后的义务
7. 能因为甲公司在合同订立半年内没有履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义务,丁公司行使约定解除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8. 不能因为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丙公司和甲公司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该约定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法律约束力
9. 可以因为根据《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数额过分高于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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