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各位帮帮忙。

中国公民张某原与丈夫蔡某侨居马来西亚,解放初期,张某偕子女回中国厦门定居.1958年,张某用丈夫蔡某寄回的侨汇购买了厦门市住房一座,房主登记为张某.此后,其子女又先后出国... 中国公民张某原与丈夫蔡某侨居马来西亚,解放初期,张某偕子女回中国厦门定居.1958 年,张某用丈夫蔡某寄回的侨汇购买了厦门市住房一座,房主登记为张某.此后,其子女又先后出国或去香港定居.1987年,张某申请去香港定居获准.因在厦门已无亲人,欲在出境前将此房卖掉.经人介绍,张某在未取得其丈夫同意情况下,与印尼华侨吴某于1989年4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将该房以人民币 15000元出卖给吴某.签约后,张某收取了大部分房款,并将部分房屋交给吴某居住.同年10月,双方前往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张某未能提供其夫 同意出卖的证明,房管部门未给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此后,张某因身体原因,未去香港定居;同时,其夫蔡某得知其卖房之事,从国外来信指责,并通过律师到房 管部门,要求不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此种情况下,张某向吴某表示要求取消买卖房屋契约,各自返还已收取的房款和占住的房屋.吴某因坚持房屋买卖有效,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吴某于1990年11月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有效.

请问:1)本案的管辖权问题
2)本案应适用哪国法律
3)张某与吴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是否有效

先谢过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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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秀楣0Gj
2009-04-17 · TA获得超过115个赞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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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辖权:房屋所在地法院。房屋属于不动产,其权属登记离不开所在地国家法律和司法判决支持。
2、使用法律:中国大陆法律。既是行为发生地、合同履行地,也是房屋所在地。
3、买卖关系有效。 房产证登记为张某,除记载外,购买人无从知道房屋实际权利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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