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单位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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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付管j
201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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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建设局的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将市房地产管理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取消已由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新型城镇化和村镇建设管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加强和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牵头推进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工作。拟订全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行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编制全市城镇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市直管公房和廉租住房的经营管理;负责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指导规范全市保障性住房的经营管理。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四)参与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审核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
(五)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及其相关的管理制度,制定和发布我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地方定额及其具体实施办法和管理规定并监督执行,拟订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指导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的实施。
(六)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指导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售管理,负责市本级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和商品房的预售许可,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登记、产权产籍管理、房屋租赁、房屋产权交易、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搬迁的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地产中介机构、白蚁防治等专业单位的资质审查与申报。
(七)指导和管理全市建筑活动。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贯彻国家和我省有关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法律、法规,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勘察设计咨询、工程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劳保统筹、工程监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八)制定全市市政基础设施的发展战略和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组织、协调、管理、调度和考核工作;综合协调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管网建设管理;负责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污水处理的管理;组织实施城市综合开发,包括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城市道路桥涵、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空间、排水涵管建设和维护;负责全市重点风景名胜区建设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世界自然遗产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申报;负责城市雕塑的建设工作。
(九)承担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各类房屋建设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勘察设计、工程质量安全及其开发和利用,负责组织房屋安全鉴定,指导房屋白蚁防治。
(十)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建设、农村住房建设及农村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市重点镇建设,负责特色景观旅游村镇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城市建设维护费、基础设施配套费、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与管理。编制市本级城市建设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并协调管理。
(十二)承担推进全市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进步的责任。组织制定全市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制定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新技术开发利用,管理行业科技成果。
(十三)承担推进全市城镇减排的责任。组织实施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重大减排项目实施,推进城镇减排。
(十四)拟订行业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建设系统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承办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开展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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