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谁懂?进来帮帮忙,谢谢~

我曾经在电视台工作,在此期间策划,拍摄,包装了很多作品。今年2月份我忍痛辞职了,近日我得知我们的领导拿着我去年的片子参加省市光电系统评奖,而且把我的名字全部删掉了,我想问... 我曾经在电视台工作,在此期间策划,拍摄,包装了很多作品。今年2月份我忍痛辞职了,近日我得知我们的领导拿着我去年的片子参加省市光电系统评奖,而且把我的名字全部删掉了,我想问问这样合法吗?
谁懂,帮我讲讲,谢谢~
请给出相关法律法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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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来答
的梦佳0f
2009-04-22 · TA获得超过1133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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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种作品属于典型的 职务作品。
首先跟你说一下什么是职务作品,我国著作权法蒂十六条明确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也就是你们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其中 著作权是属于作者所有的,但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其职务范围内可以优先使用。

你说你是这些作品的作者,
1,首先我建议你自己先努力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是这些作品的作者。
2,在这些证据拿到之后,你可以向法院起诉你原来单位,侵犯你的著作权。依照现行的著作权法,我想不出意外的话,你一定会胜诉的。因为虽然你这些作品是为单位而创作的,但是你是这些作品的作者,而作为作品的原作者,你拥有着属于作者的一切权利。其中你提到的“名字全部删掉”这就严重侵犯了你的署名权,而署名权是一个作者在他所做作品中效力最强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
单位剥夺了你的署名权,你可以毫不犹豫的就此抗辩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至于赔偿,你可以和单位协商解决!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
2020-09-09 广告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施行)。第三章 工伤认定,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 点击进入详情页
本回答由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提供
13651055356周
2009-04-22 · TA获得超过423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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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原工作单位侵犯了你的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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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dlbtx
2009-04-22 · 超过10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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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虽然是职务作品,但是你至少还有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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