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题,有限合伙企业和公司法,急求!
A,B,C,D四个人共同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时派代表A和B为普通合伙人并且作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长期代表企业和乙公司进行交易来往。在2020年1月20日A转为了...
A,B,C,D四个人共同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时派代表A和B为普通合伙人并且作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长期代表企业和乙公司进行交易来往。在2020年1月20日A转为了有限合伙人,但是合伙企业没有将这事通知给乙公司,在A转为有限合伙人后在2020年1月25日,他又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公司签订一个15万元的合同1.这个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2.存在合伙企业的全部资产不足以承担对乙公司所负债务时,A和B对乙公司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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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效。(1)存在表见事由(交易习惯)使得乙公司有充分理由确定A具有代理权。乙公司此时为善意第三人。
2,B对乙公司债务在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的时候,负无限连带责任。
A对乙公司债务,分为两个部分,对于由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前的债务,付无限连带责任;对于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债务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负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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