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官落户北京的条件
法律分析:1、北京市出生并且北京市入伍派出所出具的北京户口注销证明;2、北京市入伍并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北京派出所出具的北京户口注销证明:已婚的,取配偶户口、结婚证;未婚的,取父母户口;3、配偶婚前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结婚满一年)或随军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结婚证、配偶户口或随军出京的户口注销证明;4、配偶随军落户北京市满四年结婚证、配偶户口;5、双军人双转,任何一方出生地或入伍地为北京市结婚证、夫妻任何一方北京市户口注销证明、配偶军官身份证明;6、双军人单转或双转,任何一方部队驻地为北京市结婚证、配偶军官身份证明、夫妻任何一方单位驻地在京证明;7、已婚,本人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并且身边无子女结婚证:本人父母和其他子女户口:父母单位或所在街道出具的身边子女情况证明;8、已婚,配偶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配偶为独生子女结婚证、配偶及其父母户口、配偶父母单位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9、未婚,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父母户口、部队师以上单位出具的未婚证明;10、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并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出生地、入伍地或者省离退休安置地在北京市父母户口、父母双方或一方艰苦地区工作证明,民政部门的安置证明:父母北京户口注销证明或北京入伍;11、本人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配偶或子女或双方父母有一方常住户口在北京市结婚证、配偶户口(子女或父母户口)、自主择业个人申请;12、本人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配偶或子女或双方父母有一方常住户口在北京市作证明结婚证、配偶户口(子女或父母户口)、艰苦地区工作证明;13、本人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配偶或子女或双方父母有一方常住户口在北京市结婚证、配偶户口(子女或父母户口)、立功通令原件;14、本人因战因公致残,配偶或子女或双方父母有一方常住户口在北京市结婚证、配偶户口(子女或父母户口):因公致残证明;15、本人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博士学位,被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高新企业接收,经市军转安置领导机构批准市级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接收函;16、符合北京市引进人才政策市级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引进人才接收函;17、未婚,本人符合北京市随军条件本人职级、部队驻地及未婚证明;18、离异,本人符合北京市随军条件本人职级、部队驻地及离婚证明、原配偶是否随军及随军时间证明;离婚证、判决书;子女抚养协议;19、经总政批准,属于撒并降改单位转业干部,配偶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结婚证、配偶户口;20、配偶已转业安置到北京市(跟进):结婚后配偶按引进人才政策调动进京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结婚后配偶因毕业分配及其他原因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四年结婚证,配偶户口;配偶现工作单位证明、调京证明、毕业证、学位证;21、其他(特殊情况须报批研究的)视情提供结婚证,配偶户口;配偶学历、学位证,单位接收证明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